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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开发产品的周期长、金额大,通常采用预收商品房款项(包括预收定金)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配比。而在实际工作中,各房地产企业对不具备收入确认条件的预收款项已经缴纳的税收费用,在会计核算方法上存在着较多的处理差异,为此,笔者对预收款项所得税会计处理提出以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