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存在问题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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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在实践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刑诉规则)对初查的规定过于模糊并导致实践操作上失范等原因,使得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在理论上、实践中颇有争议。本文将从基层检察工作者的角度探析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
  一、当前在初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境
  (1)线索管理不够规范。一是线索受理与检察机关统一软件系统衔接不够。目前,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线索来源主要有群众举报、自行发现、上级交办和纪委移送等情形,且群众举报的情形在基层检察院占有比重较大。而实践中大部分控申部门(举报中心)在线索受理上为了避免网上操作的繁琐,就对举报材料单存作纸质处理。二是检察机关统一应用软件对线索的处理结果在《刑事诉讼法》和《刑诉规则》中找不到法律依据。
  (2)初查中的文书使用不规范。实践中,法律文书的使用呈现混乱的状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借用侦查阶段的法律文书。如,经常使用《询问通知书》、《传唤通知书》或《拘传通知书》通知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接受调查,而上述三种文书的适用前提都明确是在立案后。再如,《调取证据通知书》的存根联也明确要求填写案由和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二是以介绍信替代法律文书或直接不使用法律文书。在需要商请纪检监察、公安、审计、工商等部门配合调查时,往往以介绍信来代替法律文书,或者不出具任何法律文书,而是通过私人关系或直接找知情人调查、调取证据和信息材料。三是对案件有重要证明价值的物证,而在立案前又无法使用扣押物品清单等文书,就以借条的形式扣押物品。
  (3)初查证据在直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立案是进入诉讼程序的起点,初查虽然是“准诉讼行为”,但是初查阶段所取得的证据也必须经过证据转换才能发挥证明效力。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侦查人员往往对此不够重视或忽视,直接将初查所取得的材料当做证据使用,这样往往也为律师和审判机关诟病。
  二、初查工作遇到问题的原因探析
  (1)对初查工作的性质没有统一认识。虽然《刑诉规则》对初查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在实践中侦查人员对上述规定和初查的地位、目的的理解没有统一认识。往往在办案过程中对初查的认定标准的问题、需要达到什么目的都是憑借个人主观意图进行。
  (2)初查制度的法律地位不够明确。我们从《刑诉法》中更找不到初查的相关规定,这直接影响了初查的效力和规范性。实践中,初查制度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和依据,导致初查收集证据合法性较弱以及初查手段单一化。
  三、完善初查制度的建议
  1.确立职务犯罪初查的合法性和法律地位
  程序法定原则要求我们应当将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由司法解释、检察院办案规则的上升到立法的高度,将职务犯罪初查作为侦查程序的一部分纳入刑事诉讼程序,将我国职务犯罪初查从制度上升到法律。对于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改革,既应是基于现有法律框架下解决实际困境、完善实务操作的实践过程,也应是为了立法修改作准备的探索过程;既是回应社会发展对职务犯罪侦查越来越高要求的过程,也是初查制度自身不断走向理性、法治的过程。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初查存在的合法性。明确检察机关在立案前的任意侦查,确保检察机关依法享有初查职务犯罪案件的通行证,将初查程序的规定授予合法性外衣。
  2.规范职务犯罪初查手段
  确立初查的“任意性侦查”手段,考虑设立“同意搜查、扣押”的合法性。主动赋予检察机关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等初查措施;同时不排除初查阶段,对相对人“同意搜查、同意扣押”获取的证据效力。“同意搜查、扣押”,是指侦查人员在征得相对人的同意下,可以对其进行搜查、扣押有关财物并获取有关的证据材料,应予以确认证据的效力。在相对人的自愿同意或配合下,相对人默许侦查人员的权力,则对相对人的限制不构成非法。
  3.明确初查证据的转换使用
  对初查阶段获取证据的证明效力,作者持“转化说”观点。初查所获取的证据在职务犯罪侦破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往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关键点。但是只有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诉讼程序是在立案程序启动后进入的,初查却是立案前启动的程序。因此我们应该将初查所收集到的证据进行转化使用。正如行政执法部门、纪检部门收集的证据,我们一样要通过证据转换,以达到诉讼证据标准。
  四、规范、细化职务犯罪初查程序、内容
  初查制度的完善与发展,不仅仅要从立法的角度将初查制度合法化,更要从初查制度的程序、内容上进行规范化。建立规范化的初查办案制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初查办案效力。对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程序规范,需要我们对初查的具体管理流程进行细化,对初查的各个环节和活动步骤进行明确,以确保初查的司法侦查效力。
  (1)规范线索登记管理工作。职务犯罪线索材料主要包括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来源,而针对职务犯罪线索的多种来源,必须由专人负责将犯罪信息进行登记、管理并且及时录入检察机关统一软件应用系统。而且在登记时,尽量详尽、具体,便于日后初查活动的开展。登记管理人员还应对线索材料进行分门别类,并经部门领导的指示,确定具体经办负责侦查人员。
  (2)规范初查的内部办案时限。时间过长而又无结果的初查,亦会导致人力、物力大量投入,便会造成诉讼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也势必给检察机关形象带来不好的影响,势必对当事人造成一定影响。
  (3)完善初查法律文书。一是增加《协助调查通知书》。在实践中,我们针对相关人员的问话记录,无论是采用《询问通知书》、《传唤通知书》都不规范。二是将侦查人员与初查对象的谈话记录统一规范为《调查笔录》,具体样式与《询问笔录》大致一样。
  (4)规范初查的结果工作。初查结束后,根据获取的证据材料,确定是否立案。达到立案标准的,则及时立案并组织下一步侦查工作,针对职务犯罪的具体案件做出相应的侦查步骤、方案。不立案的,则做好初查的中止或终结工作。无论是予以立案还或是不予立案,初查结束都应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才能算是初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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