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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由于信息社会的迅猛发展,网络发展也是日新月异,但是随之带来的网络行业规则混乱,各种侵权事件相继发生,网络监管有待加强。特别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块,企业应该积极发挥作用,例如搜索引擎,百度。本文应该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以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开始以数据说明了搜索引擎在网络使用发面的重要地位,后面以百度所涉案件为例,介绍了搜索引擎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地位以及适当规制其的重要性,随后说明了所有引擎的工作原理,最后探讨了如何定位搜索引擎在知识产权中的保护。
关键词 搜索引擎 知识产权 侵权 法律缺失
中图分类号:D923. 41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甚至有律师将网络戏称为“江湖”,行事依江湖规矩而法律规制缺失,所以建立网络秩序是未来法律界的重要命题。作为“江湖”中的朝天鼻和顺风耳的搜索引擎在这场纷争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古语云抓蛇抓七寸,所以我们此次申请项目的主题就是关于搜索引擎的。近期,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网络竞争行为,以此为契机,讨论搜索引擎在这方面的法律缺失与完善。
二、文章研究的意义和内容
在于在我国网络知识版权遭遇监管难和技术取证难以及保护难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时候,利用搜索引擎等现代化工具,以及搜索引擎在网络中的特殊作用,从某种角度解决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以及对1996-2010年发生在国内外,有关搜索引擎的案例进行归纳分析,试图从其中找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之间的互动。在我国网络发展领域,各种侵权事件相互发生,利用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来为自身谋益,或者模仿他人的创意或者技术来实现自身利益。而本项目的意义在于分别从法律角度和技术角度上,提出一系列可行的技术和法规来保障网络知识产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文章在于促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促进网络经济的和谐,健康,稳定的发展。从制度,学术,法律等各方面角度,促进网络规范的形成,避免网络侵权的频频发生,督促搜索引擎服务商对此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多方面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不被某些处于优先位置的某些网站擅自使用,从而对受害方产生侵权行为,并应当间接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功能之强大是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因此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危害也是传统知识产权侵权不能望其项背的。有人提出哪个国家能率先征服网络,谁就能赢得未来先机。对于在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搜索引擎的规制也是至关重要。 目前关于这方面研究,集中在法律理论的提出和讨论的层面。像用初试混淆说解释搜索引擎的网络商标侵权问题,是美国法院提出的,并且在我国也引起了讨论,它是指消费者最初对商品或服务产生了混淆,但在最后购买时没有发生混淆的情况。认为售前混淆造成了消费者的注意力转移,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用红旗标准说解释搜索引擎的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是指当侵权行为像一面红旗一样明显地在网络上公然飘扬的时候,作为一个普通的理性人都能意识到侵权的存在,即使权利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也应该承担责任。默示许可说解释搜索引擎连接他人作品的案件,是指版权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搜索引擎连接的情况下,搜索引擎可以认为版权人默许了连接的行为。
四、搜索引擎在网络使用方面的重要地位
日前,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搜索引擎用户规模在2010年达到 3.75 亿,使用率达到 81.9%,增长了8.6个百分点,跃居网民各种网络应用使用率的第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搜索引擎在网络消费行为中的地位变得日益重要,不管是购物、交友还是寻找电影、游戏,网友都求助于搜索框,体现出极强的用户黏性和应用惯性。相比较而言,传统门户的地位则有所下降,而作为网民信息第一入口的搜索引擎的媒体地位也在提升,影响力增加。专家指出,搜索引擎的网络媒体广告占比份额逐年上涨,而综合门户的占比则呈下降趋势。2011年,搜索引擎在网络广告的细分市场可以达到35.3%的份额,而传统门户将由2010年的22.7%降至2011年的21.1%,搜索引擎的平台地位和发展前景被看好。
