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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优抚安置工作也逐步走上法制化道路,但其政策体系在实际运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对此,可以通过建立明确的资金增长机制,明确规定保障对象和保障标准,逐步提高社会化保障程度等方法,不断调整完善政策法规体系,从而建立完善的优抚安置服务保障体系并构建创新高效的管理体制,努力实现优抚保障水平与社会发展协调推进。
关键词:社会优抚;优抚对象;社会参与
一、社会优抚的含义及其特征
社会优抚,其中优,是优待之意,包括精神、政治方面的优待和物质利益的优待,抚是抚恤,即抚慰和恤赈,抚慰主要是精神上的抚慰和政治上的荣誉,恤赈则是给予钱款和物质的上的照顾。
(一)社会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
在我国,优抚的对象是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或牺牲的社会群体,国家对其牺牲和贡献进行补偿。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国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二)社会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
社会优抚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优抚保障的特殊性,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相比社会优抚针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其优抚待遇相对较高,能够优先享受到优待、抚恤和社会服务等,得到的物质补助水平也相对较高。
(三)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国家财政支出
社会优抚的费用主要源自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只有较小一部分来源于社会。
(四)社会优抚具有综合性
社会优抚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障制度中其他三个部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其中包含了医疗、就业、养老等多方面内容,具有综合性。
二、我国优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资金投入仍不足
社会优抚的资金主要源自国家财政专项拨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资金投入逐年大幅增加,但却没有成熟的增长机制,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速度明显落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而且,基数较低,导致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并没有达到社会的平均水平。以特等伤残军人为例,其生活不能够自理,不仅不能用剩余劳动力来获得收入,而且还会需要他人照顾。除此之外,虽然他们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政府或军队负责,但仍比常人需要更多的药品、营养品等,开销远远大于常人。
(二)保障内容不够明确
社会优抚制度中对但对于获取保障金的金额、执行过程中的责任归属、维权部门等规定仍存在缺漏。由于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无法采用统一的保障标准,经济水平相当的两个地方的优抚保障金额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加之,缺少对优抚对象详尽的司法解释,造成地方政府理解偏差,同一类人在有些地方是优抚对象,而另一些地方不是的情况。
(三)社会化参与程度不高
社会优抚工作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社会能够为优抚对象提供的帮助绝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住房、教育、就业都可以来源于社会的资助。除此之外,在日常生活中为优抚对象提供方便,关爱、慰问他们也是很重要的方面。金钱的补助只能满足优抚对象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要想真正优待优抚对象,还需要给予他们精神方面的保障和补偿,这就需要更多的社会群体参与其中,关爱优待他们。
(四)优抚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弱
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用人单位有选择员工的自主权,因此对员工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军人这个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局限性,这使得退役军人在文化、技术和工作能力等综合素质上有所欠缺,让他们参与社会就业的竞争中面对重重困难。另外,优抚对象本身常存在把国家所给的优待抚恤政策当做理所当然的心理,“等靠要”思想也比较普遍,对他们自身的未来发展十分不利的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劳动力的流失。
(五)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的社会优抚制度中对于管理部门的规定并不明确,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其所在一定区域内的优抚工作,而部队中的优抚工作由军队中的相关部门来负责,优抚工作执行过程中责任归属不明确,易出现漏洞或矛盾。其次,我国的社会优抚制度中缺少监督维权部门,无法及时有效的帮助优抚对象维护自己的权利。尤其在乡镇地区,优抚对象获得相关消息的渠道比较少,容易出现优抚金不正常发放,而优抚对象却不知情的情况。
为完善我国优抚安置制度,首先应加强社会优抚的法制化建设,明确保障对象、保障范围等标准的司法解释,使优抚对象的权利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第二,完善资金投入的增长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拓展资金来源渠道;第三,组织建设规范有序的社会优抚民间组织,提高社会化程度;第四,通过为优抚对象建立有效的培训机构等方式,为其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提高优抚对象自身竞争力使其谋得长足发展;第五,设立专门的优抚工作管理监督机构,对已经存在或即将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時有效的处理。
三、结束语
各级政府与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应不断完善优抚对象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从物质上,更从精神上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打造各级政府与民众共同关怀优抚对象的良好氛围。本文通过探讨当前中国优抚对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为其进一步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2] 王浩之.优抚对象保障措施的实践与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8(13).
