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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浙政办发〔2013〕14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体现对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的关心和爱护,让他们享受到更多的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经省政府同意,在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和提高劳动模范待遇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号)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