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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随着行政管理的需要,日益增多的抽象行政行为,伴随着大量有待解决的问题。由于立法排除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诉讼监督,其他监督机制又跟不上,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本文将以抽象行政行为中的规章为视角,从规章可诉性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入手,探寻规章可诉性的依据,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接受司法监督,使其具有可诉性,以便更好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