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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针对最近几年西安市出租汽车司机频频遇害,司机生命安全等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运用逻辑和历史的方法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并结合国外城市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探索性的建议。
关键词:出租汽车;司机;安全保障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开始进入快速發展时期。作为大容量公共交通的补充,出租汽车较好满足了城市居民的特殊出行需求,成为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其作为城市对外展示窗口和文明象征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中千千万万的出租汽车司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近年来不少城市出租汽车司机频频遇害,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出租汽车司机的安全保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问题的提出及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时空因素。据统计,从1993年到2008年,西安市有74个出租汽车司机在运营期间遇害,近千名司机受伤,且呈逐年递增趋势。出租车驾驶员意外事故大多发生在夜间比较偏僻或人口稀少的城市郊区。
(二)事故发生的社会因素。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城市化、社会化已成为一种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到城市工作、发展,其中有一部分没有固定职业的打工者、农民工等非正规就业的人群游离于城市中。由于他们没有固定收入和理想的居住、身份地位象征,同时他们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社会性基本供给制度不完善,造成大部分由这些人员构成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便容易走上犯罪的极端。
(三)事故发生的条件因素。目前出租汽车基本都安装了位于前座和后座之间的防劫板,有的还安装了GPS定位系统,但是在夜间的城郊偏僻地区,犯罪人员也很容易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实施作案,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很难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助。
2其他城市经验借鉴
2.1国外城市经验借鉴
2002年5月在加拿大马尼托巴省温尼伯市,出租汽车司机Pritam Deol被谋杀引发了温尼伯出租汽车行业的一场积极运动,要求所有出租汽车强制安装摄像系统和安全防护设备。2002年4月10日,马尼托巴出租汽车管理局批准了对出租汽车条例的修正案,所有标准出租汽车强制使用驾驶室内摄像系统,所有出租汽车司机必须参加出租汽车委员会举办的摄像系统功能使用培训计划并将其作为司机取得驾驶执照的强制性条件。2003年温尼伯警方的数据显示,与上一年相比出租汽车劫案有了进一步的减少。与2001年(驾驶室内摄像系统引入前一年)相比,温尼伯出租汽车劫案和其他出租汽车暴力犯罪减少了79%。
2.2国内城市借鉴
2004至2006年,上海、成都等地出租汽车上的防劫板正式退休,其作用由GPS卫星定位系统与110公安出警指挥中心的联网功能所取代。一旦驾驶员受到威胁,只要按下隐蔽按钮,调度中心接到信息后迅速报警,同时还能指令离出事出租汽车500米范围内的其他出租汽车靠拢进行援助。2006年,新型高压电防劫设施在深圳市出租汽车中开始使用。
3我国城市出租汽车司机安全防范及相关保障措施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广泛接触各行各业的社会性、遍布城乡的分散性和较大的流动性决定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既是城市精神文明成果的传播者,也是因利益受侵害进而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出租汽车司机群体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保障他们的安全,从而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序运行。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出租汽车司机的安全保障工作。
3.1驾驶员层面
出租汽车司机要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安全等权益。比如,夜间开车,前排尽量不要坐男士;如果出城去郊县以外的地方,一定不要嫌麻烦,先去公交分局备案。夜班司机遇到在车外付钱的乘客,要及时将车门保险关上,防止歹徒拉开车门袭击,在停车时不要熄灭发动机,不轻易下车。
3.2管理层面
目前出租汽车司机在出车时遇到的工伤、死亡等情况下,最大的问题在于出租汽车司机面临无处索赔的境地。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发展速度高速增长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演变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出租汽车司机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而得不到劳动法的有效保护。
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是各方争议的焦点。这导致一些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对出租汽车司机身份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看法,而这些人确实是应受劳动法保护的却没有在保护范围之列,导致处理结果往往是较出租汽车公司处于弱势地位的司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这说明了我国的法律调整范围与现实中的劳动用工状况不相符。由此形成了大量非正规用工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因此应该尽快将特殊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必须要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对这类关系应如何调整,他们发生争议后以何种渠道救济。而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实质性的界定与调整,所以劳动立法的完善、新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出台迫在眉睫。
此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出租汽车公司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比如像温尼伯市的强制安装驾驶室内摄像系统、以及其他城市的安装GPS定位系统等从技术方面提高出租汽车司机安全保障。
4结语
