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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随着我国社会法治的发展,其管辖制度逐渐暴露立案难、缺乏独立性、可操作性等问题。为此,新《行政诉讼法》在诉讼管辖方面作了较大修改,如建立跨行政区域管辖。但是,由于我国司法体制本身存在问题,诉讼管辖的小修小补难以真正解决"三难"问题,同时又带来了新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管辖制度再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