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再让传销悲剧刺痛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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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残酷的罪恶
  23岁的李文星死了。
  从投寄简历,到尸体在某地一水坑被发现,不过区区2个月。尽管死因还有待调查,但从种种迹象分析,他可能生前深陷传销组织“蝶贝蕾”。
  李文星殒命水坑事件刚刚过去,湖南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大二女生林华蓉去湖北后,也再没能回来。他们的死因都与陷入传销组织相关,同是溺水身亡。
  传销青年之死并非孤例。将“传销”和“死亡”输入搜索栏,会看到不只天津,而是遍布东部地区的传销命案。网易新闻《知道》通过公开资料检索,据不完全统计,从2010年到2017年有33人死于传销组织。从东北、华北、长江中下游平原,一直到两广,每年都有年轻人踏入传销身亡,几乎每个东部省份都会摊上几桩命案,其中江苏6起,浙江、福建和湖南各4起。
  透过这些命案,我们看到的是无所不在的暴力。在这33起命案中,有16人被殴打致死:“2013年死去的胡某,曾被骗到福建省,他想要逃离,然而一群人按住了他,他在几天内持续被围殴,直到‘胸部都软下去’……”“2014年,吴友德被天狮公司的传销人员骗至衡阳市,22天之后,他拿起菜刀,威胁他们并要求离开。然而他最终难敌一群人的围殴,被招呼以拳脚、皮鞋和板凳”,最终造成他“创伤性休克(或并失血性休克)死亡”。
  比殴打更让人难以接受的,是暴力的控制和戏弄。被骗至山东省潍坊市的秦某,他得到了传销人员的许可,如果答对他们的问题就能离开,答错就只能做运动。他始终没能答对一道题目,在做了40几个俯卧撑、20多个蹲起、40多个仰卧起坐后,他已筋疲力尽。可是折磨并未结束,其他人架着他继续做了120个仰卧起坐和40几个蹲起。最终他还是没能得到离开的资格,而是从嘴边冒出红色的血沫,因窒息而死。
  没有什么比戕害生命,更能凸顯罪恶的残酷,但罪恶的黑手,又岂止是染指生命。经过5个多月侦查,湖南常德市公安局近日成功破获了“中券资本”“国盟资本”特大网络传销案,冻结银行卡300余张,扣押现金及财物折款5亿元,抓获王某禹等主要犯罪嫌疑人25人。
  传销活动呈现新的特点
  在有关专家看来,“入伙费、拉人头、团队计酬是传销团伙的三大特点。具有上述特点的可认为是传销”。入伙费——传销组织通常以各种名义敛财,只有参加人员交钱,团伙才能吸纳资金。发展下线——缴纳“入伙费”后,传销团伙会千方百计让加入者发展下线。团队计酬——团伙通常通过“发展下线、层层提成”的方式诱骗财富。
  当然,这些特征只是传统的传销活动。随着时代的发展,传销活动又呈现出新的特点,本质并未改变,危害却随之倍增。
  ——平台网络化。一些传销组织租用境外服务器,利用网络作为运作平台发展人员,通过网上银行电子支付,从人员招募、介绍加入、产品销售、酬金发放等各个环节,传销活动实现了网络化,从而构建起一种金字塔式的网络传销新方式。
  以陕西省西安市近期破获的“4·20”特大网络传销案为例,这就是一个将网站服务器设在境外,按照层级发展会员、牟利分红、涉及多省、人数众多的传销团伙。经查,西安某科技公司自2014年以来,在公司法人代表杨某,副总赵某、马某的操控下,开设网站、设置网上交易平台,发展会员。
  实际操作中,参与人通过购买价值280元、1280元、3680元的商品获取入会资格,推荐他人入会可获取10%的推荐奖。同时,该网站还设置分红奖、领导奖、对碰奖、店铺补贴、订购奖等奖励模式,按照会员层级结构,分级奖励,从事传销活动,案值高达2174万元,1.7万余人参与传销,涉及32个省市区。
  ——成员高智化。当前,传销队伍高学历、年轻化趋势明显。据有关调查分析,在参加传销活动的人员中,18岁至28岁的占绝大多数,一些大学生参加传销组织,以更高的学识能力,很快成为“顶梁柱”。
  比如,媒体报道的艾某林,是厦门警方破获“3·6”特大组织领导传销案时,抓获的最高级别“老总”。在参与传销前,他是国内一所重点大学化学系的“学霸”,因为参与传销深陷泥潭,锒铛入狱。
  据介绍,艾某林喜欢研究心理学,在组织内是骨干讲师,善于抓住人性弱点,“一针见血”地进行洗脑,在短短两年的时间内,就晋升为“老总”。
