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再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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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和新制定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进一步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从严管理监督干部。
  新《规定》共21条,3300余字,是在2010年印发的《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与上一版相比,新《规定》对报告对象的范围、报告内容等均做了调整。
  中央组织部一位负责人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表示,对于报告对象的范围,新《规定》突出了“关键少数”这个重点。概括起来讲,就是体现了“一突出、两调整”特征。
  “一突出”就是突出党政领导干部这个重点。党政机关县处级副职以上干部都要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同党政机关范围一致。这充分体现了对党政领导干部从严管理的要求,以及对公共权力从严监督的要求。
  “两调整”就是将未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领导班子成员及内设管理机构领导人员;将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范围,调整为中央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及中层管理人员、省管和市管国有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
  2010年版《规定》对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的报告对象没有分得这么细。比如,国有企业只是笼统地被分为大型、特大型和中型。
  前述中央组织部负责人说,这次新《规定》之所以坚持分类管理原则,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报告对象范围做了适当调整,是因为随着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力度进一步加大,干部管理監督需要更加科学、精准,对报告对象范围做适当调整势在必行。
  除此之外,新《规定》还要求拟提拔为填报范围的考察对象,或者拟列入填报范围的后备人选,在拟提拔、拟列入时也应报告个人有关事项。
  在报告内容方面,新《规定》更突出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
  与2010年的《规定》相比,修订后的新《规定》对有的项目做了进一步明晰、补充和完善,对个别项目进行了合并调整。
  例如,在要求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情况中,增加了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内容;要求报告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中,增加了“子女的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对金融投资方面的报告内容做了调整,明确报告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为关联度大的三项内容——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其中的投资型保险是今年明确要求填报的一项重要内容。
  同时,新《规定》还新增了“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情况”,将之纳入填报内容。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认为,新增的报告内容有很强的针对性。他说,从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的情况看,很多官员落马都是因为没有管好身边人,“新增添的报告事项,实际上就是要求各级干部要管好自己的配偶和子女”。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则认为,增加配偶子女的报告事项,表明中央在不断扎紧反腐制度笼子。“从许多落马官员的案例看,子女的配偶往往容易产生腐败,许多人通过儿媳或女婿来买房、炒股、办企业,增加这项内容的报告,能够有效堵住漏洞。”
  在汪玉凯看来,今年的填报不仅要求更严,管理也更加精准。“有些官员的配偶和子女虽然没有移民,但在国外和境外长期居住,这部分官员成为事实上的‘裸官’,必须加以管控防范。”
  此外,新《规定》还首次对经商办企业的情况提出填报注册地和经营地的要求,注册地必须填写到市(地、州、盟),经营地填写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市(地、州、盟)。分析认为,将企业的注册地和经营地精确填写,有助于上级部门监督管理,防范洗钱、藏匿黑钱等行为。
  中央组织部负责人在谈及新《规定》报告事项时解释说,之所以要对报告的家事、家产有关事项予以进一步明晰和完善,是因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就业从业形式多样化,投资渠道多元化,需要防范利益冲突,促进领导干部廉洁用权廉洁齐家。
  舆论普遍认为,随着新《规定》和《处理办法》的出台,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制度作为从严治党的一把利器,必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事实上,这项制度早在20多年前就有。1995年,有关部门就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当时,文件的内容主要集中在关注领导干部的各项收入上。
  2010年,中央办公厅又印发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的规定》,将之前的“收入申报”改为“报告有关事项”,扩大了需要向组织申报事项的范围。不过,实行了一段时间之后,效果并不理想。
  党的十八大后,中央组织部在2014年印发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试行)》,开始对领导干部上报的事项进行抽查核实。办法实行以后,“隐瞒个人财产”这个词语开始出现,陆续有领导干部因为在上报的个人事项上作假而被处分。
