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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自治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它赋予民事主体广泛的自由,在整个私法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但是,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绝对的,尤其在由近代民法发展到现代民法的进程中,作为其存在的基础的自由经济受到干预,法哲学理念发生变化,在现代民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受到了规制。
一、从经济学角度看该原则的规制必要性
马克思曾言:“任何法律,都只是记载和表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意思是自治原则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在本质上根源于自由放任主义的思想。经济自由主义学说,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受到资产阶级的欢迎,极大地激发了人类的竞争积极性,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为十九世纪意思自治原则的兴起奠定了基础,使自由资本主义在十九世纪上半期获得极大发展。
然而自由放任的自由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的弱点,使人们对市场体制产生了怀疑。战后,这种情绪达到了顶峰,罗斯福实行“新政”,即凯恩斯主义的出现,国家开始干预经济生活。
在这种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这一自由经济思想,受到了严重冲击。
此外,意思自治原则所赖以存在的自由经济学原理,自身存在一些缺陷:
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在传统的民法中,重视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侧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和对立产生。面对这种分立,仅强调单纯抽象的民法人格平等,不利于弱者的群体利益的保障,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在生产经营和消费领域内,需要国家制定一系列专门维护弱者利益的强制适用的法律,在这一过程
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
二、从法律角度看该原则的规制必要性
自由是一种权利,限制是一种责任。没有自由的限制是专制主义的暴政,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个人主义的任性,两者都不可取。①因此,“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立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如果自由权利意味着为所欲为,那么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因为这将是对自由的互相否定。因此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界。在这个边界所指明的范围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可是如果他超出了这个范围,他的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性质。他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因为这时候他必然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②
三、从法哲学角度看该原则的规制必要性
人可以依其意志去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来源,也是权利义务发生的根据③。十七世纪到十八世纪的理性哲学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兴起提供了哲学理论基础。自然法反映的人性的自由观念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基础。 “人最适合于服从他给自己规定的法律——或者是给他单独规定的,或者是给他与别人共同规定的法律。”只有人才有自由的意志, 才有天赋的自由权利;同时,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有选择自己行为准则的能力,所以,人必须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④自然法倡导的平等观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形成的前提条件。只有当事人地位平等,才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符合各项利益的协议。自然法倡导的个人主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落脚点,个人主义是以个人为中心和目的的价值观。该观点认为,集体和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体是集体和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组成集体和社会的目的和发展目标,因而个人对集体、社会及政治代表拥有优先权。
在资本主义由自由向垄断过渡的同时,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理论基础的自然法学逐渐向社会法学过渡。以社会法派为代表的法哲学群体以“社会化”为基调对法律进行了新的观察与理解,突破了近代社会传统观念的局限,扩展了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范围,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现在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必须的新的法观念。
社会利益观念的建立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做出限制的另一法哲学基础。在自由资本主义,个人自由占绝对支配地位,人们反对为社会利益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到十九世纪末期,社会利益观念形成。庞德对社会利益做了更为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在二十世纪,应该用更加广泛的承认人类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这方面的发展来重写这段法律历史。在其法律构建中,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分别涉及到个人生活、政治组织的社会生活即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
在此基础上,各国法律在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中的重大社会利益的领域都逐一强行规则、格式合同等排除当事人的绝对意思自治。
注释:
①刘秀芳,胡蓉.从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历程看自由和秩序的互动关系[J].当代法学,2002,11:18-20.
②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③祝磊.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形成的法哲学基础[J].江汉论坛,2002(2):63-66.
④祝磊.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形成的法哲学基础[J].江汉论坛,2002(2):63-66.
