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为司法改革领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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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国家法治大厦的“守护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十年来,司法改革自始至终都成为“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最引人关注的焦点。
  司法改革向何处去?这是人们最为关注的问题。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一条白上而下的路径隐约浮现。秉承“人权保障”理念的中国司法改革,死刑核准权的理性回归、司法解释扩展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挥举的人权旗帜色彩鲜明。严肃刻板的司法开始人性化,判决书、法官袍、律师袍纷纷“换了新颜”,细节的嬗变中,人们感受到司法文明撲面而来的清新与脉动。
  
  自上而下的路径选择
  中国的司法改革,起步艰难。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法院系统开展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争先恐后地“摸着石头过河”。但由于并不是一开始就直接指向司法体制弊端,宏观上缺乏统一推进,使得改革的力度非常有限。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司法改革由此步入正轨。
  2002年底,中国政府在执政纲领中首次将司法体制改革纳入政治体制改革范畴,意味着司法改革将遵循政治体制改革的路径,采取“自上而下”路径。2003年5月,国家高层专门召开会议讨论司法改革问题,并成立了由中央政治局常委、政法委书记罗干担任组长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指导全国司法体制改革工作的进行。“这一决定意味着主导中国司法改革进程的核心机构已经诞生,也意味着一种全新的、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模式最终确立。”
  在这之下,“两高”以“领头雁”的角色开始规范化地推进本系统内的改革。199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公布《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从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内设机构、人事管理制度、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改革目标。次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公布实施《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提出了检察官办案机制、检察业务工作机制、组织体系、干部人事制度、监督制约机制和经费管理机制六项改革目标,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等举措深入开展。在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后,“两高”又分别于2005、2006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启动了新一轮改革步伐。
  高层的统一推动,使司法改革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2002年3月21日,当一身法官袍装束的最高法院副院长祝铭山,从首席大法官肖扬手中接过一级大法官证书时,宣布了共和国历史上首次大法官、大检察官颁证仪式的诞生。9天后,首次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考,36万名考生为追寻同一个司法职业梦想而逐鹿。此前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法官法、检察官法修正案,确立了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实行国家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成为十年中最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改革成果。
  同样引人注目的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推动下,中国人民陪审员迎来了“重生”的春天。2004年8月28日《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出台,意味着已走过了70多年历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摆脱理论上存废之争的困境,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与此同时,检察机关也从2003年开始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目标指向司法公正。而2D06年三大诉讼法修改的启动,更加蕴涵了民众对司法体制深层次改革的希望与期冀。
  
  秉承“人权保障”理念
  在上推下行的改革热潮中,司法改革的步履也因频频出现的冤假错案而备显沉重。
  十多年前的定案风波再起,杀妻被判入狱15年,11年后妻子却突然“复活”——湖北佘祥林“杀妻”之冤震惊国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护受到空前关注。从河北聂树斌案到湖北佘祥林案,还有后来的湖南滕兴善案,这几起颇具好莱坞式戏剧色彩的司法悲剧,让人不禁陷入深深反思:司法体制之树为何会结下如此苦果?
  思考的焦点聚到刑事司法程序改革上,人们对现行的死刑审判提出各种质疑。2001年4月29日,发生在延安中院死刑执行前4分钟“枪下留人”的离奇一幕,点燃了整个社会关于死刑复核制度的大讨论。在一次次冤案揭底的推动下,最高法院干2005年8月新增3个刑事审判庭,以备对各省高院上报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第二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通过一项法律修正案,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统一收归中国最高法院行使,这是23年来中国对死刑所作的一次最重大改革。“给判处死刑的被告人多一次在法庭上表述自己意见的机会”,死刑核准权的回归,意味着司法改革在指向人权保护的目标上又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
  从某种程度上说,司法程序的改革是在民众的广泛关注乃至批评中取得重大进步的。从一审被判死刑,到二审改判死缓,到再审被判死刑,2003年极富戏剧性的刘涌案,让我们看到舆论对司法监督的巨大威力。而2006年发生的“网络第一大案”——黄静案和轰动全国的邱兴华杀人案,访问更是评论如潮,包括广大学者在内的许多人就司法鉴定等直陈病灶。这些夹杂着专家论证、舆论审判、法学家公开信等诸多复杂问题的“影响性案件”,在民众的热切关注中成为推动司法改革的“导火索”。
  漫漫十年路,虽然频繁出现的错案、屡现街头的拍卖判决书等现象,冲击着人们对司法公正的信心,但司法改革秉承人权保障的理念贯穿始终。无论是扩展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的司法解释,还是死刑二审开庭审理,不同领域的改革无不高扬着“人权保障”的鲜明旗帜。
  
