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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图书馆法立法的国际趋势,国内立法积累,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下的图书馆业发展是图书馆法立法的时代背景。图书馆法立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依法治馆的需要。
[关键词]图书馆法;立法;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图书馆界就呼吁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很快得到业界全面响应。1993年文化部把“图书馆法”列入其立法计划。2001年3月6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郭凤莲等34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图书馆管理法”的议案,同年4月,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和社会文化图书馆司联合在天津市召开“图书馆法”专家座谈会。2009年3月全国人大将图书法立法提上议事日程。笔者作为长期在基层图书馆工作的实际工作者,强烈期盼全国人大及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立法进程,以使我国第一部规范调整图书馆业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早日面世。
一、充分认识图书馆法立法时代背景
图书馆法的立法要放在全社会范围和时代发展的背景下考量,唤起全社会图书馆法律意识。我国图书馆法立法的时代背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图书馆法立法是国际趋势
近现代以来,国际范围产业革命、科技革命和教育的蓬勃发展,人们对知识和图书馆资源日益重视,推动了图书馆业和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发展。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图书馆事业发展较早的国家,已先后有60多个国家制定了250多部图书馆法。1850年英国颁发第一部图书馆法。1848年,美国产生了第一部州图书馆法,到1890年已有29个州相继制定各种类型的州图书馆法,1956年美国联邦政府第一次通过了《全国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法》,随后,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联邦图书馆法:如《图书馆服务与建筑法》等。日本于1899年颁布了《图书馆法——图书馆令》,1950年制定了《图书馆法》,1953制定了《学校图书馆法》。国际范围各国图书馆法立法实践显示,通过立法才能定位图书馆的社会功能,立法是形成健全统一并适应时代发展变化而不断进步的国家图书馆体系的必要条件。立法对各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法律保障作用。各国多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以国家法形式颁布,以最大法律效力保证其施行,通过立法将图书馆法与教育、科技等立法紧密衔接。在立法内容上,各国图书馆法充分反映图书馆业的共同属性和内在规律,又体现出各国的国别特色。《日本图书馆法》对图书馆定位规定,根据社会教育法精神,确定图书馆设置和经营上的必要事项,以求其健全的发展。图书馆经费来源上,一般列入财政预算。美国各州立法根据财产征收图书馆事业特别税,地方财政收入拨出图书馆专款资金。日本规定财政拨款外,还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和经营等必须达标时才能接受国家拨款,还设有图书馆振兴财团,基金由中央、地方政府和民间提供。总之,近现代各国制定图书馆法是一种国际趋势,各国图书馆法立法实践值得认真研究借鉴。
(二)国内图书馆立法积累是实践基础
新中国的成立,图书馆业得到高度重视,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文化教育科技交流,图书馆业得到长足发展。与之相应,图书馆立法在探索中积累。1956年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57年国务院颁发《全国图书馆协调方案》,1978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发《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暂行条例(试行草案)》,1982年文化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国家教委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这些法规、规章等的出台,对我国图书馆的性质功能、职责、业务范围和队伍建设等作了一系列的原则规定,对推动我国图书馆业发展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同时我国图书馆的法制建设逐步得到重视。1996年上海市政府公布新的《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7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两市加大投入,规范促进图书馆业发展。在1998年全国公共图书馆第二次评估定级活动中,上海和深圳图书馆被评为一级图书馆。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颁布。2001《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颁布。2002年《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出台,代表了中国图书馆事业地方性立法的最高水平,该条例突破条块分割的现状,形成统一的图书馆管理服务体系,对不同类别的图书馆设定数量低限标准,鼓励各种社会资源兴办图书馆业,倡导志愿者图书馆服务,列入读者为本权益保护条款,引导以首都图书馆为中心的图书馆网络建设,规定北京各类图书馆参加国家数字图书馆网络建设的义务,规定图书馆资源载体的多样性,规定资源采集要包括数据使用权的购买等,体现了北京作为首都的特殊性,力图与国际接轨,为全国性立法累积了较为坚实的实践基础。
(三)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背景下的图书馆业呼唤图书馆法立法
我国图书馆业经过60多年发展,已有了相当的基础和规模,到2010年,我国已有公共图书馆2860个,基本实现县县有馆,发达地区已向乡镇及社区延伸。我国制定了文献著录国家标准,文献编目实现联合统一编目,有力地促进了书目信息的广泛传递与交流,大学图书馆走在自动化建设前沿,高校的校园网、电子阅览室,已成大学生图书信息资源重要平台。公共图书馆系统由区域性网络向全国发展,国家图书馆与INTERNET联网。深圳等公共图书馆引领公共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已有全国善本书目、民国书目等数据库建设项目。各类图书馆以其传统和现代方式为科研、教学及其它公众提供服务,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决策,为个人及社会经济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图书信息服务。进入新世纪,党中央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社会转型发展,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在2010年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提出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规划,增加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公共图书馆等免费开放,规划建设一批地、市级公共图书馆。随着社会转型发展和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图书馆业将进入一个发展繁荣期,亟需一部权威性高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图书馆法,从图书馆功能定位、管理体制、资源共享、著作权版权保护、图书馆信息安全、经费保障、读者权益保护、馆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撑,以推动图书馆业的发展繁荣。
