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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审判程序从简单蒙昧走向复杂精密之后,诉讼制度在构建得日益文明的同时也暴露出其与生俱来的弊端,法律正义与社会正义开始越来越难兑换成司法正义,普通民众感到正义似乎愈加遥不可及。在这种情况下,通过调解制度修正诉讼制度的种种缺陷就成为一种自然而然的理性选择。而在我国,努力构建社会调解、诉前调解与审前调解三者并驾齐驱,并以调审分离为运行模式的大调解格局,以满足人民群众“接近正义”的法律诉求,是实现和谐社会的重要途径与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