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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的新变化事关每一个纳税人,加之前段时间的“伪47号公告”,让上班族对于自己的工资缴税更加关注。
拿多少工资要缴税?
9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费,则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需注意,到底拿多少工资要缴税,不仅要看本人当月工资,还要看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
城镇职工当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准,高于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对于刚工作的新人,以及变动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因此,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情况。
假设某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三险一金”提取比例共占工资总额的18%。
某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4000元,那么今年社保缴费基数即为4000元。今年他的月工资仍为4000元,在扣除了“三险一金”后,剩余的工资还不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3500元,就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但假设这位职工在2010年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只有2000元,那么今年仍将按社保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即60%缴费。当他今年的工资提高到了4000元,扣除了“三险一金”最低个人缴费后的余额,则超过了3500元的起征点,那么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无法笼统地回答9月1日以后职工拿多少工资要缴税,但大家可以根据以上办法,自己测算一下。如果实际缴税额与自己的测算严重背离,那么单位可能没有足额缴纳“三险一金”,或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和公积金让个人承担。
年终奖“奖金越多,所得
越少”?
个税法修正后,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计征个税方法出台新规定,仍然还是按2005年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来执行。
根据规定,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辦法为:先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按“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
例如,杨先生在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他的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毋庸讳言,目前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现象,被业内称为“1元税差”。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又如,A员工年终奖18000元,B员工年终奖19000元。则A员工: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而B员工: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 、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也就是说,B员工年终奖比A员工多1000元,税后所得却少了260元。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员工最好能同公司进行协商,就低选择,余下的请公司之后再补。
另外,出于减轻个人纳税负担的考虑,国家对年终奖采取了优惠计税的特殊方式,但每个人每年只有一次机会将一笔一次性收入分摊到12个月计税。所以对于大多数职工来说,一般不宜把年终奖分摊到平时收入。但是对于高收入人群,需要合理调整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的分配。
员工与SOHO,谁交的税
更少?
王先生是上海的一位自由撰稿人,每月发稿10篇左右,每篇约2000字,稿酬300~1000元/篇不等,平均每个月收入7000元左右。
由于王先生的文字比较受读者欢迎,一些报社也曾邀请王先生加入他们,每月工资7000元。如果不愿意,也可与报社签约,每月提供10篇稿子,每篇大约2000字,获得7000元/月的报酬。
这样看来,王先生在缴纳个税方面有三种选择。
在成为记者或编辑后,7000元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约为5740元。按新修改的个税法,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740-3500)×10%-105=119元。
若与报社达成创作协议,每月从报社或杂志社取得劳务报酬。因为王先生是属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情况,所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每月应缴纳的个税为:[7000×(1-20%)]×20%=1120元。
若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单篇稿件以最高稿酬1000元计算。王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高为:(1000-800)×20%×(1-30%)×10=280(元)。
个税法修改后,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较少时,适用的税率比劳务费要低;而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相当高时,适用的税率已经累进到比较高的水平,比劳务费税率要高。
但需注意,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地“自由转换”。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关键要看纳税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纳税人得每天准时上下班,需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单位还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各种福利待遇,那么就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另外,劳动关系还涉及到纳税人的其他利益。一般来讲,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独立从事劳务的个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范围往往是相对有限的,并且要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完全责任;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也要由个人负担;个人也不能享受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提供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因而,个人在取舍之间,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千万不要只为少交点税而舍本求末。
拿多少工资要缴税?
9月1日起,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500元。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金融机构实际缴付的“三险一金”(生育保险、工伤保险个人不缴费),不计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超过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费,则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但需注意,到底拿多少工资要缴税,不仅要看本人当月工资,还要看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
城镇职工当年社保个人缴费基数,是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为基准,高于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确定社保缴费基数。对于刚工作的新人,以及变动单位的缴费个人,应按新进单位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月缴费基数。
因此,就有可能出现两种不同的情况。
假设某市2010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896元,“三险一金”提取比例共占工资总额的18%。
某职工2010年月平均工资性收入是4000元,那么今年社保缴费基数即为4000元。今年他的月工资仍为4000元,在扣除了“三险一金”后,剩余的工资还不到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3500元,就可免交个人所得税。
但假设这位职工在2010年的平均工资性收入只有2000元,那么今年仍将按社保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即60%缴费。当他今年的工资提高到了4000元,扣除了“三险一金”最低个人缴费后的余额,则超过了3500元的起征点,那么就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尽管无法笼统地回答9月1日以后职工拿多少工资要缴税,但大家可以根据以上办法,自己测算一下。如果实际缴税额与自己的测算严重背离,那么单位可能没有足额缴纳“三险一金”,或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社保费和公积金让个人承担。
年终奖“奖金越多,所得
越少”?