二、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
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关键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深化图书馆法立法必要性认识
1.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当代中国的发展道路,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背景下的图书馆业,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方面,及时制定图书馆法,可以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图书馆法的规定对图书馆业进行管理,使人民群众依法对图书馆业的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使依法治国方略在图书馆业这一文化事务的重要领域得以实施。
2.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立法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但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封闭禁止的,而是不断完善的。实践无止境,立法无穷尽。特别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树立终身学习习惯,建立学习型社会,唤发出人民群众对图书馆等公共图书信息资源和服务的新需求,要求提升图书馆法立法层次,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3.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是实现依法治馆的现实需要。
图书馆业已进入数字化、网络化时代,除京、沪、深等先进发达地区和高校科研机构图书馆业以外,就全国而言,仍处于公共图书馆、科研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等三套马车各自封闭状态,发达地区的实践未上升到法律高度予以规范,落后地区的图书馆业也没有专门的图书馆法予以强制力的推动。现实的图书馆业急需一部图书馆法在图书馆的功能、管理体制、数字网络化要求、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经费保障、读者权益保护、馆员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定,以更高的法律权威,规范图书馆业发展,提高依法治馆水平。
(二)有待化解的图书馆法立法制约因素
在当今形势下,我国图书馆法立法障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公民良好的读书习惯尚未完全养成
读书尚文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历史上书院制度的兴盛,近代以来西学东渐,使图书馆制度作为舶来品在中国有所发展。新中国成立,亿万人民在思想文化上获得真正解放,图书馆业获得长足发展,读书识字学习科学文化成为席卷神州大地的文化潮流。但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和经济社会追赶式发展,实用主义侵蚀了人们的读书行为,新的读书无用论又重新抬头,与按照树立终身学习习惯、建立学习型社会,养成公民良好的读书习惯要求相比全社会尚有较大差距。图书馆业一方面大步跨进数字网络化时代,另一方面作为文化事业一部分又处在亟待加强的境地,这样的社会大环境造成了图书馆法立法的滞后。
2.立法领域要更加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更高,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互协调。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基于上述精神,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适应树立终身学习习惯,建立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信息网络日益全球化等一系列要求,迫切需要图书馆业蓬勃发展,迫切需要一部更具法律权威的图书馆法,这是立法领域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3.进一步加强图书馆法立法研究
一部权威的图书馆法的制定必须要动用社会资源,加强立法研究,要立足本国实际,吸收世界各国图书馆法立法成功经验,采用拿来主义为我所用,要组织法律和图书馆业专家、有关方面领导、一线实际工作者进行研究,还要征求社会大众的建议。既要进行实际调研、研讨交流,又要进行网络交流征询。对图书馆业的一些基本问题,诸如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图书馆的性质、地位、职能、管理体制、人员编制结构、图书馆资源建设、服务及读者权益保护、经费来源、馆际协作、网络与资源共享及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与配套法规及相关法律的关系等进行较为深入研究,为图书馆法立法建立法理学基础。
(三)图书馆法立法的当务之策
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当务之策有三个方面:
1.最高立法机关纳入立法计划
公共图书馆是公民的终身学校。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立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应对图书信息网络全球化挑战,实现图书信息资源供给公共化,公共图书信息资源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多方面要求,全国人大应当将图书馆法立法纳入立法计划。
2.主管部门主动担纲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立法背景下,图书馆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典,应当说与其它基本法律比较,虽不是社会关注热点、焦点,但也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立法的阻力、制约因素也相对较小,所以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担纲,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可以提请国务院成立跨部门的由法律和图书馆业专家、实际工作者、主管领导等各界人士参加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确定目标时限,具体承担图书馆法立法筹备工作。
3.加强图书馆法立法宣传
徒法不能以自行,不仅法律施行如此,立法也是如此。图书馆法立法过程,同时也是图书馆法普及宣传过程。通过图书馆法的大力宣传,唤起全社会的图书馆法律意识,引导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树立终身学习的习惯,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图书馆法尽快颁行。
[参考文献]
[1]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办公室.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C].党建读物出版社.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C].十七大报告辅导本.人民出版社.