  而在业内看来,此次出台的这两份新文件不仅扩大了领导干部需要上报的内容,同时加大了对瞒报、谎报的抽查与查处力度。
  北京大学廉政建设研究中心副主任庄德水说,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的“收入申报”,到如今的“家事”“家产”要上报,可以说,相关的规定在不断完善、不断细化,相应的抽查监管也得以配套实施。
  1995年发布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规定》,只对领导干部个人的四大块内容(即工资、奖金、其他劳务所得以及经营所得)进行申报,内容简单且涵盖面窄,也没有申报失实的追责和惩戒措施配套。
  2010年,中央将申报制度升格为《关于领导干部报告有关事项的规定》。领导干部应当报告的事项包括: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与1995年的《规定》相比,2010年出台的《规定》有了新的突破,那就是申报领域由领导干部的“家产”扩大到了“家事”,申报内容增加到了14项,其中“家产”6项、“家事”8项,还增加了抽查核实的内容,抽查核实比例暂定为3%至5%。
  在这期间,全国一些地方也陆续展开了官员财产申报的试点。从2009年开始,新疆、广东、浙江、四川、湖南等多个地区陆续进行了官员财产申报公示的实践。其中,新疆阿勒泰地区在2009年2月进行了首次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共有1054名官员参加,包括时任及退休3年以内的正、副县级干部,以及在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中掌有实权的科级干部,申报率达到98.97%,被看作开国内先河的“破冰之地”。
  在新疆阿勒泰,要申报的“财产”被细化为11项,包括官员及其家庭成员的股票、证券、期货等交易收入及资金来源,家庭成员的“大额或可疑交易”,甚至婚丧嫁娶收取的“礼金”也要公开。
  不过,这些试点都没有得到推广。分析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公开制度涉及方方面面的利益,地方的领导在地方推行,许多官员不理解,容易产生抵触情绪。另外,由于缺乏核实环节,使得财产申报制度施行的20年间,很少有官员被问责。
  直到2014年,中央组织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工作,申报制度才真正顯现出威力。
  个人事项报告制度震慑力十足的原因,正在于“查处有力”。据中央组织部负责人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因查核发现不如实报告等问题,被暂缓任用或者取消提拔重用资格、后备干部人选资格者有9100多人,因不如实报告等问题受到处理的共12.48万人,其中不乏一些省部级干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原局长杨栋梁,有位于天津市和平区新疆路保疆里小区5-501室住宅用房一套,却未予申报登记。
  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孙鸿志和中石油原总经理廖永远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值得注意的是,通报中对二人问题描述的第一条都是“严重违反组织纪律,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河北省委原书记周本顺则在中央纪委“双开”的通报中被指“严重违反组织纪律,为提拔职务进行非组织活动,违规选拔任用干部,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
  “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成为这些落马高官共同的“标签”,甚至有些干部之所以被查处,正是因为瞒报。
  江西省原副省长姚木根,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申报中只申报了2套房产;而在中央巡视组的抽查中发现,他实际拥有12套房产,分布在北京、上海、南昌、广州、深圳等多个一二线城市,而且大多地段好,有些房子价格不菲。这些问题,也成为查处姚木根的突破线索。
  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冷伟青日前在上海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开幕前的记者会上披露,党的十八大以来,上海市就干部个人事项申报共抽查核实2.2万余名干部,其中有360多名干部因瞒报被诫勉谈话或取消提任资格,约占抽查干部总数的1.6%。
  冷伟青表示,过去4年,常态化的核查机制和严肃的处理结果让少部分仍存在“不想说”“不愿说”“不敢说”心理的干部无处遁形,“如实申报”已成为上海干部中的主流声音。
  前述中央组织部负责人表示,新《规定》和《处理办法》这两项党内法规的出台,正是总结了党的十八大以来贯彻执行报告制度实践经验的制度成果。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个人有关事项从只报不查到又报又查,从部分查核到“凡提必核”,随机抽查比例提高到10%,两项合计年查核率达到25%。
  另外,此次新《规定》专门增加了抽查核实内容,专列五条对开展抽查核实的方式、比例、对象以及查核结果运用、查核联系工作机制等做出明确规定。
  中央组织部在修订新《规定》的同时,还研究制定了《处理办法》,为今后严肃处理不如实报告的行为划出了底线,为更加有效地强化查核结果运用提供了遵循。
  据介绍,《处理办法》明确界定“漏报”“瞒报”之间的界限。“漏报”属于“少报告”,“瞒报”则属于“未报告”,“瞒报属于主观故意,是对组织不忠诚老实的体现,所以在组织处理时会体现加重的原则”。
  对隐瞒不报情节较重或查核发现涉嫌其他违纪问题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追究纪律责任。
  与此同时,《处理办法》还明确了不如实报告的处分影响期,即领导干部如果因为不如实申报受到处分,这个处分要“背”多久。
  处分影响期分为“五级”:受到诫勉处理的,半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取消考察对象(后备干部人选)资格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受到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执行。
  (转自《中国新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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