  细节中感受司法文明
  每一片个案绿叶,都是一个传奇;每一缕脉络的屈伸,都映射着文明的进步。十年前,人们习惯了“罪犯”的称谓,如今已有了“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的区分,一个称谓的改变,蕴含着浓厚的司法文明。
  刑事司法向来为普通百姓所畏惧,但不知从何时起,我们耳熟能详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标语,已从执法部门悄然撤下,取而代之的是“一米线”、“双探头”、“高保真”询问全程录像系统。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6年3月1日起在部分省、市检察院对贿赂案件和职务犯罪要案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虽然带着防止刑讯逼供的意图,背后却是执法理念的重大转变。借助技术手段实现具体法治,小小的“摄像头”,关联着人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如果稍微留意一下,近年来司法机关已经推行了一系列“人性化”改革举措:废除“囚笼席”折射无罪推定,“检察官走下公诉席”勾画控辩平等式,“法言法语”成为通向法治文明的阶梯,“量刑答辩”让审判全程透明,“圆桌审判”彰显人文关怀,“未成年人避开制”让执法捎上温情。还有“诉讼风险告知”、“判后说理”、司法“上门 服务”……诸如此类细节性的改变,无不让人体验到司法“温柔”的另一面。
  司法文书的变脸,无疑是反映司法温情又一“表情”。当我们翻开一些起诉书、判决书,突然发觉,原来冰冷生硬、千篇一律的法律文書,竟然也可以如此精彩。“丧心病狂”、“狗急跳墙”等用语的悄然隐退,“法官后语”的款款深情,都传递出用心良苦的司法追求。自2001年起,最高法院决定有选择地向社会公布已审结案的裁判文书,并要求各级法院逐步做到裁判文书向社会全文公布。这是一种公开的魄力,也是一种文明的进步。
  文明从来不专属于制度上的“宏大叙事”,它更潜伏于生活中的“细枝末节”。我们曾经陶醉于影视剧中“戴着假发”的律师在庭上侃侃而谈,却不曾料想,中国法官的着装也由“大盖帽”制服换成了庄重的法官袍,还敲响了象征司法威严的法槌,而检察官、律师也都有了自己的服饰。著名学者贺卫方将这些称为“正义的行头”。正是这些“行头”,向社会传递出一种神圣而文明的司法体验。
  “依法治国”十年,中国法治伴随改革的航船劈风斩浪:立法深宅为民众洞开、法治政府初现端倪、司法改革风起云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日新月异……
  “法治变革”的不凡成就,震惊世界。10月15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将在北京隆重召开一对于十年后的盛会,人们有理由寄予更殷切的期望。
  这份亿兆民众对法治推进的期盼,真切地勾勒出“依法治国”在当下中国的兴盛图景。回想当年,步出动乱泥泞的中国,毅然摒弃了人治,向世人发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宣言,踏上了党领导人民建设法治文明的伟大征途,实乃顺应历史潮流的不凡之举。
  中国法治坎坷沧桑。梁启超在《中国法理学发达史论》一书中曾指出:“法治主义起于春秋中叶,逮战国而大盛。”可资佐证的是,管仲主张“以法治国”(《管子·明法》),商鞅提倡“垂法而治”(《商君书·壹言》),韩非更是将“以法为本”、“唯法为治”作为座右铭(《韩非子·心度》)。不过,从本质来看,无论儒家的人治、礼治也好,还是法家的“法治”也好,都只不过是中国传统君主专制政治的不同表述而已。即便是晚清和民国的所谓法治,仍然无法摆脱人治的“窠臼”,而真正的法治,其实是件舶来品。
  在古希腊,法律思想家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纷纷展现了他们睿智的法治观,尤其是亚里士多德,在其名篇《政治学》中的精彩表述,犹如黄钟大吕般振聋发聩:“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实行法治是为了公众普遍利益,法治是良法之治,古希腊法治思想与现代法治理念具有天然的渊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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