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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2日经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我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是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9年制定的一部地方性综合法规。1995年依据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曾经进行了第一次修改。18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关怀下,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支持和全县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自治条例得到认真实施,极大地推动了自治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事实证明,自治条例是一部富民强县的好法规。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自治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自治县的进一步发展,应当作出必要的修改;特别是2001年国家公布了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又颁布了《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2年我省也制定了《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为使自治条例的规定衔接上位法,对自治条例依照法律程序作出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过程
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对需要修改的规定就作出修改,对可改可不改的规定就不作修改,对需要补充完善的规定就力争补充完善,力求自治条例更加符合景宁的特点和需要。从2001年12月修改工作启动以来,自治条例修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通过发函、座谈、广播、登报、报告等形式,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多次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于2006年9月经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常委会审查后,形成自治条例修改送审稿,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省人大法制委、民侨委的帮助指导下,向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汇报,上下协调,形成共识,一起定稿。经2007年2月12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冶县自治条例》决定(草案)。2007年3月22日县第ll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在5年多的修改过程中,省、市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关心自治条例修改工作,有关领导多次专程莅临调研指导。特别是2006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优贤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带领检查组在我县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时,对修改工作又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确保修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于2006年9月10日对加快景宁发展步伐和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作了重要批示;原省委常委、副省长,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章猛进亲自抓自治条例修改中涉及省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修改工作还得到了省级有关部门的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加快了工作进度。
三、主要修改情况的说明
修改决定对自治条例改动了48处,其中删去8条,新增8条,修改补充28条,另外还修改了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章名;同时,对自治条例的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修改后的自治条例有八章六十三条。
(一)关于维护民族权益的补充规定。为了确保畲族公民在管理国家事务和民族事务中的合法权益,培养和壮大畲族人才队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修改决定把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坚持人才强县战略,健全人才管理机制,采取措施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熟悉民族政策的人才队伍。”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积极培养行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特别要重视畲族人才和妇女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在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中,畲族公民所占比例要高于其人口比例。”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录用人员时,对畲族公民应当适当照顾,可规定相应名额、岗位或者比例。……”
(二)关于经济建设事业的补充规定。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实施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修改决定把自治条例的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指导下,研究、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制订中长期规划依法听取意见时,自治县应当根据本县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自治县享受省人民政府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扶持。”“自治县在经济社会建设管理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外,还可以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权。”“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深加工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的照顾。”“对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县承担的配套资金应当减少或者免除。”这样,我县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步伐与全省可协调一致,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和后发优势为经济优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争取与兄弟县市基本同步前进。
(三)关于林业基金等征收和使用的规定。自治县“山青水秀、蓝天白云”,生态环境良好。这是自治县多年来坚持不懈地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所作的贡献;自治县资源丰富,水电、竹木、矿产、药材、山珍等源源不断地输出,支持了各地的现代化建设。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自治县应当得到“一定的利益补偿”。我们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可变通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西部大开发政策,同时参照兄弟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条款,修改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自治县征收的林业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上缴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全额返还,由自治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这样规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自治县保护生态与经济收入、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矛盾,更重要的是能极大地调动景宁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建设生态的积极性。
(四)关于共享税收入的补充规定。鉴于共享税收入的分成,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有特殊的政策。国家财政部规定:从2000年起民族自治地方享受上划的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80%的照顾。2005年国务院实施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后,此项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全国执行国家财政部财预(2006)486号规定,各民族自治县纷纷受惠。因此,修改决定将自治条例的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县上划的增值税等共享收入的增量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返还的照顾。”这样规定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在自治县得到贯彻落实,也体现了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加快发展各项事业决心的理解和支持。
修改决定更加符合景宁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需要,必将在我县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国民族自治县前列”的目标中发挥积极作用。