[3]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顺应时代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R].人民时报,2010-7-24.
[4]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工作报告——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J].新华月报,2011-4号上半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J].新华月报, 2011-4号上半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年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J].新华月报,2011-3号下半月.
[7]石泰峰,张恒山.法理学教程[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
[8]曹瑞芹.论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所应体现的法理精神来源[J].河南图书馆学刊,2011-6.
[9]郝占龙.图书馆立法要与时俱进加快发展[C].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10-7-9.
[10]于丽英.试论中国图书馆立法的条件、障碍及对策[J].中外法学, 1997,(3).
[11]王善军.推进图书馆立法进程之我见[C].北京市东城区图书馆网,2007-6-9.
[12]孙丽容.我国图书馆立法现状及前瞻[J].情报搜索,2004,(12).
[关键词]图书馆法;立法;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图书馆界就呼吁制定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图书馆法》,很快得到业界全面响应。1993年文化部把“图书馆法”列入其立法计划。2001年3月6日在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郭凤莲等34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图书馆管理法”的议案,同年4月,文化部政策法规司和社会文化图书馆司联合在天津市召开“图书馆法”专家座谈会。2009年3月全国人大将图书法立法提上议事日程。笔者作为长期在基层图书馆工作的实际工作者,强烈期盼全国人大及相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加快立法进程,以使我国第一部规范调整图书馆业法律关系的基本法早日面世。
一、充分认识图书馆法立法时代背景
图书馆法的立法要放在全社会范围和时代发展的背景下考量,唤起全社会图书馆法律意识。我国图书馆法立法的时代背景,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图书馆法立法是国际趋势
近现代以来,国际范围产业革命、科技革命和教育的蓬勃发展,人们对知识和图书馆资源日益重视,推动了图书馆业和图书馆法制建设的发展。目前,世界上100多个图书馆事业发展较早的国家,已先后有60多个国家制定了250多部图书馆法。1850年英国颁发第一部图书馆法。1848年,美国产生了第一部州图书馆法,到1890年已有29个州相继制定各种类型的州图书馆法,1956年美国联邦政府第一次通过了《全国图书馆法——图书馆服务法》,随后,又相继颁布了一系列联邦图书馆法:如《图书馆服务与建筑法》等。日本于1899年颁布了《图书馆法——图书馆令》,1950年制定了《图书馆法》,1953制定了《学校图书馆法》。国际范围各国图书馆法立法实践显示,通过立法才能定位图书馆的社会功能,立法是形成健全统一并适应时代发展变化而不断进步的国家图书馆体系的必要条件。立法对各国图书馆事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法律保障作用。各国多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以国家法形式颁布,以最大法律效力保证其施行,通过立法将图书馆法与教育、科技等立法紧密衔接。在立法内容上,各国图书馆法充分反映图书馆业的共同属性和内在规律,又体现出各国的国别特色。《日本图书馆法》对图书馆定位规定,根据社会教育法精神,确定图书馆设置和经营上的必要事项,以求其健全的发展。图书馆经费来源上,一般列入财政预算。美国各州立法根据财产征收图书馆事业特别税,地方财政收入拨出图书馆专款资金。日本规定财政拨款外,还规定公共图书馆的设置和经营等必须达标时才能接受国家拨款,还设有图书馆振兴财团,基金由中央、地方政府和民间提供。总之,近现代各国制定图书馆法是一种国际趋势,各国图书馆法立法实践值得认真研究借鉴。
(二)国内图书馆立法积累是实践基础
新中国的成立,图书馆业得到高度重视,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文化教育科技交流,图书馆业得到长足发展。与之相应,图书馆立法在探索中积累。1956年教育部颁发《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1957年国务院颁发《全国图书馆协调方案》,1978年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颁发《省、市、自治区图书馆工作暂行条例(试行草案)》,1982年文化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国家教委发布《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这些法规、规章等的出台,对我国图书馆的性质功能、职责、业务范围和队伍建设等作了一系列的原则规定,对推动我国图书馆业发展起到了法律保障作用。同时我国图书馆的法制建设逐步得到重视。1996年上海市政府公布新的《上海市公共图书馆管理办法》,1997年深圳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试行)》,两市加大投入,规范促进图书馆业发展。在1998年全国公共图书馆第二次评估定级活动中,上海和深圳图书馆被评为一级图书馆。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公共图书馆管理条例》颁布。2001《湖北省公共图书馆条例》颁布。2002年《北京市图书馆条例》出台,代表了中国图书馆事业地方性立法的最高水平,该条例突破条块分割的现状,形成统一的图书馆管理服务体系,对不同类别的图书馆设定数量低限标准,鼓励各种社会资源兴办图书馆业,倡导志愿者图书馆服务,列入读者为本权益保护条款,引导以首都图书馆为中心的图书馆网络建设,规定北京各类图书馆参加国家数字图书馆网络建设的义务,规定图书馆资源载体的多样性,规定资源采集要包括数据使用权的购买等,体现了北京作为首都的特殊性,力图与国际接轨,为全国性立法累积了较为坚实的实践基础。
