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及类型化

来源 :决策与信息·下旬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jj1988mm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包括当事人、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此处的当事人采取狭义理解,仅包括原告和被告,而广义的当事人除了包括原告和被告以外还包括共同诉讼人和诉讼中的第三人。由此可见,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地位应当与原被告地位相当,至少也是仅次于他们的。然而学术界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研究并不是很多,行政法学教材中留给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篇幅总是少之又少。这一研究现状的产生或许与很多学者认为的“第三人原本是民事诉讼中的概念”有关。行政诉讼法是脱胎于民事诉讼法的,有的没规定的事项直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那么对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的欠缺是否能参照民事诉讼第三人的研究结论适用呢?本文旨在在作者认知的限度内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一个较为清晰的界定,并提出类型化思路。
  关键词 行政诉讼第三人 利害关系 类型化
  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及特征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针对这一条,学者们纷纷对行政诉讼第三人作出定义,代表性观点如下:应松年教授认为:“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因与被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由法院通知而参加到诉讼中来当事人。”姜明安教授认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参加诉讼的个人或者组织。”从应老师的观点来看,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与原告相同的,只是参与诉讼的方式、时间不同而已,未免有缩小了行政诉讼第三人范围之嫌。而姜老师提出概念中的“利害关系”与“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从字面上相比范围没那么狭窄,但有些简略,内涵界定有困难,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些分歧,下文会详细论述。
  综合法条规定和学者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所下的定义,学界对行政诉讼第三人有以下几个特征已达成共识:
  1、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原告标准的一定可以做第三人但符合第三人标准的却不一定能做原告。
  2、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此处的利害关系目前公认为是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但不仅仅限于直接利害关系,还包括一些间接利害关系。
  3、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诉讼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同时享有独立的诉讼权利、承担独立的诉讼义务和举证责任,但是不得就本诉的诉讼标的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独立的诉讼请求。
  4、行政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必须在诉讼开始之后和审结之前,否则就不发生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问题。
  5、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主动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通知而参加诉讼。
  二、对行政诉讼第三人内涵的界定
  界定清楚第三人的关键点使得第三人的范围相对稳定,是对大量的第三人进行类型化的必要基础,因此首先应当确定第三人的标准。学界对其特征已达成了共识,然而在细节统一上仍存在一些障碍,现分析如下:
  (一)行政机关能否作为第三人。
  有观点认为:行政机关不宜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理由是: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有悖于行政诉讼法对行政诉讼范围的特殊界定;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定身份和参与诉讼条件的规定;将行政机关列为第三人人为地扩大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定范围。但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法》第27条并没有排除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的情形。正如同行政诉讼法对原告的表述: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没有写入行政机关可以做原告,然而实践中并未排除作为相对方的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所以也不必将其排除在第三人的范围之外。举例说明:甲乙两行政机关为同一块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经协商决定将争议提交土地管理部门进行裁决,甲行政机关不服作出的裁决,以土地管理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此种情况下,法院作出的任何裁决都会对乙行政机关产生利害关系,乙行政机关毫无疑问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该项诉讼。
  (二)如何理解“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首先通说的“指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笔者是绝对不赞同的。还是上文的例子,两行政机关之间的权属争议争议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由于土地管理部门的裁决创设了行政法律关系,之后当事人不服其裁决的行政诉讼案件中,另一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这就不仅仅限于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了。
  有学者认为对利害关系的争议在于是否仅包括直接利害关系不包括间接利害关系,关于这个问题的论文也不在少数,其实不然。例如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并没有把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作为司法标准,而是对这种利害关系作了广泛而全面的解释,也就是说无论是直接利害关系还是间接利害关系,只要被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已经或潜在地会发生影响,就应当认为他们之间存在利害关系。不管这一解释是否得到了很好的贯彻实施,至少这一争议在实践中是并不存在的。
