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诉讼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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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兴奋的和最惧怕的两件事不期而遇,民间环保组织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在新《环保法》正式施行的一个月里,犹如坐了回过山车。
   2015年1月1日,福建南平市中级法院立案受理了自然之友、福建绿家园共同起诉南平毁林一案。这是新法实施后首例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也是“破坏生态行为”首次被纳入诉讼范围后,国内提起的第一例生态破坏类公益诉讼。为此,张伯驹喜悦多日。
   15天后,张伯驹接到江苏省泰州市中级法院的一封来函告知,不予立案受理自然之友追加诉讼泰州企业倾倒废酸致水污染案。他的心情瞬间跌入谷底。
   在2014年最后一天,泰州案终审宣判,6家污染企业被判决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6亿元。其选在新环保法实施的前一天宣判,“刻意”地避开,新法规定要“成立五年以上”的环保组织才能有主体诉讼资格,原告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因此案需要在2014年2月才成立。
   赶在此案宣判前,自然之友对3家遗漏的公司追加公益诉讼,被驳回后,1月23日,自然之友又向江苏省高院提起上诉。从已获知的迹象上,张伯驹已预判,这是个硬钉子。
   两起公益诉讼,一起被立案,另一起遭驳回,其迥然的结果,恰好折射了一部被寄予厚望的新法在执行上的两面现实:案件难度低,地方政府“喜闻乐见”,公益诉讼将被作为业绩凸显举荐;案件敏感、案情复杂,则仍难以推动。
   众多民间环保组织热衷于把公益诉讼当成“新法执行效力”的一场实验。但是,主观热情的冲动过后,立案难、诉讼费用高、起诉资格门槛等掣肘,决定了公益诉讼在近几年内仍在途。

“退一步”的胜利


   走进2015年首例公益诉讼案的第一现场——南平市太平镇葫芦山村,车开进最后的山道后,再徒步40分钟,才能抵达葫芦山的顶峰。
   山顶豁口已被“剃头毁容”,原有的林木已被连根拔起,近60厘米深的表层营养红土遭铲除,土壤之下又被深挖近十米,裸露着白色的花岗岩和石英颗粒。
   占地28.33亩的毁林现场,与国内严重的大面积毁林案例相比,“危害程度属于轻微”,受邀勘察现场的专家、厦门大学教授李振基说。
   这起毁林事件发生在2008年至2011年间,谢某、倪某、郑某等三名被告在矿石开采过程中毁林掘地。2014年7月,延平区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事判决,三被告至今仍在监狱服刑。
   刑事入罪后,自然之友等两家环保组织向南平市中级法院追加公益诉讼,请求法院责令被告依据新法,承担原地恢复已破坏的林地及植被责任。南平市检察院、中国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中心是该案的支持起诉单位。1月底,自然之友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察评估,近期将公布修复方案及所需资金。
   《财经》记者采访获知,该案已经被列入南平法院系统力推的年度重点案件,初定春节后开庭审理,将很快一审宣判。
   南平市中级法院生态资源审判庭庭长甘代兴表示,该案的毁林面积不大,案情也不复杂,关键点是其在新环保法实施后“首个案例”的示范意义。
   这一改往昔环保诉讼立案难的现实。国内最具“官方血统”、由环保部直管的中华环保联合会,在2013年共提起8起环境公益诉讼,全部被法院驳回,不予立案。
   张伯驹坦承,葫芦山案是在以往诉讼艰难阴影下的“自降门槛、走捷径”。首先,借助已有的刑事判决,省去了司法诉讼过程中最为繁琐、艰难的重新取证、鉴定等环节。其次,此案有地方法院的大力支持,诉讼难度大为降低。
   选择已刑事入罪的案件,是利用新法实施后“退一步的胜利”,环保组织希望以此来确定环保组织的起诉资格,再继续接触“难啃的骨头”。中华环保联合会紧随自然之友,向山东省东营市中级法院提起山东、浙江两家公司的公益诉讼案,1月13日上午递交起诉书,下午就接到法院立案通知。与“南平案”相同,该案的刑事案件部分此前已判决,当事人也已服刑。
  

