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野下的机会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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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平等是一个古老而永恒的话题,也是人们不懈追求的价值理想,机会平等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平等实现的重要途径和前提。本文主要从法治的视点入手,首先阐释了机会平等的概念、起源和发展,然后分析了机会平等的三个阶段,再说明了机会平等是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最后提出了法治对机会平等的保护措施。
  关键词法治 机会平等 权利
  作者简介:郝瑞欣,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在读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研究。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4-275-02
  
  其实,“机会平等”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而更多的倾向于社会学、价值哲学范畴,但对机会平等要求的帮助和保护是法治的一项使命,而机会平等目标的实现也是通向法治的一条必经之路。
  一、机会平等的内涵、起源与发展
  机会是指人们在社会中生存与发展的空间和余地。对每个人来说,机会是一种有限的资源,谁都迫使得到,但并非人人能够如愿,需要各种条件的同时具备。而机会平等就是指赋予人们争取或获得有限资源的相同可能性。
  最初的“平等”一词是由古希腊的正义思想演化而来的,后来,随着西方启蒙运动的不断推进,开始逐渐和自由并列成为基本的社会价值原则。而机会平等作为平等原则的主要内容则是从反对各种有关身份等级的特权制度中产生出来的,当时由于封建势力和殖民统治的压迫,最初的机会平等发展十分缓慢,有的时期甚至停滞不前。在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空前劫难和洗礼之后,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世界各国开始积极制定各种政策,大力促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繁荣,以保持本国的各项制度体系充满生机和活力,至此,各界人士开始普遍认识到机会平等对于发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美国著名学者约翰·罗尔斯认为:“当财富的不平等超过其一定限度时,这些制度就处于危险之中;政治自由也倾向于失去它的价值,代议制政府就要流于形式。”①并且,他还具体提出:“机会公正平等意味着由一系列的机构来保证具有类似动机的人都有受教育和培养的类似机会;保证在与相关的义务和任务相联系的品质和努力的基础上各种职务和地位对所有人开放。”②在经历了观念上的冲击和理论上的广泛关注、探讨之后,机会平等思想变得更加成熟和重要,以至于七十年代以来,许多国家都把保障机会平等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并不断地用具体的部门法来加以细化和完善,以便实现法律上强有力的保障,此时,机会平等就像深埋地下的宝藏,开始被逐渐挖掘并发出绚丽的光芒,吸引着人们不断去探索和追求。
  二、机会平等的三个阶段
  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来说,机会平等就像一场力争夺冠的集体马拉松比赛,要想实现最终结果的公平公正,裁判就必须全程用统一的规则去要求每一位选手,其中包括起跑阶段和比赛过程,但同时也要关注选手之间的差异,并给予弱者以其他方式的帮助和鼓励。
  (一)机会起点的平等
  机会起点的平等是机会平等原则的首要条件和基础,也是其他两个阶段的逻辑前提。如果一开始的起点就是不公平的,那么一些人要么失去了参赛的资格,要么在比赛时未与他人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何来后面的平等?如十八、十九世纪在西方流行的平等观念,也主要指白种男性的经济、政治地位平等,而直接把妇女和黑人排除在外,他们根本就没有参与政治和经济的权利;再如我国的中考、高考加分政策。
  但值得注意的是,机会的起点平等并不是绝对的,不能理解为“完全相同”。这里倡导的起点平等是在承认人们原初起点不平等的基础上,尽量地弱化这种先天给定,主要是由社会提供大量的客观条件,建立有序合理的流动机制,使有志之士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奋斗改变其所处的不利地位。罗尔斯在《正义论》中也道出了这层含义:“在社会的所有部分,对每个具有相似动机和禀赋的人来说,都应当有大致平等的教育和成就前景。那些具有同样能力和志向的人的期望,不应当受到他们社会出身的影响。”③
  (二)机会实现过程的平等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还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对于实现机会平等来说也是如此。在社会成员争夺某种有限资源的过程中,必须要有一套透明公正、严格的程序标准,使每个人都能凭借自身的能力和潜力按照共同认可和遵守的规则进行竞争。并且,还要时时了解自己在竞争中所处的位置以及相对于其他人而言,自己的优势和劣势所在,这样无论结果如何,他们都能够坦然面对,即使失败也心服口服,认为这是各得其所,系自己主观努力不足所致。正如罗尔斯所说:“存在一种正确的或公平的程序,这种程序若被人们恰当的遵守,其结果也会是正确的或公平的,无论它们可能会是一些什么样的结果。”④由此可见,相对于结果公正而言,程序公正更具有说服力,因为人们都相信一个普遍的真理:不公正透明的程序根本不可能产生公正的结果,而结果的公正也只有在看得见的公正程序下才能获得。
  要做到机会实现过程的平等须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制定的规则必须适用于每一个人,这是机会平等的前提。即无论美丑、贵贱、职位高低,一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取消个人所拥有的任何特权,否则之后的适用过程也无任何意义。
  其次,禁止在竞争过程中插入人为的压制或辅助的不良因素。如果社会成员能够同时去竞争某种资源,就说明他们在志向和潜能上是大致相似的,至少都具备符合竞争的前提条件,因此,如果这时插入外界的干扰去压制某个人或某些人能力的正常发挥或积极地去辅助另一部分人能力的超常发挥,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是显而易见的。
  最后,尽到合理的告知义务,让公众或目标群体知晓平等实现的全过程,这才是这一制度的目的所在。
  (三)承认合理的差别
