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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民法理念是民法的最高价值与终极宗旨,对于引导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民法典的起草过程中不要过分拘泥于形式,在民法典的结构设计上也应与时俱进,体现民法是人法、权利法的特色。其中,债法总则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统领合同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的基本规则,对侵权责任法也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债法总则在民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
关键词:债权法 民法典 债权法总则 合同法 民法理念
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学者陆续提出了关于未来民法典体系设计的方案,并围绕这些方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制定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及国内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缺乏民法土壤,缺失民法理念。我国传统社会以权利服从和人身依附为基础,整个社会公权发达而私权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间,从而塑造了社会关系主体的非独立性、非自主性和不平等性。近代以来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与法治文明,然而改革主要体现在制度方面,忽视了法感情和法理念的培育,导致观念与制度脱节,真正的民法理念尚未在国人心中扎根①。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保持较强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这就有利于民法理念的普及。
我国许多法律在体系的制定和安排上都是将该法中共通的部分作为公因式提取出来设立总则予以规定。这样既有利于民法典体系的前后统一,又使其思路清晰,有利于对法律的把握和适用。同时还可以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和实现立法科学化的需要,加快中国民法科学化的进程。而债权法作为民法典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体系如何安排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二、关于债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制定债权法的国内现状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有没有必要设立编名的债权或债法总则。至此,债法总则的存废已不仅仅是一个之争,而是上升到立法实践上了。就债法总则的起源、债法总则的内容及效用、合同总则与债法总则的关系而言,我国民法典宜设立债法总则,应对债法内容进行重新整合。
二十世纪以来,债权法的内容日益膨胀,因此,其在民法典中是否应当分设若干编、如何分设就成为二十世纪后期很多国家编纂或修订民法典时必须考虑的问题了。
我国民法典采取分编制定的做法,目前已经制定了合同法,很快就要制定侵权行为法,将来是否制定债权法总则以及在民法典最终统稿时侵权行为法如何定位依然是悬而待决的问题。
(二)民法典中,物权法与债权法的顺序
物权法与债权法共同作为现代民法财产法的两大支柱,规范着经济生活秩序,但二者差异明显:前者调整静态财产关系,属于财产归属法;后者调整动态财产关系,属于财产流转法。在市场经济中,物权是债權的起点和归宿,债权是物权的取得手段之一。也正是基于二者的这种关系,《法国民法典》设人、财产、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及去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三编,债权法作为取得财产的方式之一列入第三部分,位于物权法之后。《德国民法典》却做了五编划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债权法位于物权法之前。德国民法典采用这种编排顺序是因为当时作为动态财产关系表现的债已比表现静态财产关系的物权重要。债权已不是取得物权和利用物权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这种排序恰恰是德国人逻辑性的表现。我国学者大多数赞成我国民法典应主要借鉴德国法的五编制,立法内容方式上也采用抽象性、逻辑性较强的潘德克吞式,但在物权法与债权法的排位问题上很少提出异议。
我认为债权法排在物权法之后更为合适,原因在于物权法主要涉及的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一切法律问题的核心,没有所有权而处分财产,往往会影响债的关系的效率,是财产流转秩序混乱。
三、关于债权法的设计
无论从立法目的方面还是从立法本身的方面讲,债权法在民法典中的设计都应该是非常重要也非常具有可探讨性的制度。
(一)债权法总则的设立
债权法总则与债权法分则的区分是事物的共性与个性、思维的抽象与具体的区分的体现,也是债权逻辑序列的必然产物。如果严格按照逻辑来安排债权法的结构,就必须区分债权法总则与分则。
据此,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典完全有必要设置债权法总则。债权法总则的内容是从合同法中抽象出来的,或者说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侵权及其它债的形式②"。由此看来,合同法的总则就没必要设立,债法总则同时也统领合同法。由此可以把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分设为三编:债法总则、合同法、合同法以外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在第三编中,应当把单方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列入其中。
(二)对设立债法总则观点的反思
1.有关债法总则问题的国内现状
