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富豪如何偿还陈年旧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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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中新网2005年3月15日报道, 大名鼎鼎的影视明星刘晓庆又重新登上了《福布斯》中文版的内地富豪榜,但这并不意味着她已经一身轻松了。
  早在2004年5月10日,刘晓庆就接到法院的(公司偷税案)不起诉通知书,但得补交近2000万元的税款,一点也不轻松。更令其头疼的是,2003年11月28日,位于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马坡乡前八段村的徐州化妆品厂,在得知刘晓庆取保候审后,又将一纸诉状递向北京朝阳区法院,这对已过“知天命”的刘晓庆而言,无疑是一把高悬于其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
  究竟是什么样的陈年旧账,还让刘晓庆脱不掉干系呢?事情还要追溯到1993年。
  
  案情简介
  
  1993年4月,刘晓庆设立“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投资方为香港高尚发展有限公司,而香港的那家公司又是刘晓庆和她在美国的王姓朋友各自出资5000港币设立的,刘晓庆自任董事长,王为董事,另有一位公司秘书,股本金1万港币。刘晓庆以香港高尚公司的名义一手操办设立的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美元,投资总额1亿美元,刘晓庆仍任董事长。
  1994年3月底,刘晓庆代表公司与徐州化妆品厂达成协议,共同投资建立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徐州分公司,前者委托后者加工生产“晓庆牌”系列化妆品,实际上为贴牌生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加工费以每瓶2.2元计算,在产品出厂后的3个月内付清,如逾期付款,每日按欠款总额的1‰偿付违约金。一个多月后,刘晓庆以建厂资金不足为由,又向村里借款40万元,约定当年年底之前归还。但到了年底,晓庆化妆品公司累计提走化妆品247,382瓶,544,240元加工费分文未付,最终导致徐州化妆品厂陷于停产。同时,40万元借款也石沉大海。1996年,前八段集团公司和徐州化妆品厂先后向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北京晓庆化妆品公司及其徐州分公司归还拖欠的借款及偿付加工费。
  
  判决与执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晓庆公司徐州分公司与徐州化妆品厂签订的委托加工承揽合同为有效合同。徐州分公司是晓庆公司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而加工的产品又全部被晓庆公司提走,故晓庆公司应负连带责任。1996年7月27日,铜山县人民法院判令徐州分公司给付全部加工费,并自1995年3月1日起到执行为止,按欠款总额的每日1‰偿付违约金,晓庆公司负连带责任。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1996年9月6日,原告申请强制执行。1996年11月7日,法院执行人员进京扣划刘晓庆公司的银行存款4万余元,并查封晓庆公司400多万元的设备及货物。刘晓庆以被告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出具授权委托书,向法院和原告表示愿意自觉履行义务,并请求法院给予宽限期,背地里却擅自动用被查封财物及款项。
  1996年11月30日,被告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并通过决议,刘晓庆退出董事会,由德国人吉尔哈德接任董事长职务,公司更名为北京远景化妆品有限公司。吉氏的公开身份为香港高尚公司的副总经理,但香港的公司登记注册资料中查无此人,该人的其他自然情况也并不清楚。据查,该次董事会会议记录除刘晓庆的签名为其本人的真迹之外,其他董事均由别人代为签名。
  1997年3月25日,铜山县法院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法院查封被告时,账上只有100美元。原来,在1994年12月底之前,晓庆公司就以预付广告费的名义汇出549,900美元,而广告费的正式发票至今也没有开出。1998年2月23日,北京朝阳法院建议铜山县法院中止执行,后者并未同意。后来,铜山县法院的执行人员发现,被告公司成立时住所地曾经变更为北京市亚运村安慧北里秀园小区7号楼6单元,后来迁出,新址不明;原查封的400多万元货物,也不知去向。1999年12月,被告公司正式注销。铜山县法院无奈,只得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以追究刘晓庆的刑事责任。不过,在偷税案案发之前,刘晓庆显然并未受到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的追究。
  
  法理分析
  
  江苏铜山县“老农民”追究刘晓庆刑事责任的举动,显然是不得已而为之,能否胜算很难说。我们不妨试图另辟蹊径,从公司法的角度分析刘晓庆个人在本案中的债务责任。
  北京晓庆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形式上属于港商投资企业,同时又符合公司条件,故适用《公司法》和《中外合资企业法》的规定。本案中其母公司香港高尚公司的股本金只有1万港币,由其单方投资设立的晓庆公司,注册资本一下子达到100万美元,有点不可思议,这也成为媒体抨击刘晓庆的重要理由。但是,我国公司法有关公司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不适用于香港公司,刘晓庆的行为并未违反我国法律。
  那么,被告公司以预付广告费的名义抽逃出资,能否成为本案追索刘晓庆个人民事责任的突破口呢?
  从被告公司经营期间没有进行正规的广告宣传,以及预付的广告费占公司实收资本的99.98%来看,刘晓庆抽逃出资的意图十分明显。按照现行的司法解释,股东或者原投资人应当在抽逃出资数额的范围内承担填补责任,只是结果仍然仅能追索到香港高尚公司,而刘晓庆还是受到该公司“面纱”的保护。当然,我国民法通则第49条规定,企业法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刘晓庆也许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才在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就一边请求法院给予宽限,一边招集董事会会议,改选董事长,退出董事会,企图使用金蝉脱壳之计。
  刘晓庆卸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是否由此可以解除其董事甚至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此,我国公司法虽然未作明确规定,但离任董事就其在任期间的不法行为,在离任后的一定期限内承担责任,当为各国通例,显然有一定的合理性。
  不过,本案因刘晓庆利用外资企业及其港方投资公司的法律人格,实现其恶意逃债的目的,刘晓庆在主观上滥用了公司人格,在客观上也表现为其个人与上述两个公司的人格混同。刘晓庆应当以其个人财产对上述两个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连带或者补充清偿责任。
  另外,本案中晓庆公司通过更名,也不能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因为外资企业的更名,势必要修订章程,而外资企业核准制要求章程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生效,现有材料不能确认该公司修改章程并经过批准、登记手续,因而更名尚未生效。即使已经合法程序更名,其原有债务还要照样承担。我国合同法就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其中当然包括经人民法院判决确认的合同义务。因为在公司法理论上,晓庆公司更名以后,与更名之前的公司同为一个主体,原公司的权利义务在更名以后并未发生变化,刘晓庆的行为虽然煞费苦心,恐怕还是于事无补。至于晓庆公司在注销之前应当履行清算义务,其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作为清算义务人,尚未清偿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便注销公司,显然违反了法定义务,其清算义务人应当代为清偿,晓庆公司的陈年旧账还是应当由刘晓庆偿还。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常人如此,何况富翁加名人乎?
  作者为南京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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