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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科学技术日益发展的今天,人工智能开始出现,并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如今,美联社的"机器人记者"也已经写稿将近一年多了,机器人写作已经成为了现实。那么机器人的创作物能否成为著作权法上所保护的作品呢?本文立足于现有的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从著作权法哲学基础原理出发,探讨作品的本质属性。从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目的层面以及著作权产生的正当性依据和著作权法的最终立法价值来判断分析机器人创作物是否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下所保护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