从这些数据可以得出,搜索引擎在网络使用方面非常普遍。而正是由于搜索引擎在网络中的核心地位,为其制定合理制度就是非常有必要的事情。
有许多案例的判决结果却不协调,造成权利人无所适从具体为商标侵权案。众多案例由于无统一标准造成理论界纷争。例大众搬场诉百度,现有法律不足,从而在理论界产生初试混淆理论和间接侵权理论并引起争论。版权侵权案,陈茂蓬诉百度案,现有法律不足,在理论界产生默示许可理论。不正当竞争案,互动百科诉百度,实际操作困难,在理论界产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难结论等)。从上述案件,可见一斑,搜索引擎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已经处于各种知识产权侵权的焦点。所以,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待于完善关于这方面的制度。
五、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
在搜索引擎工作过程中,蜘蛛是搜索引擎的主要的工具,肩负着互联网上海量信息的筛选和甄别抓取工作。蜘蛛根据网页的重要性、安全性、稳定性和代表性、新颖性、权威性和原创度、深度、广度等因素自动自动读取URL服务器的URL相关列表,按深度优先搜索方式或广度优先搜索方式抓取URL所指向的页面,对抓取的网页用唯一的id文档管理,压缩并存放到数据,待进一步处理,同时网页的所有超链接也会存入URL服务器。
搜索引擎还有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那就是切词和分类。搜索引擎通过启用切词机器人和索引机器人将蜘蛛抓取的网页文档实施切词和类别分析归纳,以关键词在网页中出现的位置和频率分配权值并将切词结果导入索引数据库。完成这些工作后,局部或完整更新存放抓取的数据库,当用户搜索某个关键词时,搜索引擎查询机器人将用户输入的信息进行切词处理,检索出所有包含检索词的记录,通过计算网页权重和级别对查询记录进行排序和综合运算,这样用户就可以看到最新的网页信息了。
六、搜索引擎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角色
在我国国内有学者提出,尽管有些企业选择了国内知名商标来作为自身企业竞价排名的关键词具有“搭便车”的主管意图,在客观上也是因为该知名商标所带来的声誉,但该种行为仍然不能属于商标侵权,而且在法律上被告的应尽义务和主观过错也都不能成立。但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是极具争议的,要认清百度网站等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应尽义务和主管过错,就必须从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来分析。搜索引擎在搜索过程中通过启用切词机器人和索引机器人将蜘蛛抓取的网页文档实施切词和类别分析归纳,然后将关键词在网页中出现的位置和频率分配权值并将切词结果导入索引数据库。完成这些工作后,局部或完整更新存放抓取的数据库,当用户搜索某个关键词时,搜索引擎查询机器人将用户输入的信息进行切词处理,检索出所有包含检索词的记录,通过计算网页权重和级别对查询记录进行排序和综合运算,这样用户就可以看到最新的网页信息了。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百度是可以调整网页权重和级别来调整最后的搜索结果的,所以可以认为百度没有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并且在某案中,一审法院也是认定了“百度网站未尽合理应尽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帮助了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这一结论.
所以,搜索引擎在网络知识产权中的保护应该更加积极主动的配合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机构从技术角度上彻底抵制这种侵权行为和不规范的做法,从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职责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互联网的健康稳定长期的发展做出贡献,而不是无作为,或者默认等被动的方法去容忍这种侵权事件的发生。我认为百度在知识产权中的角色是积极而重要的,只有当百度更加积极的去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我国互联网上各种侵权事件的发生才会急剧下降,知识产权的保护才会更加得到体现。
七、搜索引擎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
一段时间来,学者围绕著作权尤其是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展开热议,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讨论历史更为悠久,实践中也曾有过比较经典的案例,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的间接侵权则较为少见,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网络侵权事件频频发生,网络上的技术创新被侵权打压,长此以往,网络的创新动力将被压制,行业难以健康,和谐,稳定的发展,不合我国建立科学,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行业竞争环境的总体方针。相关单位应从技术角度上实现对侵权事件的抵制,从而保护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而知识产权的立法角度上,我国法律提出应当模仿外国先进的治理手段和法律规则,依据中国特色,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从而从法律层面约束企业行为,督促相关责任方承担起自己的义务,担当好自己的角色,从而从总体上促进我国网络产业的和谐,健康,稳定,积极的发展,我国的网络创新不被扼杀在摇篮,好的创意或者想法能为企业带来积极的利益,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积极创新,稳步,快速的向前发展。
