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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无锡冷冻胚胎案作比较法研究,首先说明法国法上的人工胚胎虽属生物学上的人类,但欠缺法律上人格,系无法用金钱衡量之动产。其次,本文赞同本件一审法院所谓受精胚胎乃特殊之物的见解,并指出人工胚胎兼具物与人格利益之特性,主张其法律适用为:就胚胎之储存维护应适用物之规范,就胚胎受损得援引人格利益之保护,就胚胎管领则应适用监护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