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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震云新作《我不是潘金莲》延续了他一贯的怪诞,以占大量篇幅的两个序言“那一年”和“二十年后”讲述了李雪莲上访二十年的始末。李雪莲为生二胎,提出和丈夫秦玉河假离婚,为丈夫的另结连理提供了文化的缝隙。李雪莲为此诉诸法律,结果从镇里法院告到县里、市里,都没能讨得一个说法,反被秦玉河诬陷为潘金莲。愤怒的李雪莲到北京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申冤,因此把法院庭长、院长、县长乃至市长一举拖下马,也无法把假的说成假的。她用了二十年的时间,每到“两会”期间,李雪莲都要冲破省市县领导布置的围追堵截上访申冤,直到病倒在上访路上,同时得知秦玉河车祸身亡的消息。刘震云以不足十分之一的正文杀青,记叙了因李雪莲上访而被拉下马的县长史为民的故事。
一
李雪莲“折腾”二十年的故事始末,只为证明和前夫秦玉河的假离婚确实是假的。这场假离婚是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是由于“不知哪一回,算错了日子,该让秦玉河戴套,迁就他没让戴,秦玉河一下舒坦了,李雪莲怀孕了。”(1)苦难由此开始,为了生二胎,李雪莲动议与丈夫秦玉河协商假离婚,但“等李雪莲把孩子生下来,却发现秦玉河已与在县城开发廊的小米结了婚”(2),在后续的故事中,他自己反被诬陷为“潘金莲”。这近似《圣经·创世纪》的情节,夏娃禁不住蛇的诱惑,偷食了禁果,男人由此堕落,人类也随之堕落。为此,对亚当的惩罚是“额头冒汗”地劳作,虽是惩罚,却与文明息息相关;而对夏娃的惩罚则严厉得多,也更具有政治性:“你将在悲苦烦恼中生儿育女。你欲望的对象将是你的丈夫。他将是你的主人。”
惩罚如此迥异的原因,《圣经》早已给出了答案:夏娃原是亚当的一根肋骨,是按照男人需要的形式被创造出来的,即女人的形象是由男人创造的,而非她们自己。女人始终是意义的承担着,是“他者”,是男权制下,位于主体对面的“异己者”。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指出,在整个历史的进程中,两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凯特·米利特则进一步将这种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阐释为我们文化中最普及的意识形态,她认为这是一种十分精巧的“内部殖民”,“比任何形式的种族隔离更坚固,比阶级的壁垒更严酷、更普遍、更持久”(3)。基于这样深广的父权文化的历史背景,凯特·米利特将“政治”一词引入两性关系,认为“交媾从来不在真空中进行:尽管它本身是一种生物的和肉体的行为,却植根于人类活动大环境的最深处,从而是文化所认可的各种态度和价值观的集中表现”(4),由此得出结论“性是人的一种具有政治内涵的状况”(5)。
回顾历史便会发现,无论中外,无论男人社会还是女人社会,关于性的深重罪恶感几乎都压在女性身上,而女性的性功能也被视为是不洁净的欲望。李雪莲在婚前与恋人发生性关系,秦玉河便诬陷其为“潘金莲”;秦玉河“另娶新欢”“陷害”李雪莲(6),却有众人为其开脱。性行为的双重标准,凸显了女人在性政治秩序中,边缘性与从属性的位置,这也正是父权制长期、普遍存在的恶果。
二
李雪莲并没有宏大的不切实际的想法——推翻男权制,她折腾二十年,只为一句话,证明“她不是潘金莲”。刘震云在题记中即指出“俗话说的好,一个人撒米,一千个人在后边拾,还是拾不干净。”但李雪莲所要申诉的,绝不仅仅是流言带来的毒害,而是对男性话语霸权之下失语状态的反抗。
李雪莲被丈夫秦玉河诬陷为“潘金莲”,被二十年前的法院院长荀正义、法院专委董宪法指责为“刁民”,二十年后各级领导称之为“哪吒”,镇里众人评价为“小白菜”,都是男性话语强加给李雪莲的恶意指认。甚至李雪莲自己所谓的“窦娥”,也是男权话语的产物。命名问题一直都是语言中体现性别歧视的一个独特的方面。朱丽娅·克里斯蒂娃说,“命名不只是一种权力行为,一次尼采‘求知意志’的表现;它还体现一种愿望,即根据明确规定的范畴调节和组织现实”(7)。“那些有权命名世界的人处在影响现实的位置上”(8)。对李雪莲的一系列命名,呈现的是女性的失语状态,甚至苦苦申诉二十年,结果也无疾而终。戴尔·斯宾德早就揭示过:“(英国)语言完全是男人创造的……现在仍然主要由男人来支配……这种对于语言的垄断是男性保证自己的至高无上,从而保证女性的‘微小无形’或‘其他’性质的手段之一。只要女性一成不变地继续使用这种我们与生俱来的语言,那么男性的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将永远存在。”(9)这也是李雪莲申诉无果的终极根源。
