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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着重研究了人身关系在西方国家和伊斯兰国家民法中的3种存在形态,证明了人身关系法是市民社会的组织法,揭示了人格关系法与人格权关系法的区别:前者是关于法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规定,后者为晚近产生的关于主体的具体人格利益的规定,为人身关系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先于财产关系的观点提供了理论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