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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教育部《初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修订稿)》和《高级中学语文教学大纲(修订稿)》是纲领性文件,是中学语文教学的“宪法”。它用的应该是法律语言,在一定的时间和条件下几乎不可更易、无可辩驳,至少也应该是少可更易、少可辩驳的。记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语言,就曾经敦请吕叔湘、丁声树等语言大家修改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