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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比利时已符合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关于无古典猪瘟国家的要求.2005年4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第489号公告.允许从比利时进口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猪及其产品。进口的有关动物产品应是在公告发布日后生产和加工的。农业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公告第234号中对猪及其产品的相关限制措施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