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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就《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提请审议批准武汉、九江、芜湖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议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经一九八二年十一月十九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一九八六年一月二十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分别批准长江下游南通、张家港和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在此以后,经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于一九八六年十二月八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