刘震云还谐谑地在小说人物的名字中,阐释了李雪莲失语状态和男性话语的霸权威权。省长储清廉、市长蔡富邦、县长史为民、法院院长荀正义、法院专委董宪法、法官王公道和二十年后的市长马文彬、县长郑重,这些男性的名字以其义正词严的姿态颠覆人物形象——省长储清廉心机阴重,市长蔡富邦大作面子工程,二十年后的市长马文彬深谙为官之道,都带有反讽的修辞特征……在这样男性话语霸权下生存的李雪莲,她的的名字则颇有深意——要“沉冤昭雪”的“潘金莲”。
三
怀孕之初,李雪莲和丈夫秦玉河本想打胎,因为“秦玉河是化肥厂的职工,如生下二胎,除了罚款,还会开除公职”。但在手术台上,李雪莲“突然觉得肚子里一动”,于是下了手术台,回家去了。为了这样一个念头——“孩子在肚子里踢我呢,我得把他生下来”(10),由此导致了之后二十年的种种际遇。这是李雪莲的宿命,更是中国当代女性的宿命,也是民族文化的宿命。
朱丽娅·克里斯蒂娃一直拒绝给“女人”下定义,她认为政治现实是父权制界定了“女人”,进而压迫她们;承认了“女人”,就等于承认了父权制,所以要在拒绝“女人”的前提下进行斗争。克里斯蒂娃认为:“任何解放运动(包括女权主义运动),只要它不曾分析过它们与权力的关系,还没有放弃对自身特征的信念,就能凭借那种权力和世俗化、公开化的宗教精神而恢复生机。那么出路何在?……无论被称作‘女人’还是‘社会被压迫阶级’,其斗争性质是一致的,两者不可分割,有此即有彼”(11)。
朱丽娅·克里斯蒂娃在《诗学语言的革命》中还指出,在父权制社会中受压迫的并不是女人,而是母性。这一点在神话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无论古代还是现代的故事,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的故事,母亲的形象都是保护孩子,为此,她们必须依赖男人或放弃应得的权力。因为害怕失去孩子,母亲很容易对社会妥协。而社会则通过对母爱的空口赞颂,使女人甘心于自己的不平等的退让。这就如同封建礼教对女人“三从四德”的要求一样,完全是一种伦理道德上的胁迫,是对母亲本能的利用和倾轧,由此建立起贯穿古今的文化神学。
由最初的生物学方面的差异,进而演变成意识形态方面的不同,“对男性天生优越这一偏见的普遍认同保障了男性的优越地位和女性的低下地位”(12),两性之间的差异,“本质上是文化性的而并非生物性的”(13)。刘震云用怪诞的笔法描画了李雪莲的冤屈,这种冤屈来自性政治的压迫、话语权的丧失、文化宿命的桎梏,将深刻的现实意义整合在生命伦理瓦解的寓言中。
注释:
(1)刘震云.我不是潘金莲[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12.
(2)刘震云.我不是潘金莲[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14.
(3)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M].钟良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8.
(4)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M].钟良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6.
(5)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M].钟良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8.
(6)刘震云.我不是潘金莲[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69.
(7)陶丽·莫依.性与文本的政治——女权主义文学理论[C].胡敏,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9:206.
(8)玛丽·伊格尔顿.女权主义文学理论[C].胡敏,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9:165.
(9)陶丽·莫依.性与文本的政治——女权主义文学理论[C].胡敏,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9:12.
