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卖了,档案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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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先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出现了民营、外资企业兼并国有、集体企业的现象。面对这种现象,我们遇到了一个新问题,即企业卖了,特别是国有、集体企业拍卖给民营、外资企业之后,档案的归属问题该如何处理?档案管理工作如何开展?
  崔松飞:我们可以根据企业全宗的划分来回答:一是在企业兼并中,如果甲公司被并入乙公司,那么甲公司在新的阶段不再成为立档单位,其原有档案仍作为一个全宗保留:乙公司则继续作为立档单位,其全宗档案可在兼并前后保持不变,仍属同一个全宗。二是如果甲、乙两公司合并,成立丙公司,那么甲公司和乙公司在新的阶段都不再成为立档单位,其原有档案仍分别作为单独的全宗保留:丙公司则成为新的立档单位,建立新的全宗。从上面我们可以看到最好是留给后来的企业,不管是国有,集体所有,还是私营都一样。因为国家不可能把涉及国家机密的企业卖了吧?所以既然企业卖了,档案馆作为企业的一部分就连带档案一起交过去了!但是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移交当地或其他档案馆!
  管先海:我认为崔松民所说对国有、集体企业被另一国有、集体企业所购买时似乎可行!但国有、集体企业卖给民营、外资企业时再按这种方法恐怕不妥!难道国有、集体企业卖给了外资企业,档案也应当一并给外资企业吗?
  崔松飞:国有、集体企业卖给民营、外资企业时,原档案可以移交当地档案馆!
  黄贵滨:在处置破产改制企业档案方面,合肥市采取了有效措施,成立合肥市国有破产改制企业档案寄存中心,为国有破产改制企业档案找到了“家”,突破了长期制约国有破产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瓶颈,开辟了一条解决国有破产改制企业档案处置问题的新路子。
  王波:《安徽省国有企业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或被非国有企业兼并、控股、整体收购的,其档案按下列规定处置:(一)基本建设、设备仪器档案随其实体归属;(二)会计档案、职工档案、属国家秘密的档案,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或者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或寄存;(三)生产技术管理、经营管理档案由双方商定,可移交接收方,亦可随党群工作、行政管理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或寄存,或者向该企业的原出资企业(母公司)移交;(四)企业拥有的产品、科研档案及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档案,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没有规定的可以以无形资产的形式有偿转让,按双方约定确定其归属,但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五)一切暂不能明确归属、无去处的档案,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或寄存。个人观点,如果国有企业卖给了非国有企业,档案应一并留给后者。前提是看该企业是否带有典型性,如果不带有典型性完全可以将全部档案转给购买企业。大家都知道,国有企业改革,对大型、中小型企业处理的方式方法并不完全一致。小型企业,集体企业,很多采用出售的方式。它们的规模和处理方式决定了它们的地位和影响力,因此,对于它们的档案处理,完全可以留给购买企业。
  丰润:企业出售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企业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规定,企业管理类档案及过去的文书档案应移交地方国家档案馆,科技档案应移交给收购企业,会计档案可双方协商处理,
  张奇明:国有企业的档案同样属于国有资产。国有企业的产权转换过程中,档案的处置应分别合法、合理对待。我认为在国有企业档案的处置过程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该提前介入。但在实际中,很多时候国有企业产权转换时,档案部门常常不知情,导致国有企业产权转换档案的流向归属不明。
  管先海:企业卖了,档案怎么办?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考虑:
  其一,企业文书档案作为企业党群活动、行政管理、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撤销单位的档案由当地档案馆或原来企业的主管部門接收”之规定,拍卖企业的文书档案应该收归当地档案馆或原来企业的主管部门管理、利用;作为企业进行经济活动的原始记录和真实反映的企业会计档案,也应参照企业文书档案归属原则,由当地档案馆或原来企业的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其二,企业科技档案在企业拍卖时应就企业科技档案的各个部分具体分析、区别对待:企业基建工程档案,在企业拍卖时可以随产权拥有者的变化而变更,以便于购买者能够有效地利用、管理厂房和土地;企业设备仪器档案,在企业拍卖时可以成为随企业设备、仪器拍卖的档案,以便于设备、仪器的管理和使用。至于企业产品的生产、开发、技术管理档案则应该根据它的来源具体处理:一般来说,通过购买专利而获得的科技档案资料可以拍卖给购买者:如果是企业本身形成的产品生产、开发、技术管理档案则应由当地档案馆或原来企业的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因为这些档案往往具有企业的地方特色,有的甚至是地方特殊的传统工艺,对当地人民来说是不可多得的宝贵财富,不能轻易变卖给民营企业主或外商。
  其三,企业内部的职工人事档案则应根据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随职工调动及时转到新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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