参考文献
[1]陈历幸,杨鹏飞,候放.民法的理念与运作[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4]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厉敏,女,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一、从经济学角度看该原则的规制必要性
马克思曾言:“任何法律,都只是记载和表明经济关系的要求而已。”意思是自治原则作为私法的基本原则,在本质上根源于自由放任主义的思想。经济自由主义学说,适应了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受到资产阶级的欢迎,极大地激发了人类的竞争积极性,推动了社会的发展,为十九世纪意思自治原则的兴起奠定了基础,使自由资本主义在十九世纪上半期获得极大发展。
然而自由放任的自由经济在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一系列的弱点,使人们对市场体制产生了怀疑。战后,这种情绪达到了顶峰,罗斯福实行“新政”,即凯恩斯主义的出现,国家开始干预经济生活。
在这种背景下,意思自治原则这一自由经济思想,受到了严重冲击。
此外,意思自治原则所赖以存在的自由经济学原理,自身存在一些缺陷:
平等原则是意思自治原则赖以存在的前提。在传统的民法中,重视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现代民法上的平等原则在侧重形式意义上的平等对待的同时,更加重视兼顾实质意义上的平等对待。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群体之间的分化和对立产生。面对这种分立,仅强调单纯抽象的民法人格平等,不利于弱者的群体利益的保障,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在生产经营和消费领域内,需要国家制定一系列专门维护弱者利益的强制适用的法律,在这一过程
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了限制。
二、从法律角度看该原则的规制必要性
自由是一种权利,限制是一种责任。没有自由的限制是专制主义的暴政,没有限制的自由是个人主义的任性,两者都不可取。①因此,“法律在把自由确认为权利的同时,也就确立了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使之有可能在自由的法律通则之下互相协调。如果自由权利意味着为所欲为,那么自由就不复存在了,因为这将是对自由的互相否定。因此各种自由权利都必须有一个明确的边界。在这个边界所指明的范围内,权利的主体可以从事他想干的一切事情,别人的干涉是违法的。可是如果他超出了这个范围,他的自由就失去了权利的性质。他的行为同样是违法的,因为这时候他必然会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②
三、从法哲学角度看该原则的规制必要性
人可以依其意志去为自己创设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来源,也是权利义务发生的根据③。十七世纪到十八世纪的理性哲学为意思自治原则的兴起提供了哲学理论基础。自然法反映的人性的自由观念成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思想基础。 “人最适合于服从他给自己规定的法律——或者是给他单独规定的,或者是给他与别人共同规定的法律。”只有人才有自由的意志, 才有天赋的自由权利;同时,由于人是理性的动物,有选择自己行为准则的能力,所以,人必须对自己所选择的行为负责。④自然法倡导的平等观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形成的前提条件。只有当事人地位平等,才能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符合各项利益的协议。自然法倡导的个人主义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重要落脚点,个人主义是以个人为中心和目的的价值观。该观点认为,集体和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体是集体和社会存在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组成集体和社会的目的和发展目标,因而个人对集体、社会及政治代表拥有优先权。
在资本主义由自由向垄断过渡的同时,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理论基础的自然法学逐渐向社会法学过渡。以社会法派为代表的法哲学群体以“社会化”为基调对法律进行了新的观察与理解,突破了近代社会传统观念的局限,扩展了法律理论和实践的范围,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现在社会的发展提供了必须的新的法观念。
社会利益观念的建立是对意思自治原则做出限制的另一法哲学基础。在自由资本主义,个人自由占绝对支配地位,人们反对为社会利益对个人自由的限制。到十九世纪末期,社会利益观念形成。庞德对社会利益做了更为深刻的阐述。他指出,在二十世纪,应该用更加广泛的承认人类的需要、要求和社会利益这方面的发展来重写这段法律历史。在其法律构建中,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社会利益,分别涉及到个人生活、政治组织的社会生活即文明社会的社会生活。
在此基础上,各国法律在涉及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中的重大社会利益的领域都逐一强行规则、格式合同等排除当事人的绝对意思自治。
注释:
①刘秀芳,胡蓉.从意思自治原则的发展历程看自由和秩序的互动关系[J].当代法学,2002,11:18-20.
②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③祝磊.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形成的法哲学基础[J].江汉论坛,2002(2):63-66.
④祝磊.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形成的法哲学基础[J].江汉论坛,2002(2):63-66.
参考文献
[1]陈历幸,杨鹏飞,候放.民法的理念与运作[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
[2]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3]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4]王利明.民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5]吴汉东.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作者简介:厉敏,女,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