(10)刘震云.我不是潘金莲[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12.
(11)陶丽·莫依.性与文本的政治——女权主义文学理论[C].林建法,赵拓,译.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1992:24.
(12)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M].钟良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0.
(13)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M].钟良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4.
(孙涵,沈阳师范大学中国文化与文学研究所在读研究生)
一
李雪莲“折腾”二十年的故事始末,只为证明和前夫秦玉河的假离婚确实是假的。这场假离婚是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是由于“不知哪一回,算错了日子,该让秦玉河戴套,迁就他没让戴,秦玉河一下舒坦了,李雪莲怀孕了。”(1)苦难由此开始,为了生二胎,李雪莲动议与丈夫秦玉河协商假离婚,但“等李雪莲把孩子生下来,却发现秦玉河已与在县城开发廊的小米结了婚”(2),在后续的故事中,他自己反被诬陷为“潘金莲”。这近似《圣经·创世纪》的情节,夏娃禁不住蛇的诱惑,偷食了禁果,男人由此堕落,人类也随之堕落。为此,对亚当的惩罚是“额头冒汗”地劳作,虽是惩罚,却与文明息息相关;而对夏娃的惩罚则严厉得多,也更具有政治性:“你将在悲苦烦恼中生儿育女。你欲望的对象将是你的丈夫。他将是你的主人。”
惩罚如此迥异的原因,《圣经》早已给出了答案:夏娃原是亚当的一根肋骨,是按照男人需要的形式被创造出来的,即女人的形象是由男人创造的,而非她们自己。女人始终是意义的承担着,是“他者”,是男权制下,位于主体对面的“异己者”。马克斯·韦伯在《经济与社会》中指出,在整个历史的进程中,两性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支配和从属的关系。凯特·米利特则进一步将这种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阐释为我们文化中最普及的意识形态,她认为这是一种十分精巧的“内部殖民”,“比任何形式的种族隔离更坚固,比阶级的壁垒更严酷、更普遍、更持久”(3)。基于这样深广的父权文化的历史背景,凯特·米利特将“政治”一词引入两性关系,认为“交媾从来不在真空中进行:尽管它本身是一种生物的和肉体的行为,却植根于人类活动大环境的最深处,从而是文化所认可的各种态度和价值观的集中表现”(4),由此得出结论“性是人的一种具有政治内涵的状况”(5)。
回顾历史便会发现,无论中外,无论男人社会还是女人社会,关于性的深重罪恶感几乎都压在女性身上,而女性的性功能也被视为是不洁净的欲望。李雪莲在婚前与恋人发生性关系,秦玉河便诬陷其为“潘金莲”;秦玉河“另娶新欢”“陷害”李雪莲(6),却有众人为其开脱。性行为的双重标准,凸显了女人在性政治秩序中,边缘性与从属性的位置,这也正是父权制长期、普遍存在的恶果。
二
李雪莲并没有宏大的不切实际的想法——推翻男权制,她折腾二十年,只为一句话,证明“她不是潘金莲”。刘震云在题记中即指出“俗话说的好,一个人撒米,一千个人在后边拾,还是拾不干净。”但李雪莲所要申诉的,绝不仅仅是流言带来的毒害,而是对男性话语霸权之下失语状态的反抗。
李雪莲被丈夫秦玉河诬陷为“潘金莲”,被二十年前的法院院长荀正义、法院专委董宪法指责为“刁民”,二十年后各级领导称之为“哪吒”,镇里众人评价为“小白菜”,都是男性话语强加给李雪莲的恶意指认。甚至李雪莲自己所谓的“窦娥”,也是男权话语的产物。命名问题一直都是语言中体现性别歧视的一个独特的方面。朱丽娅·克里斯蒂娃说,“命名不只是一种权力行为,一次尼采‘求知意志’的表现;它还体现一种愿望,即根据明确规定的范畴调节和组织现实”(7)。“那些有权命名世界的人处在影响现实的位置上”(8)。对李雪莲的一系列命名,呈现的是女性的失语状态,甚至苦苦申诉二十年,结果也无疾而终。戴尔·斯宾德早就揭示过:“(英国)语言完全是男人创造的……现在仍然主要由男人来支配……这种对于语言的垄断是男性保证自己的至高无上,从而保证女性的‘微小无形’或‘其他’性质的手段之一。只要女性一成不变地继续使用这种我们与生俱来的语言,那么男性的这种至高无上的地位将永远存在。”(9)这也是李雪莲申诉无果的终极根源。
