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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气污染、水污染、光污染、城市“雾霾”等城市环境问题日愈严重。传统的城市绿化方法已无法适应城市生态发展的需要。通过总结国内外城市森林建设实践,提出完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完善我国城市森林法律体系的简单建议。
关键词:城市森林;法律体系;法制完善
1. 引言
城市森林区别于传统的森林,是指城市及其周边区域覆盖的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被环境体系,发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作用,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精神文化生活为主要目标,发挥生态和社会双重效益。城市森林建设是国家林业建设的重要一环,城市森林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城市居民的精神文明需求。通过协调城市经济和森林建设,完善城市森林法律体系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必要手段。
2.我国城市森林建设中问题
2.1未体现生态文明的法律理念。生态文明是以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
现代法律制度起源于工业文明时期,其立法思想和制度体系主要反映当时的社会秩序要求,无法完全适应如今生态文明的需求。现行城市森林法律法规大多并未体现当今社会生态文明的法律理念,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无法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
2.2城市森林建设缺乏规划。城市森林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进行一个统一、持续的总体规划。现在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建设也在加快步伐,城市绿化建设也在频繁更新,可以看到城市道路周边的行道树先是被大批砍伐,新的绿化树苗品种也在不断更换,先毁树后植树,砍大树种小树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至于虽然城市绿化建设持续进行,但生态效益并未得到明显的改善。
2.3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我国城市森林的管理体制混乱,多方责权交叉的结果形成了城内森林资源与城外森林资源管理权限分属于政府和林业部门多方管辖,很难做到对城市森林建设的统一规划、布局。我国目前各城市经常出现没有专门管理部门造成城市森林建设“三不管”的现象,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但没有特别的部门进行监管。
2.4法律责任不完善。法律责任是法律科学性内容的根本要求,在预防和惩治城市森林破坏行为中,行之有效的立法体系能更好的发挥其功能和效益。我国现行城市森林法律体系对法律责任缺乏完善的规定。例如我国《森林法》中,并未对“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在实际运用中无法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
2.5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是约束公民的一种规范,立法程序要求有公众和团体的参与以保证其执行性。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了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多在产生严重损害结构之后国家进行行政干预之时。这违背了十八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法律草案在起草和论证的过程中必须征询多方意见,考虑行政管理部门、法律研究机构、不同利益团体等的需求和意见。
3.国外城市森林建设立法实践
3.1 美国的立法实践。美国是最早提出“城市森林”概念的国家,其发展也最有成效,也极具特色。美国城市森林由行道树、广场绿化、城市公园、运动场、庭院花园、高速公路绿化等组成,分布在仅占国土面积3.1%的城市地区,影响着近80%的美国人口。美国先后制定通过了《城市和社区林业议案》、《协作森林经营法案》、《城市和社区林业议案》和《协作林业协助法案》等。美国国会通过修订《合作林业资助法》,为城市森林的地位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将过去林木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扩大到城市森林建设的过程中来。美国国会通过的《城市森林法》,这是全世界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森林法律,他通过法律规定为城市森林建设的资金来源提供了有效保障。
