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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以"案-件比"为核心进行考核,应加强对"案-件比"的理解与运用。第一,重塑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在检警关系中发挥引导作用,提升证据引领能力。控辩之间应由压制走向合意。提升公诉的有效性,强化不起诉决定的运用等。第二,回归常态程序为主的司法办案模式。"三延两退"属于例外性规定,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启动这些程序。第三,确立检察官客观公正及时的办案义务。检察官办案的"及时"义务,反映在刑事诉讼中,表现为诉讼效率和办案质效,也可将其理解为检察办案的显性监督和隐形监督。显性监督主要针对批捕、起诉等业务活动,而隐形监督则主要指监督办案质量、办案效果等非业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