刘震云还谐谑地在小说人物的名字中,阐释了李雪莲失语状态和男性话语的霸权威权。省长储清廉、市长蔡富邦、县长史为民、法院院长荀正义、法院专委董宪法、法官王公道和二十年后的市长马文彬、县长郑重,这些男性的名字以其义正词严的姿态颠覆人物形象——省长储清廉心机阴重,市长蔡富邦大作面子工程,二十年后的市长马文彬深谙为官之道,都带有反讽的修辞特征……在这样男性话语霸权下生存的李雪莲,她的的名字则颇有深意——要“沉冤昭雪”的“潘金莲”。
三
怀孕之初,李雪莲和丈夫秦玉河本想打胎,因为“秦玉河是化肥厂的职工,如生下二胎,除了罚款,还会开除公职”。但在手术台上,李雪莲“突然觉得肚子里一动”,于是下了手术台,回家去了。为了这样一个念头——“孩子在肚子里踢我呢,我得把他生下来”(10),由此导致了之后二十年的种种际遇。这是李雪莲的宿命,更是中国当代女性的宿命,也是民族文化的宿命。
朱丽娅·克里斯蒂娃一直拒绝给“女人”下定义,她认为政治现实是父权制界定了“女人”,进而压迫她们;承认了“女人”,就等于承认了父权制,所以要在拒绝“女人”的前提下进行斗争。克里斯蒂娃认为:“任何解放运动(包括女权主义运动),只要它不曾分析过它们与权力的关系,还没有放弃对自身特征的信念,就能凭借那种权力和世俗化、公开化的宗教精神而恢复生机。那么出路何在?……无论被称作‘女人’还是‘社会被压迫阶级’,其斗争性质是一致的,两者不可分割,有此即有彼”(11)。
朱丽娅·克里斯蒂娃在《诗学语言的革命》中还指出,在父权制社会中受压迫的并不是女人,而是母性。这一点在神话故事中得到了很好的印证。无论古代还是现代的故事,无论东方还是西方的故事,母亲的形象都是保护孩子,为此,她们必须依赖男人或放弃应得的权力。因为害怕失去孩子,母亲很容易对社会妥协。而社会则通过对母爱的空口赞颂,使女人甘心于自己的不平等的退让。这就如同封建礼教对女人“三从四德”的要求一样,完全是一种伦理道德上的胁迫,是对母亲本能的利用和倾轧,由此建立起贯穿古今的文化神学。
由最初的生物学方面的差异,进而演变成意识形态方面的不同,“对男性天生优越这一偏见的普遍认同保障了男性的优越地位和女性的低下地位”(12),两性之间的差异,“本质上是文化性的而并非生物性的”(13)。刘震云用怪诞的笔法描画了李雪莲的冤屈,这种冤屈来自性政治的压迫、话语权的丧失、文化宿命的桎梏,将深刻的现实意义整合在生命伦理瓦解的寓言中。
注释:
(1)刘震云.我不是潘金莲[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12.
(2)刘震云.我不是潘金莲[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14.
(3)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M].钟良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8.
(4)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M].钟良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6.
(5)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M].钟良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38.
(6)刘震云.我不是潘金莲[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69.
(7)陶丽·莫依.性与文本的政治——女权主义文学理论[C].胡敏,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9:206.
(8)玛丽·伊格尔顿.女权主义文学理论[C].胡敏,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9:165.
(9)陶丽·莫依.性与文本的政治——女权主义文学理论[C].胡敏,译.长沙:湖南文艺出版社,1989:12.
(10)刘震云.我不是潘金莲[M].武汉:长江文艺出版社,2012:12.
(11)陶丽·莫依.性与文本的政治——女权主义文学理论[C].林建法,赵拓,译.长春:时代文艺出版社,1992:24.
(12)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M].钟良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0.
(13)凯特·米利特.性的政治[M].钟良明,译.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44.
(孙涵,沈阳师范大学中国文化与文学研究所在读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