3.2日本的立法实践。日本的城市森林发展极具规模且成效显著,日本城市森林由城市街道、居住区林木、城市公园和城郊森林几部分构成。日本先后制定通过了《都市计划法》、《都市公园法》、《都市绿地保全法》和《首都圈近郊绿地保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都市计划法》和《都市公园法》对城市范围内的公园提供结构和规模等技术标准,《都市绿地保全法》和《首都圈近郊绿地保全法》则对特定地区的绿地进行专项保护。
4.我国城市森林法律体系的完善
4.1体现生态文明理念。将生态学理论与现行法律制度进行结合,以适应城市森林建设,首先要抛弃过去“污染防治型立法”的思想,做到法律体制生态化,创新法治理念,充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法制。以生态文明理念指导法制创新,从立法、执法、死法、法制宣传等方面着手,将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贯穿到城市森林法律制订、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
4.2完善城市森林管理体制。城市森林的管理体制首先要从经营管理的主体入手。管理的权力越集中权责越明晰,就越能更好的保护城市森林资源。针对目前我国城市森林管理体制混乱、多方责权交叉的状态,必须在我国在建设城市森林时,建立起统一指挥调度,能行使单一权力结构和行政领导系统,实行统一化集中管理的高效管理体制。实现管理与执法监督权利分离,使各个部门各司其职。
4.3完善城市森林规划制度。城市森林规划是依据国家和当地气候环境特点对城市森林的不同发展要求,进行规划、发展、保护和管理的总体战略安排。进行规划的目的是为了从整体角度进行综合考虑,解决城市森林建设中的生态保护的问题。委托专业的规划设计单位对城市森林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在充分进行调研的前提下,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原则,做出最合适的规划。同时加大城市森林的监管力度杜绝随意更改城市规划,滥用城市森林用地的情况。
4.4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我国现行城市森林法律体系中对公众参机制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一方面除了继续宣传教育、发挥舆论监督、开展全民植树造林活动外,还应当丰富植树造林活动的形式和内涵,在法律上对义务植树的组织和管理形式、登记制度、考核办法等进行细化规定,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加强公众参与的持续性和公正性。(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刘德良.中外城市林业对比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06.47-77
[2]祖广艳.我国城市林业发展趋势的分析[J].农林科技,2002(l):135-136.
[3]朱俊.中国城市森林学理论与实证研究[D].复旦大学,2004.14-18
[4]倪同良.城市绿化法律体系的构建[J].河北法学,2009.11(11).164-165
[5]吴澜,吴泽民. 欧洲城市森林及城市林业[J].他山之石,2008.6.76-77.
[6]刘长富,李海梅,何兴元,等. 城市森林概念探析[J].生态学杂志,2003.15:146-149.
[7]蔡守秋.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J].法学论坛,2013.3(2)5-20.
关键词:城市森林;法律体系;法制完善
1. 引言
城市森林区别于传统的森林,是指城市及其周边区域覆盖的木本植物为主体的植被环境体系,发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作用,为人们提供良好的精神文化生活为主要目标,发挥生态和社会双重效益。城市森林建设是国家林业建设的重要一环,城市森林建设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城市的生态环境和城市居民的精神文明需求。通过协调城市经济和森林建设,完善城市森林法律体系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的必要手段。
2.我国城市森林建设中问题
2.1未体现生态文明的法律理念。生态文明是以建设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基础、以自然规律为准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理念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协调发展。
现代法律制度起源于工业文明时期,其立法思想和制度体系主要反映当时的社会秩序要求,无法完全适应如今生态文明的需求。现行城市森林法律法规大多并未体现当今社会生态文明的法律理念,缺乏有效的管理制度和措施,无法起到有效的警戒作用。
2.2城市森林建设缺乏规划。城市森林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进行一个统一、持续的总体规划。现在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城市建设也在加快步伐,城市绿化建设也在频繁更新,可以看到城市道路周边的行道树先是被大批砍伐,新的绿化树苗品种也在不断更换,先毁树后植树,砍大树种小树的现象屡见不鲜。以至于虽然城市绿化建设持续进行,但生态效益并未得到明显的改善。
