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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发布相关司法解释,对该制度规定作出细化。随着建设工程价款争议中新问题不断涌现,原有司法解释的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此后颁布施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制度进一步完善。文章通过比较、分析新旧司法解释相关内容,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主体是与发包人有直接合同关系的施工承包人、优先权范围涵盖工程价款构成全要素、优先权行使起算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