八、规范搜索引擎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意义
在于促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促进网络经济的和谐、健康、稳定的发展。从制度,学术,法律等各方面角度,促进网络规范的形成,避免网络侵权的频频发生,督促搜索引擎服务商对此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多方面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不被某些处于优先位置的某些网站擅自使用,从而对受害方产生侵权行为,并应当间接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在我国网络知识版权遭遇监管难和技术取证难以及保护难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时候,利用搜索引擎等现代化工具,以及搜索引擎在网络中的特殊作用,从某种角度解决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如果对1996-2010年发生在国内外有关搜索引擎的案例进行归纳分析,可以从其中找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之间的互动。在我国网络发展领域,各种侵权事件相互发生,利用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来为自身谋益,或者模仿他人的创意或者技术来实现自身利益。而规范搜索引擎在知识产权中的保护的意义在于提出一系列可行的技术和法规来保障网络知识产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九、结论
应该完善立法规制搜索引擎的部分行为,规范司法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整体思想为,一方面对于搜索引擎主观上存在故意过失的帮助侵权,要负责,另一方面,要照顾到技术的发展,不可过多苛求搜索引擎避免侵权,因为直接侵权大量存在,有许多是搜索引擎无法避免或者要其采取措施会施加过大的成本。所以,采取一个适中的主观责任判断标准,以一个善良管理人的角度去观察其是否尽到了义务。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信息安全管理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黄武双.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兼评“大众搬场”诉“百度网络”商标侵权案 知识产权 2008.
[2]黄武双.论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承担——对现行主流观点的质疑.知识产权 2007.
[3]唐济民等.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的法律规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
关键词 搜索引擎 知识产权 侵权 法律缺失
中图分类号:D923. 41 文献标识码:A
一、研究背景
近年来,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层出不穷,甚至有律师将网络戏称为“江湖”,行事依江湖规矩而法律规制缺失,所以建立网络秩序是未来法律界的重要命题。作为“江湖”中的朝天鼻和顺风耳的搜索引擎在这场纷争中的作用不言而喻,古语云抓蛇抓七寸,所以我们此次申请项目的主题就是关于搜索引擎的。近期,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不正当网络竞争行为,以此为契机,讨论搜索引擎在这方面的法律缺失与完善。
二、文章研究的意义和内容
在于在我国网络知识版权遭遇监管难和技术取证难以及保护难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时候,利用搜索引擎等现代化工具,以及搜索引擎在网络中的特殊作用,从某种角度解决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以及对1996-2010年发生在国内外,有关搜索引擎的案例进行归纳分析,试图从其中找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之间的互动。在我国网络发展领域,各种侵权事件相互发生,利用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来为自身谋益,或者模仿他人的创意或者技术来实现自身利益。而本项目的意义在于分别从法律角度和技术角度上,提出一系列可行的技术和法规来保障网络知识产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文章在于促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促进网络经济的和谐,健康,稳定的发展。