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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宪法学研究发端于鸦片战争以后中国知识分子对西方“朝廷政教”的关注和向往。源于西方的宪法学理论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指向、政治权力对宪法发展和宪法学研究的干预、宪法学者对宪法价值的维护及其对社会现实的批判,这三种因素使得我国的宪法学基本范畴呈现出四种历史类型:第一类,指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在百余年的政治纷争和社会动荡中保持了高度的稳定性,是稳定的宪法学范畴;第二类,指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它的重要性只在特殊的历史阶段上受到“阶级性”的冲击,是相对稳定的宪法学范畴;第三类,指党治和阶级性,这是我国宪法发展和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