对于在民法典中是否要设立债法总则编,法学界的分歧很大。即使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编的人,所持的理由也各不相同。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中应当规定债法总则,由债法总则来统领合同法和侵权法,"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③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编、合同法编、侵权编。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侵权行为法相对独立的前提下,简化债法总则④。这种观点是在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的前提下的债法总则的设立,认为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分离后,仍应设立债编通则,规定违反债的责任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了债法总则,各种具体的债法制度就不成其为一个统一体,债法就无法作为一编而存在,这对民法典的内在体系化的建构就造成巨大的困难⑥。所以,一个债法总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持各项具体制度之间体系的统一。
反对设立债法总则的观点认为从立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合同总则和债法总则的绝大多数内容是吻合的,进而认为可以不设债法总则而设所谓的财产法总则。我认为, 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逻辑上看,合同总则是债法总则的下位概念,抽象概括式的立法技术需要债法总则,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裁判的可预见性,建立体系仍是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存在的理论基础之一。
2.对债法总则设置的必要性思考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债法总则与债权的概念确实有联系,能对整个债法起到统率作用的实际上不是债权概念而是债法总则。
其次,债从物法(财产法)中分离,债法成为单独的一编,可以突出债法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债法总则的设立对整个债法的存在是决定性意义的。
再次,就债法总则对民法典的而言,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编,从债法内部来看逻辑性很强,设立债法总则有利于统领整个债权法。从整个法典来看,编是表明民法典最基本的结构层次的,物权法应与债权法中的债法总则相对应。
(三)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设置债法总则并不意味着必须设立合同法总则,合同法的内容是债法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均属民法的同一分支--债法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四种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形式相同,都表现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可以成立债权。因此,债法总则可以起到统领债法内容的作用,而合同法总则只会增加内容的繁琐,增加立法成本。
(四)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安排
对于传统意义的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制度可以作为准契约放在合同法里规定。第一,这种结构有具体的立法例支持。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就是这种做法。第二,无因管理與不当得利本质上不是合同,但客观上有合同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接近于义务的履行,前者是管理义务和费用偿还义务,后者是利益返还义务。第三,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放在合同法中规定符合法律的实用性价值考虑。第四,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法条数量很少,不易单独列编。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必然在我国形成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运行要求具有自由、平等精神与权利理念的民法典予以支撑,从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没有市民法典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而没有法治,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⑦。制定一部能够引导二十一世纪潮流的民法典是我们当前的重任。在民法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表面上体现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在背后则隐含着追求人的独立、解放、自由、平等。这是民法历史发展的规律,也是我国制定民法典应遵循的规律。 "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⑧,法律所创设的原则、规则、制度在终极意义上都是为了实现人的意义。没有人就无所谓法,离开了人,法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人是法的起点。法治现代化的一个基本向度,是以人为本。
债权已经是现代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些基本的民事权利之一,是民事主体参与正常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所必备的权利,而且其内涵都已经比较成熟。因此,有必要通过民法典而非一些单行法来确认。这些权利体系的分则部分也已经发展成熟、并且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广泛接受或迫切需要的权利为基础来构建,当然也应当为未来新的权利成长提供足够的法律空间。
首先,应以民法理念为指导来制定民法典,民法典应包括总则、亲属法、物权法、债法四编。其次,关于在法编的设计,债权法应设立总则,以总则统辖合同法,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放在合同法里规定。最后,物权法涉及的是所有权问题,所有权是一切法律问题的核心,没有所有权而处分财产,往往会影响债的关系的效率,物权法应放在债法之前。同时,关于财产及财产继承的部分也应纳入物权法那一编中,主要原因是财产及财产继承主要涉及的是财产所有权问题。
注释:
①李莉,郑素梅.论民法理念及其显示意义[J].当代法学,2005,(5),50.
②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 北京:中国法制出1版社,2004. 44.