出租汽车司机安全权益的保障,不仅在于司机本人要提高防范意识,按规定运营。而且要从法律的角度重新界定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以确保相关法律能够真正起到普及性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要改变执政理念,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明确界定出租汽车行业属性,理顺管理体制,制定强制性的具体措施如安装驾驶室内摄像系统等安全设备,做到防患于未然。在上位法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引导下,出租汽车公司,要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上规定的义务。真正的为出租汽车司机谋幸福。在有基本权益保障的前提下,出租汽车司机将会给城市经济发展带来越来越多的贡献。
针对最近几年西安市出租汽车司机频频遇害,司机生命安全等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运用逻辑和历史的方法分析了问题产生的内在原因,并结合国外城市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探索性的建议。
关键词:出租汽车;司机;安全保障
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出租汽车行业开始进入快速發展时期。作为大容量公共交通的补充,出租汽车较好满足了城市居民的特殊出行需求,成为推动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而且其作为城市对外展示窗口和文明象征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其中千千万万的出租汽车司机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近年来不少城市出租汽车司机频频遇害,生命安全受到极大威胁,出租汽车司机的安全保障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1问题的提出及原因分析
(一)事故发生的时空因素。据统计,从1993年到2008年,西安市有74个出租汽车司机在运营期间遇害,近千名司机受伤,且呈逐年递增趋势。出租车驾驶员意外事故大多发生在夜间比较偏僻或人口稀少的城市郊区。
(二)事故发生的社会因素。目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增长阶段,城市化、社会化已成为一种趋势,越来越多的人倾向于到城市工作、发展,其中有一部分没有固定职业的打工者、农民工等非正规就业的人群游离于城市中。由于他们没有固定收入和理想的居住、身份地位象征,同时他们的生活保障、医疗保障等社会性基本供给制度不完善,造成大部分由这些人员构成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便容易走上犯罪的极端。
(三)事故发生的条件因素。目前出租汽车基本都安装了位于前座和后座之间的防劫板,有的还安装了GPS定位系统,但是在夜间的城郊偏僻地区,犯罪人员也很容易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实施作案,在这种情况下,司机很难通过其他途径得到救助。
2其他城市经验借鉴
2.1国外城市经验借鉴
2002年5月在加拿大马尼托巴省温尼伯市,出租汽车司机Pritam Deol被谋杀引发了温尼伯出租汽车行业的一场积极运动,要求所有出租汽车强制安装摄像系统和安全防护设备。2002年4月10日,马尼托巴出租汽车管理局批准了对出租汽车条例的修正案,所有标准出租汽车强制使用驾驶室内摄像系统,所有出租汽车司机必须参加出租汽车委员会举办的摄像系统功能使用培训计划并将其作为司机取得驾驶执照的强制性条件。2003年温尼伯警方的数据显示,与上一年相比出租汽车劫案有了进一步的减少。与2001年(驾驶室内摄像系统引入前一年)相比,温尼伯出租汽车劫案和其他出租汽车暴力犯罪减少了79%。
2.2国内城市借鉴
2004至2006年,上海、成都等地出租汽车上的防劫板正式退休,其作用由GPS卫星定位系统与110公安出警指挥中心的联网功能所取代。一旦驾驶员受到威胁,只要按下隐蔽按钮,调度中心接到信息后迅速报警,同时还能指令离出事出租汽车500米范围内的其他出租汽车靠拢进行援助。2006年,新型高压电防劫设施在深圳市出租汽车中开始使用。
3我国城市出租汽车司机安全防范及相关保障措施
城市出租汽车行业广泛接触各行各业的社会性、遍布城乡的分散性和较大的流动性决定了出租汽车从业人员既是城市精神文明成果的传播者,也是因利益受侵害进而成为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线”。出租汽车司机群体的特殊性和重要性,要求必须采取相应措施来保障他们的安全,从而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的有序运行。在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应该结合实际情况,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出租汽车司机的安全保障工作。
3.1驾驶员层面
出租汽车司机要有一定的安全防范意识,自觉维护自身安全等权益。比如,夜间开车,前排尽量不要坐男士;如果出城去郊县以外的地方,一定不要嫌麻烦,先去公交分局备案。夜班司机遇到在车外付钱的乘客,要及时将车门保险关上,防止歹徒拉开车门袭击,在停车时不要熄灭发动机,不轻易下车。
3.2管理层面
目前出租汽车司机在出车时遇到的工伤、死亡等情况下,最大的问题在于出租汽车司机面临无处索赔的境地。原因在于,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发展速度高速增长下,我国劳动力市场的演变和用工形式的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出租汽车司机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而得不到劳动法的有效保护。
出租汽车司机与公司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是各方争议的焦点。这导致一些劳动仲裁机构和法院对出租汽车司机身份的界定存在不同的看法,而这些人确实是应受劳动法保护的却没有在保护范围之列,导致处理结果往往是较出租汽车公司处于弱势地位的司机的正当权益受到侵害。这说明了我国的法律调整范围与现实中的劳动用工状况不相符。由此形成了大量非正规用工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因此应该尽快将特殊劳动关系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围,必须要明确地告知当事人对这类关系应如何调整,他们发生争议后以何种渠道救济。而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劳动关系进行实质性的界定与调整,所以劳动立法的完善、新的城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出台迫在眉睫。
此外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出租汽车公司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安全防范措施,比如像温尼伯市的强制安装驾驶室内摄像系统、以及其他城市的安装GPS定位系统等从技术方面提高出租汽车司机安全保障。
4结语
出租汽车司机安全权益的保障,不仅在于司机本人要提高防范意识,按规定运营。而且要从法律的角度重新界定这种特殊的劳动关系,以确保相关法律能够真正起到普及性保护公民权益的目的。作为政府管理部门,要改变执政理念,切实做好出租汽车行业的长远发展规划,明确界定出租汽车行业属性,理顺管理体制,制定强制性的具体措施如安装驾驶室内摄像系统等安全设备,做到防患于未然。在上位法和行业管理部门的引导下,出租汽车公司,要切实履行劳动合同上规定的义务。真正的为出租汽车司机谋幸福。在有基本权益保障的前提下,出租汽车司机将会给城市经济发展带来越来越多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