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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化侦查因自身的脱域性、法律的滞后性以及权力的扩张性,使其在缺乏理论依据、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在法律、实践、社会三个维度均有着程度不一的冲突与矛盾,这源于尚未形成完整的法律规制体系。而相关体系的形成,应以"修正门槛主义"为授权,专门性立法为核心,辅之以配套立法理论下技术标准的细化和社会协调机制的设立。进而针对其不同维度的冲突,做出对应的法律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