(三)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背景下的图书馆业呼唤图书馆法立法
我国图书馆业经过60多年发展,已有了相当的基础和规模,到2010年,我国已有公共图书馆2860个,基本实现县县有馆,发达地区已向乡镇及社区延伸。我国制定了文献著录国家标准,文献编目实现联合统一编目,有力地促进了书目信息的广泛传递与交流,大学图书馆走在自动化建设前沿,高校的校园网、电子阅览室,已成大学生图书信息资源重要平台。公共图书馆系统由区域性网络向全国发展,国家图书馆与INTERNET联网。深圳等公共图书馆引领公共图书馆自动化建设,已有全国善本书目、民国书目等数据库建设项目。各类图书馆以其传统和现代方式为科研、教学及其它公众提供服务,为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决策,为个人及社会经济组织提供优质高效的图书信息服务。进入新世纪,党中央提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社会转型发展,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在2010年中央政治局第22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提出促进文化事业全面繁荣和文化产业快速发展,加快构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以政府为主导,加大投入力度推进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国家“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明确规划,增加公共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公共图书馆等免费开放,规划建设一批地、市级公共图书馆。随着社会转型发展和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大繁荣,图书馆业将进入一个发展繁荣期,亟需一部权威性高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图书馆法,从图书馆功能定位、管理体制、资源共享、著作权版权保护、图书馆信息安全、经费保障、读者权益保护、馆员队伍建设等方面提供法律支撑,以推动图书馆业的发展繁荣。
二、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
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关键要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一)深化图书馆法立法必要性认识
1.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
当代中国的发展道路,就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在社会主义文化大繁荣大发展背景下的图书馆业,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方面,及时制定图书馆法,可以保证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图书馆法的规定对图书馆业进行管理,使人民群众依法对图书馆业的管理工作实现制度化、法律化,使依法治国方略在图书馆业这一文化事务的重要领域得以实施。
2.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的必然要求
改革开放30多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的立法机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立法工作,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但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封闭禁止的,而是不断完善的。实践无止境,立法无穷尽。特别是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图书馆等文化事业,树立终身学习习惯,建立学习型社会,唤发出人民群众对图书馆等公共图书信息资源和服务的新需求,要求提升图书馆法立法层次,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3.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是实现依法治馆的现实需要。
图书馆业已进入数字化、网络化时代,除京、沪、深等先进发达地区和高校科研机构图书馆业以外,就全国而言,仍处于公共图书馆、科研图书馆、学校图书馆等三套马车各自封闭状态,发达地区的实践未上升到法律高度予以规范,落后地区的图书馆业也没有专门的图书馆法予以强制力的推动。现实的图书馆业急需一部图书馆法在图书馆的功能、管理体制、数字网络化要求、资源共享、知识产权保护、信息安全、经费保障、读者权益保护、馆员队伍建设等方面作出统一规范的法律规定,以更高的法律权威,规范图书馆业发展,提高依法治馆水平。
(二)有待化解的图书馆法立法制约因素
在当今形势下,我国图书馆法立法障碍主要有以下三方面:
1.公民良好的读书习惯尚未完全养成