  笔者认为对利害关系的认定真正的问题在于对间接利害关系广度的限定,若只是单纯考虑行政法中最大限度地保护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价值目标,第三人的范围将会无限地扩大最终触及公益诉讼,问题将会更加复杂。
  (三)审结之前是在第一审审结之前还是第二审审结之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民事诉讼中如果有独三或需要承担实体义务的无独三,由于特殊情况未在一审判决作出前参加诉讼的,仍然可以参加二审诉讼。该问题有两个解决途径:能通过调解结案的,通过调解结案,原审法院的判决视为被撤销;不能调解结案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然而行政诉讼中既没有有独三和无独三的划分,也不适用调解结案,这就使得实践中行政诉讼第三人加入诉讼时的无所适从。因而笔者认为当前尤其是在行政诉讼第三人未实现类型化之前应当统一将其参加诉讼的时间扩张到二审审结之前。   三、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类型化
  类型化作为行政诉讼第三人制度的核心内容,既是对第三人分类标准的理论延伸,又是明确第三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参加诉讼的程序以及各自享有的诉讼权利义务的首要前提。
  分析现有的资料可以得知,学者们在研究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化的过程中都认为应当根据行政诉讼自身的特点,确定适合行政审判实践,具有行政诉讼特点的划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照搬民事诉讼第三人的以有无独立请求权作为划分标准模式。有的学者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和间接利害关系第三人 ;还有的学者将行政诉讼第三人分为必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或然性利害关系第三人以及预决性利害关系第三人。 以上分类方法各有千秋,虽不免有挂一漏万指出但均有各自独特的出发点,能够解决一些问题。
  本文笔者并不想提出新的分类方法,只想提出一个类型化的思路。首先,类型化绝不仅仅等同于分类。研究类型化时不能仅仅为了分类而分类。其次类型化一定要具体化,也就是要自上而下。不要抠字眼地去从理论的角度进行类型化而是要具体到如何操作,要考虑到在实践中如何应用。其三, 类型化要求在制定划分标准时要保证分类结果的独立性,也就是说不能类型与类型之间没有清晰的界限。具体体现在如果类型划分过细, 各类型的个体特征不鲜明,一样会导致实践中的混乱。最后, 类型化还要求划分与实践中的问题紧密相连,也就是要自下而上。 也就是说必须有助于实践中问题的解决,不能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
  综上,笔者认为只要是能够满足上述几个特征的分类标准都是具有积极意义的。例如马怀德老师的权利、义务、事实三分法就符合上述要求,在诉讼中的实践性较强。 □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学12级研究生2班)
  注释:
  王红岩:《行政诉讼第三人探析》;载于《政法论坛》1991年第4期,第33-34页。
  余明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诉讼法论丛》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50页。
  详见马怀德、解志勇著《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载于《法律科学》2000年第3期第49-51页.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2]应松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3]余明永.对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界定[M].诉讼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4]王红岩.行政诉讼第三人探析[J].政法论坛.1991(4).。
  [5]马怀德,解志勇.行政诉讼第三人研究[J].法律科学.2000(3).
  [6]夏蔚.仲裁第三人研究[J]. 当代法学. 2000(5).
其他文献
本文通过对荣华二采区10
摘 要 长期以来,在我国的法律传统中,普遍存在着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观念。即使在今天,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程序性法律规范也没有受到应有重视,程序法层面的问题,也很少有人涉及。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程序法的现状及问题,进而提出了改善我国程序法的一些措施。  关键词 程序法 法律意识 司法制度 执法者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程序法是法律程序的表现形式,规定以保证权利和职权得以实现
奥林匹克人格教育在高校的开展,能促进大学生形成自立、自强、自信的新型人格,使大学生都能积极投身到体育运动中,对活跃校园体育文化氛围,丰富高校体育教育知识内容体系有巨
当今时代,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对教育产生了巨大而深远的影响,并给教育带来了深刻的变革,信息技术与学科的整合是信息技术应用于教育的核心随着国家现代远程教育的实施,设施与设备的使用及效益将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计算机网络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人类的生活和工作方式,把社会生产力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随着中小学普及信息技术教育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农村中小学配备了多媒体教室目前,农村中小学的多媒体教学还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摘 要:南朝刘勰在《文心雕龙·明诗》中评价古诗十九首:“观其结体散文,直而不野,婉转附物,怊怅切情,实五言之冠冕也。”切中肯綮,恰到好处。《古诗十九首》中的诗句是普通寻常的,可是如果反复琢磨,就会越来越读出深厚的味道,每首诗都是浑然一体的,每句诗都蕴含着复杂的感情,深刻而真切。本文选取了《古诗十九首》代表作《行行重行行》和《西北有高楼》,重点分析了其自然浑成的艺术特色。  关键词:古诗十九首 自然
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正式颁行实施后,中国劳动合同将执行新的规范,劳动合同管理面临新的环境与情况,劳动合同法必将对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产生重大影响。一、劳动
碳价、交易成本及减排效果问题是个人碳交易研究的核心。在现实中,碳交易市场上存在信息不对称,导致无效率的讨价还价;相比企业碳交易,个人碳交易的交易成本更高,进而影响消
12年发展历程中,网易三次搬迁.这在国内互联网公司中绝无仅有.经历了前两次搬迁,网易的门户味道变淡了许多,反倒在网游道路上越走越远.而近期以重振门户为目的的第三次搬迁,
了解并合理运用教学过程中的心理学规律,对于提高体育教学质量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作为心理学新思潮的社会认知理论可以直接面向真实的体育教育情景,从对自我效能和归因两大
探讨了Pekeris波导中声压场和质点振速场的联合描述,尤其关注垂直声强流的分析.研究表明,由于各阶简正波的干涉作用,水平和垂直声强流均既有有功分量,亦有无功分量.低频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