从制度,学术,法律等各方面角度,促进网络规范的形成,避免网络侵权的频频发生,督促搜索引擎服务商对此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多方面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不被某些处于优先位置的某些网站擅自使用,从而对受害方产生侵权行为,并应当间接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互联网作为第四媒体,功能之强大是其他媒体无法比拟的,因此网络知识产权侵权危害也是传统知识产权侵权不能望其项背的。有人提出哪个国家能率先征服网络,谁就能赢得未来先机。对于在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搜索引擎的规制也是至关重要。 目前关于这方面研究,集中在法律理论的提出和讨论的层面。像用初试混淆说解释搜索引擎的网络商标侵权问题,是美国法院提出的,并且在我国也引起了讨论,它是指消费者最初对商品或服务产生了混淆,但在最后购买时没有发生混淆的情况。认为售前混淆造成了消费者的注意力转移,侵犯了商标权人的权利。用红旗标准说解释搜索引擎的网络版权侵权问题。是指当侵权行为像一面红旗一样明显地在网络上公然飘扬的时候,作为一个普通的理性人都能意识到侵权的存在,即使权利人没有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他也应该承担责任。默示许可说解释搜索引擎连接他人作品的案件,是指版权人没有明确表示不允许搜索引擎连接的情况下,搜索引擎可以认为版权人默许了连接的行为。
四、搜索引擎在网络使用方面的重要地位
日前,CNNIC(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2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搜索引擎用户规模在2010年达到 3.75 亿,使用率达到 81.9%,增长了8.6个百分点,跃居网民各种网络应用使用率的第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目前搜索引擎在网络消费行为中的地位变得日益重要,不管是购物、交友还是寻找电影、游戏,网友都求助于搜索框,体现出极强的用户黏性和应用惯性。相比较而言,传统门户的地位则有所下降,而作为网民信息第一入口的搜索引擎的媒体地位也在提升,影响力增加。专家指出,搜索引擎的网络媒体广告占比份额逐年上涨,而综合门户的占比则呈下降趋势。2011年,搜索引擎在网络广告的细分市场可以达到35.3%的份额,而传统门户将由2010年的22.7%降至2011年的21.1%,搜索引擎的平台地位和发展前景被看好。
从这些数据可以得出,搜索引擎在网络使用方面非常普遍。而正是由于搜索引擎在网络中的核心地位,为其制定合理制度就是非常有必要的事情。
有许多案例的判决结果却不协调,造成权利人无所适从具体为商标侵权案。众多案例由于无统一标准造成理论界纷争。例大众搬场诉百度,现有法律不足,从而在理论界产生初试混淆理论和间接侵权理论并引起争论。版权侵权案,陈茂蓬诉百度案,现有法律不足,在理论界产生默示许可理论。不正当竞争案,互动百科诉百度,实际操作困难,在理论界产生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困难结论等)。从上述案件,可见一斑,搜索引擎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已经处于各种知识产权侵权的焦点。所以,在立法和司法上都有待于完善关于这方面的制度。
五、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
在搜索引擎工作过程中,蜘蛛是搜索引擎的主要的工具,肩负着互联网上海量信息的筛选和甄别抓取工作。蜘蛛根据网页的重要性、安全性、稳定性和代表性、新颖性、权威性和原创度、深度、广度等因素自动自动读取URL服务器的URL相关列表,按深度优先搜索方式或广度优先搜索方式抓取URL所指向的页面,对抓取的网页用唯一的id文档管理,压缩并存放到数据,待进一步处理,同时网页的所有超链接也会存入URL服务器。
搜索引擎还有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就是,那就是切词和分类。搜索引擎通过启用切词机器人和索引机器人将蜘蛛抓取的网页文档实施切词和类别分析归纳,以关键词在网页中出现的位置和频率分配权值并将切词结果导入索引数据库。完成这些工作后,局部或完整更新存放抓取的数据库,当用户搜索某个关键词时,搜索引擎查询机器人将用户输入的信息进行切词处理,检索出所有包含检索词的记录,通过计算网页权重和级别对查询记录进行排序和综合运算,这样用户就可以看到最新的网页信息了。
六、搜索引擎在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角色
在我国国内有学者提出,尽管有些企业选择了国内知名商标来作为自身企业竞价排名的关键词具有“搭便车”的主管意图,在客观上也是因为该知名商标所带来的声誉,但该种行为仍然不能属于商标侵权,而且在法律上被告的应尽义务和主观过错也都不能成立。但这一观点在某种程度是极具争议的,要认清百度网站等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应尽义务和主管过错,就必须从搜索引擎的工作原理来分析。搜索引擎在搜索过程中通过启用切词机器人和索引机器人将蜘蛛抓取的网页文档实施切词和类别分析归纳,然后将关键词在网页中出现的位置和频率分配权值并将切词结果导入索引数据库。完成这些工作后,局部或完整更新存放抓取的数据库,当用户搜索某个关键词时,搜索引擎查询机器人将用户输入的信息进行切词处理,检索出所有包含检索词的记录,通过计算网页权重和级别对查询记录进行排序和综合运算,这样用户就可以看到最新的网页信息了。所以在这个过程中百度是可以调整网页权重和级别来调整最后的搜索结果的,所以可以认为百度没有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并且在某案中,一审法院也是认定了“百度网站未尽合理应尽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也帮助了第三方网站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这一结论.
