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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共同发布关于《关于延续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该通知中明确指出:从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供暖企业在收取居民采暖费用的同时,居民使用的厂房或者土地供暖中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另外对供热企业的其他厂房及土地,对于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应当按照规定征收,供热企业增值税继续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