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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的功能定位、房地产税的公平征收以及房地产税的民主立法是房地产税制改革中的三个核心问题。房地产税本身虽具有调控功能,但不能单独完成调控房地产市场的作用。取消对个人非营业房产的免税是对税收公平原则的贯彻,对个人房产采取居住面积和当前评估价值相结合的方式计税更加符合税收公平原则。房地产税制改革试点立法在现行的税收立法体制内进行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在理论上对实现税收法定原则"理想模型"的追求不能否定当前房地产税制改革立法试点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