读书尚文是中华民族的传统。历史上书院制度的兴盛,近代以来西学东渐,使图书馆制度作为舶来品在中国有所发展。新中国成立,亿万人民在思想文化上获得真正解放,图书馆业获得长足发展,读书识字学习科学文化成为席卷神州大地的文化潮流。但随着市场机制的引入和经济社会追赶式发展,实用主义侵蚀了人们的读书行为,新的读书无用论又重新抬头,与按照树立终身学习习惯、建立学习型社会,养成公民良好的读书习惯要求相比全社会尚有较大差距。图书馆业一方面大步跨进数字网络化时代,另一方面作为文化事业一部分又处在亟待加强的境地,这样的社会大环境造成了图书馆法立法的滞后。
2.立法领域要更加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要求更高,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互协调。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把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贯穿于各方面的工作。基于上述精神,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经济社会转型的大背景下,适应树立终身学习习惯,建立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信息网络日益全球化等一系列要求,迫切需要图书馆业蓬勃发展,迫切需要一部更具法律权威的图书馆法,这是立法领域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3.进一步加强图书馆法立法研究
一部权威的图书馆法的制定必须要动用社会资源,加强立法研究,要立足本国实际,吸收世界各国图书馆法立法成功经验,采用拿来主义为我所用,要组织法律和图书馆业专家、有关方面领导、一线实际工作者进行研究,还要征求社会大众的建议。既要进行实际调研、研讨交流,又要进行网络交流征询。对图书馆业的一些基本问题,诸如图书馆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基本原则,图书馆的性质、地位、职能、管理体制、人员编制结构、图书馆资源建设、服务及读者权益保护、经费来源、馆际协作、网络与资源共享及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与配套法规及相关法律的关系等进行较为深入研究,为图书馆法立法建立法理学基础。
(三)图书馆法立法的当务之策
加快图书馆法立法进程,当务之策有三个方面:
1.最高立法机关纳入立法计划
公共图书馆是公民的终身学校。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立法机关,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建立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应对图书信息网络全球化挑战,实现图书信息资源供给公共化,公共图书信息资源服务均等化,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多方面要求,全国人大应当将图书馆法立法纳入立法计划。
2.主管部门主动担纲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建立的立法背景下,图书馆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典,应当说与其它基本法律比较,虽不是社会关注热点、焦点,但也是一部重要的基本法律,立法的阻力、制约因素也相对较小,所以主管部门应当主动担纲,承担起应有的责任,可以提请国务院成立跨部门的由法律和图书馆业专家、实际工作者、主管领导等各界人士参加的专门工作委员会。确定目标时限,具体承担图书馆法立法筹备工作。
3.加强图书馆法立法宣传
徒法不能以自行,不仅法律施行如此,立法也是如此。图书馆法立法过程,同时也是图书馆法普及宣传过程。通过图书馆法的大力宣传,唤起全社会的图书馆法律意识,引导全社会和全体公民养成良好的读书习惯,树立终身学习的习惯,努力建设学习型社会、创新型社会,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良好的社会环境,推动图书馆法尽快颁行。
[参考文献]
[1]中央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办公室.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读本》[C].党建读物出版社.
[2]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C].十七大报告辅导本.人民出版社.
[3]胡锦涛.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顺应时代要求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R].人民时报,2010-7-24.
[4]吴邦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工作报告——2011年3月10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J].新华月报,2011-4号上半月.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J].新华月报, 2011-4号上半月.
[6]中华人民共和国年201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J].新华月报,2011-3号下半月.
[7]石泰峰,张恒山.法理学教程[M].中共中央党校出版.
[8]曹瑞芹.论我国图书馆法制建设所应体现的法理精神来源[J].河南图书馆学刊,2011-6.
[9]郝占龙.图书馆立法要与时俱进加快发展[C].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10-7-9.
[10]于丽英.试论中国图书馆立法的条件、障碍及对策[J].中外法学, 1997,(3).
[11]王善军.推进图书馆立法进程之我见[C].北京市东城区图书馆网,2007-6-9.
[12]孙丽容.我国图书馆立法现状及前瞻[J].情报搜索,20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