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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是羁押被依法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人、被告人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尽管对看守所的法律地位有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对看守所制度做了一些完善,在一定程度了上缓解了看守所存在的尴尬地饯但仍然没有对看守所的功能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今后,看守所功能之间的冲突难以平衡,人权保障功能、诉讼保障功能、改造功能依然无法很好的实现。笔者根据多年来的观察和实践,就这些焦点问题进行了一番大胆的思索,并提出了一些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