2.3管理体制落后。目前我国城市森林的管理体制混乱,多方责权交叉的结果形成了城内森林资源与城外森林资源管理权限分属于政府和林业部门多方管辖,很难做到对城市森林建设的统一规划、布局。我国目前各城市经常出现没有专门管理部门造成城市森林建设“三不管”的现象,特别是城乡结合部,污染问题较为严重,但没有特别的部门进行监管。
2.4法律责任不完善。法律责任是法律科学性内容的根本要求,在预防和惩治城市森林破坏行为中,行之有效的立法体系能更好的发挥其功能和效益。我国现行城市森林法律体系对法律责任缺乏完善的规定。例如我国《森林法》中,并未对“法律责任”进行规定,在实际运用中无法发挥应有的惩戒作用。
2.5公众参与机制不健全。法律法规是约束公民的一种规范,立法程序要求有公众和团体的参与以保证其执行性。我国宪法明确赋予了人民参与国家管理的权利,但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多在产生严重损害结构之后国家进行行政干预之时。这违背了十八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要求,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法律草案在起草和论证的过程中必须征询多方意见,考虑行政管理部门、法律研究机构、不同利益团体等的需求和意见。
3.国外城市森林建设立法实践
3.1 美国的立法实践。美国是最早提出“城市森林”概念的国家,其发展也最有成效,也极具特色。美国城市森林由行道树、广场绿化、城市公园、运动场、庭院花园、高速公路绿化等组成,分布在仅占国土面积3.1%的城市地区,影响着近80%的美国人口。美国先后制定通过了《城市和社区林业议案》、《协作森林经营法案》、《城市和社区林业议案》和《协作林业协助法案》等。美国国会通过修订《合作林业资助法》,为城市森林的地位提供了法律制度保障,将过去林木的管理和保护措施扩大到城市森林建设的过程中来。美国国会通过的《城市森林法》,这是全世界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城市森林法律,他通过法律规定为城市森林建设的资金来源提供了有效保障。
3.2日本的立法实践。日本的城市森林发展极具规模且成效显著,日本城市森林由城市街道、居住区林木、城市公园和城郊森林几部分构成。日本先后制定通过了《都市计划法》、《都市公园法》、《都市绿地保全法》和《首都圈近郊绿地保全法》等法律法规。通过《都市计划法》和《都市公园法》对城市范围内的公园提供结构和规模等技术标准,《都市绿地保全法》和《首都圈近郊绿地保全法》则对特定地区的绿地进行专项保护。
4.我国城市森林法律体系的完善
4.1体现生态文明理念。将生态学理论与现行法律制度进行结合,以适应城市森林建设,首先要抛弃过去“污染防治型立法”的思想,做到法律体制生态化,创新法治理念,充分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以可持续发展为指导思想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形成真正意义上的生态法制。以生态文明理念指导法制创新,从立法、执法、死法、法制宣传等方面着手,将生态文明理念和生态文明建设贯穿到城市森林法律制订、修改和健全的全过程。
4.2完善城市森林管理体制。城市森林的管理体制首先要从经营管理的主体入手。管理的权力越集中权责越明晰,就越能更好的保护城市森林资源。针对目前我国城市森林管理体制混乱、多方责权交叉的状态,必须在我国在建设城市森林时,建立起统一指挥调度,能行使单一权力结构和行政领导系统,实行统一化集中管理的高效管理体制。实现管理与执法监督权利分离,使各个部门各司其职。
4.3完善城市森林规划制度。城市森林规划是依据国家和当地气候环境特点对城市森林的不同发展要求,进行规划、发展、保护和管理的总体战略安排。进行规划的目的是为了从整体角度进行综合考虑,解决城市森林建设中的生态保护的问题。委托专业的规划设计单位对城市森林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在充分进行调研的前提下,以不违反法律法规为原则,做出最合适的规划。同时加大城市森林的监管力度杜绝随意更改城市规划,滥用城市森林用地的情况。
4.4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我国现行城市森林法律体系中对公众参机制的法律规定不够健全,一方面除了继续宣传教育、发挥舆论监督、开展全民植树造林活动外,还应当丰富植树造林活动的形式和内涵,在法律上对义务植树的组织和管理形式、登记制度、考核办法等进行细化规定,通过法律制度保障公众参与的激励机制,加强公众参与的持续性和公正性。(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刘德良.中外城市林业对比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06.47-77
[2]祖广艳.我国城市林业发展趋势的分析[J].农林科技,2002(l):135-136.
[3]朱俊.中国城市森林学理论与实证研究[D].复旦大学,2004.14-18
[4]倪同良.城市绿化法律体系的构建[J].河北法学,2009.11(11).164-165
[5]吴澜,吴泽民. 欧洲城市森林及城市林业[J].他山之石,2008.6.76-77.
[6]刘长富,李海梅,何兴元,等. 城市森林概念探析[J].生态学杂志,2003.15:146-149.
[7]蔡守秋.论我国法律体系生态化的正当性[J].法学论坛,2013.3(2)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