以上说明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
《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已经2007年3月22日经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我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就《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的必要性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条例)是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于1989年制定的一部地方性综合法规。1995年依据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曾经进行了第一次修改。18年来,在党的民族政策关怀下,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支持和全县各族人民的共同努力下,自治条例得到认真实施,极大地推动了自治县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巩固和发展了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事实证明,自治条例是一部富民强县的好法规。
但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自治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自治县的进一步发展,应当作出必要的修改;特别是2001年国家公布了修改后的民族区域自治法,2005年又颁布了《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2002年我省也制定了《浙江省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条例》。为使自治条例的规定衔接上位法,对自治条例依照法律程序作出修改是十分必要的。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和主要过程
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紧密结合我县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坚持从实际需要出发,对需要修改的规定就作出修改,对可改可不改的规定就不作修改,对需要补充完善的规定就力争补充完善,力求自治条例更加符合景宁的特点和需要。从2001年12月修改工作启动以来,自治条例修改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通过发函、座谈、广播、登报、报告等形式,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多次反复修改的基础上,于2006年9月经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常委会审查后,形成自治条例修改送审稿,呈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省人大法制委、民侨委的帮助指导下,向省有关部门进行沟通汇报,上下协调,形成共识,一起定稿。经2007年2月12日县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冶县自治条例》决定(草案)。2007年3月22日县第ll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
在5年多的修改过程中,省、市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关心自治条例修改工作,有关领导多次专程莅临调研指导。特别是2006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孙优贤受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带领检查组在我县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情况时,对修改工作又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确保修改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原省委书记习近平同志于2006年9月10日对加快景宁发展步伐和自治条例的修改工作作了重要批示;原省委常委、副省长,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章猛进亲自抓自治条例修改中涉及省级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修改工作还得到了省级有关部门的进一步关心和支持,加快了工作进度。
三、主要修改情况的说明
修改决定对自治条例改动了48处,其中删去8条,新增8条,修改补充28条,另外还修改了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章名;同时,对自治条例的部分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修改后的自治条例有八章六十三条。
(一)关于维护民族权益的补充规定。为了确保畲族公民在管理国家事务和民族事务中的合法权益,培养和壮大畲族人才队伍,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实施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以及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修改决定把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坚持人才强县战略,健全人才管理机制,采取措施培养、引进、用好人才,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熟悉民族政策的人才队伍。”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积极培养行政管理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特别要重视畲族人才和妇女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在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中,畲族公民所占比例要高于其人口比例。”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录用人员时,对畲族公民应当适当照顾,可规定相应名额、岗位或者比例。……”
(二)关于经济建设事业的补充规定。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实施自治法若干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修改决定把自治条例的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县在上级国家机关的帮助、指导下,研究、制定和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主安排和管理本县的经济社会建设事业。”“在上级国家机关制订中长期规划依法听取意见时,自治县应当根据本县的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积极提出意见建议。”“自治县享受省人民政府比照西部大开发有关政策的扶持。”“自治县在经济社会建设管理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外,还可以行使省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权。”“自治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资源开发、深加工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的照顾。”“对上级国家机关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本县承担的配套资金应当减少或者免除。”这样,我县的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步伐与全省可协调一致,有利于发挥资源优势和后发优势为经济优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争取与兄弟县市基本同步前进。
(三)关于林业基金等征收和使用的规定。自治县“山青水秀、蓝天白云”,生态环境良好。这是自治县多年来坚持不懈地保护环境、建设生态所作的贡献;自治县资源丰富,水电、竹木、矿产、药材、山珍等源源不断地输出,支持了各地的现代化建设。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十五条和第六十六条,自治县应当得到“一定的利益补偿”。我们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条、第二十条和立法法第六十六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可变通的规定,以及国务院有关西部大开发政策,同时参照兄弟民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条款,修改决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自治县征收的林业基金、矿产资源补偿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排污费,除上缴中央部分外,其余上缴部分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全额返还,由自治县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专款专用。”这样规定,不仅在一定程度上缓解自治县保护生态与经济收入、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的矛盾,更重要的是能极大地调动景宁人民群众保护环境、建设生态的积极性。
(四)关于共享税收入的补充规定。鉴于共享税收入的分成,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有特殊的政策。国家财政部规定:从2000年起民族自治地方享受上划的增值税增量部分返还80%的照顾。2005年国务院实施自治法若干规定颁布后,此项政策进一步得到落实,全国执行国家财政部财预(2006)486号规定,各民族自治县纷纷受惠。因此,修改决定将自治条例的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自治县上划的增值税等共享收入的增量部分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返还的照顾。”这样规定体现了党的民族政策在自治县得到贯彻落实,也体现了上级国家机关对自治县加快发展各项事业决心的理解和支持。
修改决定更加符合景宁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需要,必将在我县实现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国民族自治县前列”的目标中发挥积极作用。
以上说明和《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