  ——手段隐蔽化。为掩盖违法实质,传销组织常打着“直销”“连锁经营”等幌子。有的传销活动场所,与财务、核心资料数据管理场所分离,遇到紧急情况,可以立即通知关闭服务器,毁灭证据;有的设立两套财务账,开设多个个人账户,用于收取传销经营款、支付会员奖金和隐匿违法资金,规避执法机关检查。现实中,很多传销组织,对新加入人员上的第一课,就是如何应对工商、公安机关的检查。
  以“自愿连锁经营”“金色梧桐树”等为名的新型传销犯罪活动,内部就规定,必须异地发展,且不得发展公务员、教师、学生等人员,降低暴露风险,避免引起注意。由于组织内人数众多,将人员分为20~30人组成的若干个大家庭,分别藏匿于居民小区内进行发展、管理。对家庭内成员的日常活动,这些传销组织也有严格规定,要求成员不能扰民、不能小偷小摸、不得打架斗殴等,减少对当地居民影响,让传销活动“瞒天过海”。
  ——范围扩大化。如今的传销案,涉案地域更广、人员更多,动辄涉及多个省市,数千甚至上万人员,案值几千万元至十几亿元。
  今年8月21日,广西南宁市公安局成功侦破“16.414”专案,这是南宁市打击非法传销活动历史上涉案金额特大的一个案件。案件的涉案人员8000余人,涉案金额达到15.19亿元。之前,山东省查获的“天狮美丽佳人”“蝶贝蕾”两起传销案,涉及全国21个省、涉案金额23亿元。
  ——对象复杂化。传销活动原来吸纳会员,主要是亲友,瞄准的主要有几类人员,如文化程度相对比较低,社会阅历比较少,相对年龄小及年龄偏大,无稳定收入、无业人员,家庭主妇,农村及相对经济比较落后,梦想着一夜暴富的人群等。   现在,传销发展到同学、同乡、老师、退休干部、高校学生等,退伍军人、教师、医生甚至公务员,都卷入其中,参与人员范围不断扩大。最近发生的数起传销案件,都是涉世未深的大学生卷入传销活动,最后导致身亡。
  打击传销为何“力不从心”
  关于传销,每一次悲剧的报道,都能点燃人们心中的熊熊怒火。
  然而,伴随着严打风暴的告一段落,这一活动往往又像幽灵般出现,直至下一次悲剧的上演。早在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即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其后又出台了刑法修正案、司法解释、行政法规,以及为数众多的红头文件,然而,传销活动并没有得到根本性的纠治。
  毕竟,与瞬息万变的现实相比,立法是一项相对滞后的工作。诚然,对于立法者,可以提出超前性的要求,但基于人类知识和技能的有限性,想要为一个未知的未来立法,就如同拥有“上帝之手”,其难度可想而知。
  事实上,大多数立法是对当下的立法,只是为了防备滞后,有的采取了立法抽象的对策,其后再通过司法解释“二次立法”,让法律勉强跟上现实的步伐。
  对于传销而言,巨大的利润决定了,不法分子愿意践踏一切人间的法律,也愿意采取先进手段铤而走险,包括网络信息手段。
  当前,依托互联网平台、打着互联网金融旗号,采取电子商务、虚拟货币、消费返利、消费养老、原始股、金融互助等方式的新型传销接二连三出现,网络成为传销活动的新平台,已逐步取代传统的异地传销模式。
  犯罪手段的不断升级意味着,立法、执法和司法应对,势必困难重重。仅是一个“取证难”,就足以放过为数不少的传销犯罪活动。
  现实中,传销活动所造成的犯罪后果,与非法经营对经济秩序的单纯损害还不一样。很多时候,传销分子为了进行传销活动,往往还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绑架等犯罪手段,对于被害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实施赤裸裸的侵犯。在這种情形下,仍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处置,打击力度偏轻,难以体现罪责刑一致的刑法原则。
  对于那些屡教不改的传销参与者,根据国务院2005年颁布的《禁止传销条例》,只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简单的批评教育,不痛不痒的罚款,对于已经被洗脑的传销人员来说,效果并不理想,他们很多人仍然执迷不悟,甚至继续对抗查处。尽管从社会危害性上看,参与者也已达到“入罪程度”,却不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无疑也是立法缺失。
  此外,尽管《禁止传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实际却多仰仗于政府领导的重视程度。如果政绩观偏移、地方保护主义抬头,就算是工商、公安两个部门“联袂出击”,也会深感“力不从心”。