  冯·哈耶克曾经说过:“无论环境如何重要,我们都不应该忽视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人生来就极为不同,或者说,人人生而不同。”⑤的确,强调人人平等是对社会成员作为人所具有的基本种属和尊严的肯定和保护,但就每个个体而言,从出生的那一刻起,就注定出现了类比差异,有的人身体健康,有的人却先天残疾;有的人一出生就享受荣华富贵,有的人则要面临饥饿和贫困的威胁……这些起点不同会影响人的各个阶段,并且,即使出生环境类似的人,在成长过程中也会遭遇不同的经历而导致差别的出现。以上是就个体而言,不同群体之间的差异也十分明显,如男和女,老与少等。在强调机会平等的大背景下,我们不仅要看到上述种种差别,还要重视这些差别,因为真正的机会平等是在综合考虑了各种现实条件限制后的平等,是作为价值追求的形式平等与现实中事实上的不平等妥协之后的平等。只有承认差别的存在,才能为弱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障,使他们能充分的把握各种有利机会,发挥自己的潜能,实现人生的价值。另外,对整个社会而言,个体之间的差异能够形成合理的社会分工,进而激发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最终有利于物质财富的增加和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三、机会平等是权利实现的重要途径
  罗斯福在国会上关于“四大自由”的著作演讲中说:“这些东西是人们为之奋斗,乃至牺牲而争取到的权利,即给予青年人和其他人的机会平等;给予能工作的人以职业;给予需要安全的人以安全;终止少数人的特权;维护一切公民权利和自由。”⑥由此可见,机会平等是人所享有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权利。
  但机会平等又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它还肩负着法的价值理想向现实过渡的重任,因为“权利”只是停留在纸面上、条文中的静态法权,机会为权利转化为现实提供了社会条件,而机会平等则是将静态法权与实现该权利的社会条件相互对接的凝固剂。
  首先,机会平等是权利表达的“入场券”。权利向现实转化虽受法律的调整,但还受到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一系列条件的制约,只有这些条件同时起作用,公民才可以得到表达权利的机会。
  其次,机会平等是权利实现的前提。如果没有现实生活中平等的机会,那么就会导致一部分人的法定权利因被剥夺而无法得以实现,而另一部分人也只是在不平等的形式中享有自己的权利,长此以往,其结果必然是权利利益的分配失衡。
  最后,机会平等是权利实现的平台。权利是主体向他人主张利益的一种资格,而“利益”从本质上说也是一种稀缺资源,需要通过竞争才能获取,因此必须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争取权利的平台,否则有些权利只能束之高阁。
  四、法治对机会平等的促进和保护
  当前中国存在着方方面面不平等的现象,如户籍、性别、教育、就业等,几乎涵盖了所有领域,已经严重阻碍了经济的发展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步,与现代化的自由竞争精神更是背道而驰。因此,必须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专门的机构来促进和保障机会平等的实现。
  (一)在公法上确立机会平等的原则
  1.公法的目的在于制约、规范公权力,保证其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依法行使,而机会平等这一基本原则的确立就使得公权力的行使受到了限制,意味着其无权干预公民自由参与各项社会活动并获得一定利益。
  2.机会平等原则在公法上,尤其是在宪法上的确立,能对公民起到很好的教育和启示作用,使他们清晰的看到统治阶层对该权利的充分重视,从而激发每个社会成员勇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形成一个良好的互动机制。
  (二)从私法上加以细化和具体保护
  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在公法上的确定只是具有宣言性质和一定意义的指导作用,其有效性如何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相关制度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因此,必须健全对机会平等的保障措施,使促进机会平等的各个领域都有法可依,并且,人们的权利在受到侵害时也能够得到及时的救济。
  (三)强化政府的行政责任,宣传好、维护好、监督好机会平等
  政府在机会平等问题上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宣传机会平等的理念与准则,使人们都能意识到享有机会平等是自己的一项重要权利。二是维护平等体系中各项内容的协调并保证其能够顺利实施,让每个人都能切实的体会到机会平等制度保障下的自由。三是加强对实施主体的监督,对一些阻碍机会平等的因素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另外,有关政府还应直接创造有助于机会平等实施所需的条件,更多地关注那些天赋较低或出身较不利的人们。
  (四)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对起点的不平等予以救济
  国家应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原则,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和医疗保障,努力扩大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推动多层次保险体系的全面发展,以实现机会起点的公平和对弱势群体“保障的机会平等”。
  (五)建立专门的机会平等保护委员会
  虽然司法机关是平等权利保护的重要力量,但机会平等往往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因此,建议设立一个专门的机会平等保护委员会,主要行使以下职能:
  1.通过调查和分析社会上的歧视行为以及个人的投诉的情况,为立法机关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并提供建议。
  2.可以就关涉多人或重大社会利益的机会平等歧视行为,协助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
  机会平等既是市场经济的迫切要求,又是通向法治的必经之路,更是人们永恒的价值追求。因此,只有坚持机会平等原则,保障所有社会成员都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一切发展的活力才能得到无限释放,一切创造财富的源泉才能得以充分涌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也才能最终实现。
  
  注释:
  ①②③④约翰·罗尔斯著.何怀宏译.正义论.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⑤冯·哈耶克著.邓正来译.自由秩序原理(上).上海:三联书店.1997.
  ⑥陆境生.美国人权政治.北京:当代世界出版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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