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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民间组织形式上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质上是社会团体。它们具有民间性、公益性、直接性、针对性生和开放性等基本特点。它们在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反映农民工群体诉求、提供公共服务并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可能有消极作用。我们应把其导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它们的积极功能,确保它们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