③梁慧星:《为民法典而斗争》,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4页。
④王利明:《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⑤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整合与分离》,《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⑥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74页。
⑦徐国栋. 市民法典与权力控制[A].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⑧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贾凯(1988-),女,山西忻州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09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关键词:债权法 民法典 债权法总则 合同法 民法理念
民法体系化有助于在整个民法典的体系制度中充分贯彻民法的基本价值观念,如平等、诚实信用、私法自治、维护交易安全等,同时有助于减少和消除民事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将各项法律制度整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从而建立起内在和谐一致的民事规范体系。依照科学的、完备的体系所构建的民法典将更加便于民法规范的遵守与适用。如何构建我国民法典的体系,在理论上存在着较大的争议。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学者陆续提出了关于未来民法典体系设计的方案,并围绕这些方案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一、制定民法典的历史背景及国内现状
我国长期以来缺乏民法土壤,缺失民法理念。我国传统社会以权利服从和人身依附为基础,整个社会公权发达而私权几乎没有存在的空间,从而塑造了社会关系主体的非独立性、非自主性和不平等性。近代以来开始学习西方法律制度与法治文明,然而改革主要体现在制度方面,忽视了法感情和法理念的培育,导致观念与制度脱节,真正的民法理念尚未在国人心中扎根①。民法典所确立的制度、规则保持较强的稳定性。这种稳定性正是民法典具有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性以及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的可预期性功能的基础,这就有利于民法理念的普及。
我国许多法律在体系的制定和安排上都是将该法中共通的部分作为公因式提取出来设立总则予以规定。这样既有利于民法典体系的前后统一,又使其思路清晰,有利于对法律的把握和适用。同时还可以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效率和实现立法科学化的需要,加快中国民法科学化的进程。而债权法作为民法典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体系如何安排值得我们进一步探讨。
二、关于债权法在民法中的地位
(一)制定债权法的国内现状
我国第一部民法典草案在总则之外规定了八编,即: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收养、继承、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对此种体例争议最大的问题之一就是有没有必要设立编名的债权或债法总则。至此,债法总则的存废已不仅仅是一个之争,而是上升到立法实践上了。就债法总则的起源、债法总则的内容及效用、合同总则与债法总则的关系而言,我国民法典宜设立债法总则,应对债法内容进行重新整合。
二十世纪以来,债权法的内容日益膨胀,因此,其在民法典中是否应当分设若干编、如何分设就成为二十世纪后期很多国家编纂或修订民法典时必须考虑的问题了。
我国民法典采取分编制定的做法,目前已经制定了合同法,很快就要制定侵权行为法,将来是否制定债权法总则以及在民法典最终统稿时侵权行为法如何定位依然是悬而待决的问题。
(二)民法典中,物权法与债权法的顺序
物权法与债权法共同作为现代民法财产法的两大支柱,规范着经济生活秩序,但二者差异明显:前者调整静态财产关系,属于财产归属法;后者调整动态财产关系,属于财产流转法。在市场经济中,物权是债權的起点和归宿,债权是物权的取得手段之一。也正是基于二者的这种关系,《法国民法典》设人、财产、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及去得财产的各种方式三编,债权法作为取得财产的方式之一列入第三部分,位于物权法之后。《德国民法典》却做了五编划分: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债权法位于物权法之前。德国民法典采用这种编排顺序是因为当时作为动态财产关系表现的债已比表现静态财产关系的物权重要。债权已不是取得物权和利用物权的手段,它本身就是法律生活的目的。这种排序恰恰是德国人逻辑性的表现。我国学者大多数赞成我国民法典应主要借鉴德国法的五编制,立法内容方式上也采用抽象性、逻辑性较强的潘德克吞式,但在物权法与债权法的排位问题上很少提出异议。
我认为债权法排在物权法之后更为合适,原因在于物权法主要涉及的是所有权,所有权是一切法律问题的核心,没有所有权而处分财产,往往会影响债的关系的效率,是财产流转秩序混乱。
三、关于债权法的设计
无论从立法目的方面还是从立法本身的方面讲,债权法在民法典中的设计都应该是非常重要也非常具有可探讨性的制度。
(一)债权法总则的设立
债权法总则与债权法分则的区分是事物的共性与个性、思维的抽象与具体的区分的体现,也是债权逻辑序列的必然产物。如果严格按照逻辑来安排债权法的结构,就必须区分债权法总则与分则。
据此,我们认为我国民法典完全有必要设置债权法总则。债权法总则的内容是从合同法中抽象出来的,或者说是建立在合同基础上的,"债的一般规则主要适用于合同之债,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侵权及其它债的形式②"。由此看来,合同法的总则就没必要设立,债法总则同时也统领合同法。由此可以把我国民法典中的债权法分设为三编:债法总则、合同法、合同法以外的原因产生的债权。在第三编中,应当把单方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列入其中。
(二)对设立债法总则观点的反思
1.有关债法总则问题的国内现状