关键词:社会优抚;优抚对象;社会参与
一、社会优抚的含义及其特征
社会优抚,其中优,是优待之意,包括精神、政治方面的优待和物质利益的优待,抚是抚恤,即抚慰和恤赈,抚慰主要是精神上的抚慰和政治上的荣誉,恤赈则是给予钱款和物质的上的照顾。
(一)社会优抚对象具有特定性
在我国,优抚的对象是为社会做出特殊贡献或牺牲的社会群体,国家对其牺牲和贡献进行补偿。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国优抚对象主要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二)社会优抚保障的标准较高
社会优抚对象的特定性决定了优抚保障的特殊性,与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相比社会优抚针对军人这一特殊群体,其优抚待遇相对较高,能够优先享受到优待、抚恤和社会服务等,得到的物质补助水平也相对较高。
(三)社会优抚的资金来源主要为国家财政支出
社会优抚的费用主要源自国家财政专项拨款,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军人抚恤优待经费,只有较小一部分来源于社会。
(四)社会优抚具有综合性
社会优抚内容涉及到社会保障制度中其他三个部分: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其中包含了医疗、就业、养老等多方面内容,具有综合性。
二、我国优抚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资金投入仍不足
社会优抚的资金主要源自国家财政专项拨款,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资金投入逐年大幅增加,但却没有成熟的增长机制,优抚保障经费的增长速度明显落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而且,基数较低,导致部分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并没有达到社会的平均水平。以特等伤残军人为例,其生活不能够自理,不仅不能用剩余劳动力来获得收入,而且还会需要他人照顾。除此之外,虽然他们的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由政府或军队负责,但仍比常人需要更多的药品、营养品等,开销远远大于常人。
(二)保障内容不够明确
社会优抚制度中对但对于获取保障金的金额、执行过程中的责任归属、维权部门等规定仍存在缺漏。由于全国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不同,无法采用统一的保障标准,经济水平相当的两个地方的优抚保障金额可能存在较大的差距。加之,缺少对优抚对象详尽的司法解释,造成地方政府理解偏差,同一类人在有些地方是优抚对象,而另一些地方不是的情况。
(三)社会化参与程度不高
社会优抚工作不仅仅是国家的责任,也是社会的责任。社会能够为优抚对象提供的帮助绝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住房、教育、就业都可以来源于社会的资助。除此之外,在日常生活中为优抚对象提供方便,关爱、慰问他们也是很重要的方面。金钱的补助只能满足优抚对象最基本的物质生活,要想真正优待优抚对象,还需要给予他们精神方面的保障和补偿,这就需要更多的社会群体参与其中,关爱优待他们。
(四)优抚对象自我发展能力弱
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各行各业都面临着激烈的竞争,用人单位有选择员工的自主权,因此对员工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而军人这个职业本身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和局限性,这使得退役军人在文化、技术和工作能力等综合素质上有所欠缺,让他们参与社会就业的竞争中面对重重困难。另外,优抚对象本身常存在把国家所给的优待抚恤政策当做理所当然的心理,“等靠要”思想也比较普遍,对他们自身的未来发展十分不利的同时,也对社会造成了劳动力的流失。
(五)监督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我国的社会优抚制度中对于管理部门的规定并不明确,地方民政部门负责其所在一定区域内的优抚工作,而部队中的优抚工作由军队中的相关部门来负责,优抚工作执行过程中责任归属不明确,易出现漏洞或矛盾。其次,我国的社会优抚制度中缺少监督维权部门,无法及时有效的帮助优抚对象维护自己的权利。尤其在乡镇地区,优抚对象获得相关消息的渠道比较少,容易出现优抚金不正常发放,而优抚对象却不知情的情况。
为完善我国优抚安置制度,首先应加强社会优抚的法制化建设,明确保障对象、保障范围等标准的司法解释,使优抚对象的权利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第二,完善资金投入的增长机制,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拓展资金来源渠道;第三,组织建设规范有序的社会优抚民间组织,提高社会化程度;第四,通过为优抚对象建立有效的培训机构等方式,为其提供培训和学习的机会,提高优抚对象自身竞争力使其谋得长足发展;第五,设立专门的优抚工作管理监督机构,对已经存在或即将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時有效的处理。
三、结束语
各级政府与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应不断完善优抚对象社会保障制度,不仅从物质上,更从精神上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打造各级政府与民众共同关怀优抚对象的良好氛围。本文通过探讨当前中国优抚对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为其进一步的完善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
参考文献
[1] 民政部社会工作司.优抚安置社会工作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10.
[2] 王浩之.优抚对象保障措施的实践与思考[J].经济研究导刊,201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