个税法修正后,国家税务总局并未对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年终奖)计征个税方法出台新规定,仍然还是按2005年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来执行。
根据规定,个人取得的年终奖,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计税辦法为:先将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再按“年终奖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公式计算出应纳税额。
例如,杨先生在某公司工作,2011年12月3日取得工资收入3400元,当月又一次性取得年终奖金24100元,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
他的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用其取得的奖金收入24100元补足其差额部分100元,剩余24000元除以12个月,得出月均收入2000元,其对应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和105元。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毋庸讳言,目前年终奖计算个税时,在每个税率进级阶段,都会出现“税前奖金多、税后所得少”的现象,被业内称为“1元税差”。在临界点,税前奖金多1元,税后所得反而会少一大截。
又如,A员工年终奖18000元,B员工年终奖19000元。则A员工:18000÷12=1500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3%、0,应纳税额=18000×3%-0=540元,税后所得17465元;而B员工:19000÷12≈1583元,对应税率及速算扣除数为10% 、105,应纳税额=19000×10%-105=1795元,税后所得17205元。也就是说,B员工年终奖比A员工多1000元,税后所得却少了260元。
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员工最好能同公司进行协商,就低选择,余下的请公司之后再补。
另外,出于减轻个人纳税负担的考虑,国家对年终奖采取了优惠计税的特殊方式,但每个人每年只有一次机会将一笔一次性收入分摊到12个月计税。所以对于大多数职工来说,一般不宜把年终奖分摊到平时收入。但是对于高收入人群,需要合理调整月工资总额与年终奖的分配。
员工与SOHO,谁交的税
更少?
王先生是上海的一位自由撰稿人,每月发稿10篇左右,每篇约2000字,稿酬300~1000元/篇不等,平均每个月收入7000元左右。
由于王先生的文字比较受读者欢迎,一些报社也曾邀请王先生加入他们,每月工资7000元。如果不愿意,也可与报社签约,每月提供10篇稿子,每篇大约2000字,获得7000元/月的报酬。
这样看来,王先生在缴纳个税方面有三种选择。
在成为记者或编辑后,7000元工资扣除三险一金后约为5740元。按新修改的个税法,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5740-3500)×10%-105=119元。
若与报社达成创作协议,每月从报社或杂志社取得劳务报酬。因为王先生是属于同一项目取得连续性收入的情况,所以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收入。每月应缴纳的个税为:[7000×(1-20%)]×20%=1120元。
若继续保持自由撰稿人身份,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收入为一次。单篇稿件以最高稿酬1000元计算。王先生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高为:(1000-800)×20%×(1-30%)×10=280(元)。
个税法修改后,工资、薪金所得超额累进税率为3%至45%;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较少时,适用的税率比劳务费要低;而当月工资、薪金收入相当高时,适用的税率已经累进到比较高的水平,比劳务费税率要高。
但需注意,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并非可以随心所欲地“自由转换”。是否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关键要看纳税人与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纳税人得每天准时上下班,需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且单位还为他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各种福利待遇,那么就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纳税。
另外,劳动关系还涉及到纳税人的其他利益。一般来讲,不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独立从事劳务的个人,其提供劳务服务的范围往往是相对有限的,并且要对其完成的工作负有完全责任;其为提供合同规定的劳务所发生的各项支出,也要由个人负担;个人也不能享受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提供的各项待遇,包括社会保险、员工福利等。因而,个人在取舍之间,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千万不要只为少交点税而舍本求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