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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需具备三个条件,具有给付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给付内容无异议,债务人作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条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作出明确规定。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为人民法院的执行依据。
关键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给付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执行依据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证行业越来越多的介入到人民的生活中,这种介入是一种全方位的、多层次的介入。而随着公证的快速发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这个词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面前,特别是在金融行业中,其为金融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发挥极大的作用,因此,其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与支持。以下,我们来浅析一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公证实践中相关问题。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基本定义与基本法律依据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基本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予以解释: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亦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这两条规定,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进行规定,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基本法层面上的法律依据,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得以被执行的最根本法律保证,也是对其的一种基本定義。要正确理解何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需理清以下两个方面。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需具备的条件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需具备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于二〇〇〇年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必须是有“给付”内容的,无论给付的是货币、物品还是有价证券;其次,就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同当事人对给付内容无疑义;最后,必须出现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且债务人已经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关于这三个条件,在这里需明确,这里的给付都是实物,不包括权利。何为“债权债务明确”?就好像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期借款期限、利息约定、违约条款明确,在这里笔者必须强调一下“违约条款”的明确性,因为实践中,经常因为没有约定违约条款或者违约条款约定不清,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产生疑义,从而导致执行案件不能直接在法院立案,而需法院另行作出裁决。最后一点,债务人已经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一点非常关键,是债权文书能否赋予强制执行的成立依据,是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一种表现。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的借款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均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关于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特别是保证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无论是在理论界、公证实践中还是在法院都存在争议。但普遍观点还是认为,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为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虽然没有在《联合通知》上予以明确规定,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只要主合同债权债务清楚,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给付内容明确,担保人亦作出了在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即可。笔者亦赞成该观点。这即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保障了债权实现的最大限度,从而保障了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促进作用。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即公证债权文书为人民
法院的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而不是执行证书,执行证书是申请执行案件的特殊要件。在该司法解释未作出时,各地的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观点不一,有的以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有的以执行证书为依据,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就对此作出了统一。而这一规定有何意义呢?笔者认为,既然作为执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证词就须作出类似于法院判决书的作用,故权利义务主体、给付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务人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就应当在公证证词中予以体现。如果公证证词中缺少上述要素,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行申请。所以关于这一点,公证行业需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中国公证协会/组编公证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8年8月.
[2]中国公证协会编中国公证协会业务咨询汇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12月.
作者简介:
钟务仪(1983~ ),女,汉族,广东广州人,法学学士,研究方向:公证。
关键词: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给付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执行依据
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证行业越来越多的介入到人民的生活中,这种介入是一种全方位的、多层次的介入。而随着公证的快速发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这个词语也越来越多地出现在人们的面前,特别是在金融行业中,其为金融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发挥极大的作用,因此,其越来越被人们所接受与支持。以下,我们来浅析一下《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公证实践中相关问题。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基本定义与基本法律依据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基本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37条的规定予以解释:对经过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由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8条亦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效力作出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这两条规定,分别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进行规定,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在基本法层面上的法律依据,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得以被执行的最根本法律保证,也是对其的一种基本定義。要正确理解何为“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需理清以下两个方面。
(一)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需具备的条件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需具备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与司法部于二〇〇〇年颁布并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1条作出了明确规定,首先必须是有“给付”内容的,无论给付的是货币、物品还是有价证券;其次,就是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且合同当事人对给付内容无疑义;最后,必须出现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事实,且债务人已经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关于这三个条件,在这里需明确,这里的给付都是实物,不包括权利。何为“债权债务明确”?就好像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金额、期借款期限、利息约定、违约条款明确,在这里笔者必须强调一下“违约条款”的明确性,因为实践中,经常因为没有约定违约条款或者违约条款约定不清,导致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产生疑义,从而导致执行案件不能直接在法院立案,而需法院另行作出裁决。最后一点,债务人已经做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这一点非常关键,是债权文书能否赋予强制执行的成立依据,是债务人放弃抗辩权的一种表现。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关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第2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该条的规定,一般的借款合同、贷款合同、租赁合同均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但关于抵押合同、保证合同,特别是保证合同,能否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无论是在理论界、公证实践中还是在法院都存在争议。但普遍观点还是认为,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因为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虽然没有在《联合通知》上予以明确规定,但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作为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只要主合同债权债务清楚,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给付内容明确,担保人亦作出了在债务人或者担保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其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即可。笔者亦赞成该观点。这即体现了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原则,也保障了债权实现的最大限度,从而保障了金融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对社会的经济发展做出了促进作用。
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务文书,即公证债权文书为人民
法院的执行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八年十月一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是公证债权文书而不是执行证书,执行证书是申请执行案件的特殊要件。在该司法解释未作出时,各地的人民法院对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观点不一,有的以公证债权文书为执行依据,有的以执行证书为依据,而该司法解释的出台,就对此作出了统一。而这一规定有何意义呢?笔者认为,既然作为执行依据,公证债权文书的公证证词就须作出类似于法院判决书的作用,故权利义务主体、给付的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务人是否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就应当在公证证词中予以体现。如果公证证词中缺少上述要素,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执行申请。所以关于这一点,公证行业需予以重视。
参考文献:
[1]中国公证协会/组编公证理论与实务法律出版社,2018年8月.
[2]中国公证协会编中国公证协会业务咨询汇编法律出版社,2012年12月.
作者简介:
钟务仪(1983~ ),女,汉族,广东广州人,法学学士,研究方向: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