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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刑法的制定与修改要以符合社会一般发展规律的环境伦理作为立法指引,通过对环境刑法伦理基础的研究,能够检验出环境刑法的"良"与"恶",然而不同时期的环境刑法伦理基础亦然不同。分析比较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以及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所折射出的环境伦理思想可以发现,现代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思想在应对风险社会扩张的同时既不保守也不冒进,其无疑是我国现行环境刑法最适合承载的环境伦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