所以,搜索引擎在网络知识产权中的保护应该更加积极主动的配合相关监管部门以及机构从技术角度上彻底抵制这种侵权行为和不规范的做法,从应尽的社会义务和职责上,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互联网的健康稳定长期的发展做出贡献,而不是无作为,或者默认等被动的方法去容忍这种侵权事件的发生。我认为百度在知识产权中的角色是积极而重要的,只有当百度更加积极的去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管,我国互联网上各种侵权事件的发生才会急剧下降,知识产权的保护才会更加得到体现。
七、搜索引擎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缺失
一段时间来,学者围绕著作权尤其是其中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间接侵权展开热议,关于专利间接侵权的讨论历史更为悠久,实践中也曾有过比较经典的案例,但商标和不正当竞争的间接侵权则较为少见,目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对间接侵权行为的概念作出明确的规定。法律的不健全导致网络侵权事件频频发生,网络上的技术创新被侵权打压,长此以往,网络的创新动力将被压制,行业难以健康,和谐,稳定的发展,不合我国建立科学,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行业竞争环境的总体方针。相关单位应从技术角度上实现对侵权事件的抵制,从而保护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健康发展。而知识产权的立法角度上,我国法律提出应当模仿外国先进的治理手段和法律规则,依据中国特色,提出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法规,从而从法律层面约束企业行为,督促相关责任方承担起自己的义务,担当好自己的角色,从而从总体上促进我国网络产业的和谐,健康,稳定,积极的发展,我国的网络创新不被扼杀在摇篮,好的创意或者想法能为企业带来积极的利益,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积极创新,稳步,快速的向前发展。
八、规范搜索引擎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意义
在于促进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促进网络经济的和谐、健康、稳定的发展。从制度,学术,法律等各方面角度,促进网络规范的形成,避免网络侵权的频频发生,督促搜索引擎服务商对此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从多方面保护企业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不被某些处于优先位置的某些网站擅自使用,从而对受害方产生侵权行为,并应当间接承担侵犯商标专用权或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在我国网络知识版权遭遇监管难和技术取证难以及保护难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时候,利用搜索引擎等现代化工具,以及搜索引擎在网络中的特殊作用,从某种角度解决我国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如果对1996-2010年发生在国内外有关搜索引擎的案例进行归纳分析,可以从其中找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律规定之间的互动。在我国网络发展领域,各种侵权事件相互发生,利用其他企业的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来为自身谋益,或者模仿他人的创意或者技术来实现自身利益。而规范搜索引擎在知识产权中的保护的意义在于提出一系列可行的技术和法规来保障网络知识产权,维护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九、结论
应该完善立法规制搜索引擎的部分行为,规范司法加强法律的可操作性。整体思想为,一方面对于搜索引擎主观上存在故意过失的帮助侵权,要负责,另一方面,要照顾到技术的发展,不可过多苛求搜索引擎避免侵权,因为直接侵权大量存在,有许多是搜索引擎无法避免或者要其采取措施会施加过大的成本。所以,采取一个适中的主观责任判断标准,以一个善良管理人的角度去观察其是否尽到了义务。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信息与安全工程学院信息安全管理专业2010级硕士研究生)
参考文献:
[1]黄武双.搜索引擎服务商商标侵权责任的法理基础——兼评“大众搬场”诉“百度网络”商标侵权案 知识产权 2008.
[2]黄武双.论搜索引擎网络服务提供商侵权责任的承担——对现行主流观点的质疑.知识产权 2007.
[3]唐济民等.搜索引擎竞价排名服务的法律规制.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