  8月18日,广西政协原常委、经济委员会原主任连友农因受贿近2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记者梳理发现,这名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并非婚生育子女的厅官任北海市长时,曾宣称“来北海投资赚10倍甚至几十倍上百倍”,而这个项目是个地道的“传销项目”。
  现实中,这种权力对传销活动的加持,也让此类违法犯罪活动获得“保护衣”,难以得到及时纠治。
  各地已开始加大打击力度
  平心而论,我国打击传销起步并不晚。自国务院1998年发布《关于全面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将近20年的时间,从红头文件到行政法规,从刑法修正案再到司法解释,织就了一张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法律之网,为执法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打击行动也不少。然而,令人遗憾的是,传销活动仍频繁出现于各地,关联的诈骗、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刑事犯罪,使人触目惊心。
  李文星等案件曝光后,又一场新的打击风暴开始。工商总局、教育部、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开展以“招聘、介绍工作”为名从事传销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联手开展为期3个月的传销活动专项整治行动。
  翻看报道,各地战果颇丰。李文星案发的天津市静海区,多年传销禁而未绝。该区划分21个战区,层层立下军令状,压实主体责任,开展了“地毯式、拉网式、滚动式”排查,组织了“凌晨行动”“零点行动”“净海行动”“阳光清零行动”四次万人专项行动,先后组织党员干部群众近10万人次,累计排查出租房屋7.12万余间,废旧厂房、桥梁涵洞等重点部位11万余处(次),清除捣毁非法传销窝点303处,救助教育传销人员144人,其中刑事拘留23人。
  打击传销犯罪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陕西省西安市警方先后破获了“8·4”民间资金互助合作理财传销案、“8·8”新型传销案和“4·20”特大网络传销案等重大传销案件。仅“4·20”特大网络传销案,警方便查获涉案人员22名, 6名重点犯罪嫌疑人全部落网,冻结涉案账户37个、涉案资金622万元,查明资产价值高达2174万元。
  但是,仅仅是打击行动还不够。一些传销机构和人员深知,躲过一阵又是“一片天地”。是以,应当保持严打态势。值得借鉴的是,在天津等地的治理行动中,保持机构不撤、人员不变、力度不减,完善以联户保村街、村街保乡镇、乡镇保全区的联防联保体系,加强与周边区域协作联动,形成“专群结合、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工作格局,对控制非法传销反弹回流,发挥了积极作用。
  教育手段也不可缺失。不可否认,一些传销活动较为隐蔽,给察觉带来了难度,也造成了一些群众的上当受骗。通过发放公开信、明白纸,通过电视广播、标语专栏、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广泛宣传、营造声势,制定印发举报奖励办法,教育引导民众认清非法传销危害,拒绝非法传销,积极参与打击非法传销,也是有效的手段。
  当然,最为关键的,还是在立法上下功夫,让滞后的《刑法》《禁止传销条例》等法律法规跟上现实的步伐,压过传销犯罪的气焰。应通过调研论证,加大组织、领导传销罪的刑罚力度,让违法罪恶付出足够的成本。当然,还应充分考量,是否降低“入罪门槛”,让“肆无忌惮”的骨干人员,也能归入刑罚打击的范围。《禁止传销条例》,则应明确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构建起协调机制、预警机制、处置机制等,形成常态化的规制力量,及时铲除苗头隐患,防范传销“死灰复燃”。
  风雨兼程,终见彩虹。唯有如此,类似悲剧才不会刺痛我们的双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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