对于在民法典中是否要设立债法总则编,法学界的分歧很大。即使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编的人,所持的理由也各不相同。一种观点认为,民法典中应当规定债法总则,由债法总则来统领合同法和侵权法,"如果取消债权概念和债权总则,必将彻底摧毁民法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就连权利名称也将成为……"③主张设立债法总则编、合同法编、侵权编。另一种观点认为,在侵权行为法相对独立的前提下,简化债法总则④。这种观点是在侵权行为法独立成编的前提下的债法总则的设立,认为侵权行为法从债法中分离后,仍应设立债编通则,规定违反债的责任⑤。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没有了债法总则,各种具体的债法制度就不成其为一个统一体,债法就无法作为一编而存在,这对民法典的内在体系化的建构就造成巨大的困难⑥。所以,一个债法总则的存在有助于维持各项具体制度之间体系的统一。
反对设立债法总则的观点认为从立法的实际情况来看,合同总则和债法总则的绝大多数内容是吻合的,进而认为可以不设债法总则而设所谓的财产法总则。我认为, 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从逻辑上看,合同总则是债法总则的下位概念,抽象概括式的立法技术需要债法总则,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裁判的可预见性,建立体系仍是我国民法典中债法总则存在的理论基础之一。
2.对债法总则设置的必要性思考
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债法总则与债权的概念确实有联系,能对整个债法起到统率作用的实际上不是债权概念而是债法总则。
其次,债从物法(财产法)中分离,债法成为单独的一编,可以突出债法在民法典中的重要地位。债法总则的设立对整个债法的存在是决定性意义的。
再次,就债法总则对民法典的而言,民法典应设立债法总则编,从债法内部来看逻辑性很强,设立债法总则有利于统领整个债权法。从整个法典来看,编是表明民法典最基本的结构层次的,物权法应与债权法中的债法总则相对应。
(三)债法总则与合同法总则的关系
设置债法总则并不意味着必须设立合同法总则,合同法的内容是债法的一部分并不是全部。在民法体系中,合同法与侵权行为法、不当得利法、无因管理法均属民法的同一分支--债法的组成部分,这是因为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四种法律事实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形式相同,都表现为特定当事人之间一方有权请求另一方为一定给付的民事法律关系,均可以成立债权。因此,债法总则可以起到统领债法内容的作用,而合同法总则只会增加内容的繁琐,增加立法成本。
(四)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安排
对于传统意义的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制度可以作为准契约放在合同法里规定。第一,这种结构有具体的立法例支持。古罗马法和法国民法典就是这种做法。第二,无因管理與不当得利本质上不是合同,但客观上有合同的效果。从某种意义上说它们接近于义务的履行,前者是管理义务和费用偿还义务,后者是利益返还义务。第三,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放在合同法中规定符合法律的实用性价值考虑。第四,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的法条数量很少,不易单独列编。
四、结语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必然在我国形成市民社会,而市民社会的运行要求具有自由、平等精神与权利理念的民法典予以支撑,从而为实现法治社会、实现现代化奠定基础。"没有市民法典的法治是不可想象的,而没有法治,现代化是不可想象的"⑦。制定一部能够引导二十一世纪潮流的民法典是我们当前的重任。在民法历史的发展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在表面上体现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在背后则隐含着追求人的独立、解放、自由、平等。这是民法历史发展的规律,也是我国制定民法典应遵循的规律。 "法律不只是世俗政策的工具,它也是终极目的和生活意义的一部分"⑧,法律所创设的原则、规则、制度在终极意义上都是为了实现人的意义。没有人就无所谓法,离开了人,法也就失去了它存在的意义,人是法的起点。法治现代化的一个基本向度,是以人为本。
债权已经是现代社会所普遍认可的一些基本的民事权利之一,是民事主体参与正常社会生活和经济交往所必备的权利,而且其内涵都已经比较成熟。因此,有必要通过民法典而非一些单行法来确认。这些权利体系的分则部分也已经发展成熟、并且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广泛接受或迫切需要的权利为基础来构建,当然也应当为未来新的权利成长提供足够的法律空间。
首先,应以民法理念为指导来制定民法典,民法典应包括总则、亲属法、物权法、债法四编。其次,关于在法编的设计,债权法应设立总则,以总则统辖合同法,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放在合同法里规定。最后,物权法涉及的是所有权问题,所有权是一切法律问题的核心,没有所有权而处分财产,往往会影响债的关系的效率,物权法应放在债法之前。同时,关于财产及财产继承的部分也应纳入物权法那一编中,主要原因是财产及财产继承主要涉及的是财产所有权问题。
注释:
①李莉,郑素梅.论民法理念及其显示意义[J].当代法学,2005,(5),50.
②王利明.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 北京:中国法制出1版社,2004. 44.
③梁慧星:《为民法典而斗争》,出版社2002年7月第1版,第34页。
④王利明:《试论我国民法典体系》,载《政法论坛》2003年第1期。
⑤魏振瀛:《论债与责任的整合与分离》,《中国法学》1998年第1期。
⑥薛军:《论未来中国民法典债法编的结构设计》,载徐国栋编:《中国民法典起草思路论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10月第1版,第374页。
⑦徐国栋. 市民法典与权力控制[A].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
⑧伯尔曼. 法律与宗教[M].北京:中国政法出版社,2003.
作者简介:贾凯(1988-),女,山西忻州人,甘肃政法学院法学院 09级民商法学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