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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现代物权法价值取向未变,即都是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只是现代物权法,带些社会化倾向。近现代物权法及我国现今物权法当以私主体权利为价值取向。申明物权法私主体权利价值取向,并非不顾及有些情况下的社会化倾向,只不过这些“顾及”是为次的,这由物权法私法性视角决定的。唯如此,以物权法为代表的私法才可与所谓的社会法、公法之社会、国家价值取向性视角相制约、相抗衡,达成整个法律体系的和谐平衡,否则,全部法律一边倒地以社会、国家为价值取向,则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中客观存在公私利益之分别不匹配,法律上层建筑则不符市场经济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