法庭等不到环保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7月专门成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至今,全国已设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巡回法庭,但这些法庭面临无案可查的窘境。
   “基层法院的审理和判决不是问题,因为这由取证、鉴定证据是否充分来决定。问题是,谁来起诉?敢不敢起诉?以前是不敢起诉的,除非是‘纸包不住火’的案例,政府也兜不了底的,才起诉。”一位福建法院系统人士说。
   数据显示,从2000年到2013年,立案的全国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总计不足60起,起诉主体绝大多数是行政机关和地方检察院,由环保组织起诉的案件寥寥。
  有了葫芦山案件的诉讼经验,环保组织希望能在国内找到更多的适合诉讼案例。然而,在葫芦山案例中可见,各政府部门的态度截然不同。最积极的是司法系统,其他行政部门是环保组织登门拜访后才说服为“私下支持”。作为林业主管部门的南平市、延平区两级林业局,以及森林执法部门相关负责人始终以敏感为由,不愿表态。
   “公益诉讼究竟是什么,我们并不知道;新环保法实施这事儿,我也没关心。”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区森林分局办公室主任游俊说得直截了当。
   在以往的毁林执法处置案例中,森林公安接到群众举报后会出警调查,依据《森林法》,采取罚款、复绿补种手段结案了事。而公益诉讼是依据新《环保法》加重处罚,追责破坏行为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及后果。
   环境资源损害案因取证鉴定难、诉讼费用贵,成了烫手山芋。整个过程皆需各政府部门与环保组织形成互动配合机制。从葫芦山案来看,这种合力尚未形成,面临“地方保护”冲动和地方行政部门主观意愿双重障碍。
   一位当地政府工作人员透露,当法院部门欲向外界通报具有威慑性的葫芦山毁林案时,市政府主要领导反对,认为是“抹黑自己、自曝不作为”,不希望“宣传得太高调”。而该案在刑事案件定性过程中,就因“地方保护”而踯躅,最后因为三名被告均非南平人等因素,才决定“杀一儆百”。    这恰是全国律协环境与资源法委员会委员夏军最大的忧虑,最高人民法院已多次作出明确表态,“希望能在2015年新法实施首年拿出一些真正有标志性的大案子,但就怕地方法院很难做到。一旦涉及敏感案件,政府领导不表态,法院案子都不敢接,更不用提怎么判了”。夏军说,考验新环保法的实施强度和生命力,应是把枪口对准与地方政府关系暧昧的“活老虎”“大老虎”。长期以来,以公司集团化肇祸居多的环保污染破坏者,在被监督约束的同时,也在为地方财政税收持续输血。
   “我们最希望看到的是,环保组织能多发起诉讼。如果他们无法突破面临的现实困境,那么新环保法无疑将被束之高阁。”上述福建法院系统人士称。
  

诉讼资金何处来


   很多环保机构对公益诉讼“想都不敢想”的最大因素是诉讼成本高昂,另外,愿意发起公益诉讼的,多是不具起诉资格的民间组织;而具有起诉资格的老牌“半官方化”机构,并不把公益诉讼作为重点,主要业务是与地方环保部门频繁互动,向公众进行环保宣教。
   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目前符合新环保法条件、有公益诉讼资格的环保组织仅300多家,难以覆盖全国2000多个县市。
   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贾西津建议,“抱团诉讼”,多家环保组织对同一案件联合起诉。不过,这又涉及诉讼费用、时间成本等纠葛。
   10万元是公益诉讼的起步价,如果遇到案情复杂、需要鉴定评估的案子,费用上不封顶。而对于不少民间组织,仅是一个小案子,要想凑够最起码的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也是一件难事。
   比如,河北省符合起诉条件的环保组织共3家,年活动经费预算最多的一家也仅有7万元,无力提起诉讼。换言之,河北全省内,没有一家机构有能力提起公益诉讼。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资源环境政策研究所副所长常纪文估算,在全国环保组织中,“有能力起诉的,恐怕不足30家”。
   1月4日,环境公益诉讼的第一笔社会支持基金——“环境公益诉讼支持基金”在北京启动,由自然之友发起、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支持。
   基金总额30万元,预计资助3个-5个项目,每个案件资助6万至8万元间,资助拟提起诉讼案件的前期费用,如前期调研、取证、聘请专家等费用。采取滚动模式,即资助的案例如获胜诉,并取得相应的办案成本补偿(由被告承担的起诉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会回流至该项基金,用于滚动支持下一个公益诉讼案。
   湖南省湘潭环保协会副秘书长毛建伟正准备申请这笔资助基金,2015年这家环保组织把目光盯准了株洲市清水塘工业区,2014年6月该工业区内发生两家公司排污事件,“已掌握了相关违规排放记录,而且两企业也被环保部门处罚过,我们春节后会提交诉状”。
   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文明确了,可让败诉方来支付合理的律师费。该文规定:原告可请求被告承担检验、鉴定费用,合理的律师费以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法院可予以支持;原告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缓交,败诉或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法院应依法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这些条款可减缓民间环保组织一定程度上的起诉压力。不过减负的前提,是案件会有很大胜诉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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