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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惯例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自然形成的一种行为规则,部分行政惯例因其在事实上具有外部效力,已成为法律解释的依据和行政裁量的基准,并在司法实务中成为法官作出判决时需要着重考虑是否加以援引的依据之一.这表明行政惯例已经具备了事实上的法源效力,这种地位的形成既有法的一般理论作为依据,又在行政和司法实践中得到佐证,从而在理论和现实中构建了行政惯例法源效力正当性生成的两大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