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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平等是宪法平等权利的体现,而现今我国立法对女性多赋予某些特殊权益,也即优惠待遇,典型的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从学理而言,这里面蕴含着一种合宪性质疑的机遇。以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例,在所尝试的一种宪法学新思维方法的观照下,该立法事例对女性的优惠性立法措施位于实质平等权的保障领域内,并具有符合“事物本质”的宪法正当依据,同时能够经得起合乎比例性的不同审查基准的检验,因此,是符合宪法精神的性别平等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