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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了有效整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和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制度,实现城乡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保险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推动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