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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一起货物运输保险代位求偿纠纷案的介绍与分析,认为对于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法院应当仅就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审理,不应实质性审查保险合同关系。识别无船承运人应以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为据,而不能以合同名称为准。海上运输中货物毁损的风险何时转移,除了考察当事人对价格条件的约定外,还应注意双方是否以行为方式修改了该价格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