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央企业重组中股权整合多种路径的比较研究

来源 :产权导刊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engzi_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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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化国企改革是中央实施做强做大国企方针的重大战略步骤,按照中央文件精神,推进改革要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提高国有经济竞争力、放大国有资本功能。其中,推进企业兼并重组是改革举措之一,央企作为国企中的绝对主力军应切实推进重组,助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通过转变发展方式来提高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增强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集团化管理的央企在以战略目标为导向、以长期资产和资源为对象、以控制权转移为核心而进行的资源重新组合和优化配置过程中,自身的股权整合是其中重要的一环。股权整合对于现代企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通过股权运作改变企业资本结构,使投资主体多元化,分散经营风险,实现资本的扩张目的;另一方面,通过股权设计,促进股权管理框架与业务管控体系的有效衔接、融合,推动形成一套有效支撑集团高速发展、可复制的管理模式。运用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或进产权市场挂牌交易等方式实施股权整合,加快推动企业集团之间、集团内部子企业之间大范围、多层次、高频率重组整合,有力推动产业横向、纵向全面发展。选择股权整合的路径正如阿利盖利·但丁曾说过的一样:以最简单的方法,获取最大的效果。
  1 路径一:央企国有股权无偿划转,适用范围受限
  产权①的可转让性典型表现形式是股权的自由转让和流通。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行为,保障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我国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09〕25号)等文件,建立了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的制度。依据前述部门规章,央企作为国务院国资委出资监管的国企,在与其他各级国资委所出资监管企业之间、与其子企业之间以及其各级子企业相互之间可以进行股权无偿划转。央企大多为国家级大型企业集团,一般是由集团公司(核心企业或母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关联子公司至少三个梯度组成的庞大体系。
  实践中,央企国有股权无偿划转需关注五个问题:
  一是,涉及“境外”因素的特殊规定。根据《暂行办法》附则,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向境外划转及境外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不适用本办法。这一规定可理解为从两个维度对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做了限制性规定:一是从股权划入方企业属性角度进行限制,划入方如果为境外企业则难以参照实现股权无偿划转;二是从划出方企业属性或标的股权属性两个角度进行限制,即划出方是境外企业或标的股权是境外国有股权都难以参照实现无偿划转。这种严苛限制为央企股权整合造成了障碍。以中国航天科技集团公司股权整合为例,2007年,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②拟将所持北京万源工业公司100%股权无偿划转给其境外的全资子公司AGL的全资子公司AGHL(与AGL公司同地)。股权划转后,航天科技通信有限公司再以9亿港元的收购价格向AGL公司收购AGHL公司的100%股权,实现间接持有北京万源工业公司100%股权。此项境内企业(火箭院)向境外企业(AGHL)无偿划转境内国有股权(北京万源工业100%)的经济行为,尽管划出方为境内国企,标的股权为境内国有股权,但是由于划入方为境外公司,此项经济行为先后经过商务部,国资委、发改委、外汇管理局等国家机关的专项批复后方实施,审批环节多、耗时长、效率低。但是,这次单独审批的通过也以事实说明了国家监管机关对于央企重组整合中,认可境内企业将境内股权无偿划给其境外企业的经济行为,这条道路是可行的。随着鼓励国有境外企业反哺内地经济的政策落地,进一步解除了《暂行办法》中诸多限制,2011年《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7号)出台,其中,第五条对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独资或者控股的境外企业股权划转两种情形松绑:其一,划出方为境外企业,划入方为境内企业,但是标的股权是境内国有股权的;其二,划入方和划出方都是境外企业,但是标的股权是境内国有股权的,两种均可比照国资委境内国有产权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具备实施无偿划转的制度条件。同时,本办法第九条对中央企业国有企业股权流转不适用无偿划转的情形进一步明确,即标的股权属性是境外国有股权,要多方比选意向受让方。具备条件的应当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并通过竞价转让,或者进入具备从事中央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业务的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除前述情形之外,实践中,央企在系统内部实施重组整合进行股权运作时,多采用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完成。
  二是,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无偿划转,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是,法人层级不连续的公司之间股权无偿划转,分步施行③有利于节税。同级企业、母子公司相互之间直接划转即可享受税收优惠,但是“爷孙”公司产权无偿划转,从税务筹划角度要分两步走,即“爷辈公司”将目标公司的股权无偿划转给“父辈公司”,“父輩公司”再将此股权无偿划转给“孙辈公司”,逐级划转。而且两次股东变化的时间间隔要12个月以上。
  四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无偿划转股权的前置条件是先行改制为公司。国有独资企业④(即全面所有制企业)股权拟无偿划转给国有独资公司或国有一人公司持有的,该企业应当依法改制为公司。
  五是,国有股权无偿划转并不意味着同步免除产生任何税费,仅指免除交易对价。所涉税种为企业所得税⑤。营业税(产权转让行为免征营业税)、土地房屋契税⑥(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免征契税)、增值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免征增值税)、印花税(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数据免予贴花)。
  2 路径二:央企国有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关键在于定价机制
  央企国有股权有偿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非公开协议转让方式多发生于央企及其各级控股企业或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实施内部重组整合进行产权转让时,因涉及境外因素、上市因素难以实现无偿划转国有股权时所采取的主要策略。此路径遵循协议转让双方公司内部决策、提交同一国家出资企业审议决策,报送国务院国资委审批或备案的通常程序进行。央企股权非公开协议转让区别于无偿划转,尽管在“体制内”流转,规范定价机制仍然是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有效手段。非公开协议转让建立底价机制,即转让价格可以企业资产评估报告或最近一期审计报告确认的净资产值为基础确定,且不得低于经评估或审计的净资产值。   实践中,央企非公开协议转让中遇到的难点问题,集中于境内向境外控股或实际控制企业收购境内投资企业的股权交易行为。主要原因:一是此种交易行为因收购支付币种多为外币,需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应管控程序批准才能最终完成买方支付义务,保证股权转让协议的正常履行,逾期付款可能触发协议终止条款启用,造成交易失败;二是在全额收购股权情形下,标的企业由中外合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需要上报国家商务部审批;三是企业类型的转变可能会导致原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或经营许可资质的丧失,外贸企业往往需要事前想好补救办法。
  3 路径三:央企国有股权进场公开挂牌交易,不能忽视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
  为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深入推进“三去一降一补”的精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推进提质增效和压减工作的要求,央企正在开展全域梳理内部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提高资产利用效率,最终通过重组实现企业强身健体。重组过程中,旗下同城同业务企业、小微企业、长期亏损的企业和低效无效企业的治理重点在于股权重新配置。一些企业股权适宜采取“体内循环”,即采用路径一、二进行股权运作,另一些企业股权则要“剥离”或是引入战略投资方,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此类股权交易行为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央企国有产权对外公开挂牌交易,如果企业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切记不能忽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益,实践中此类侵权纠纷频发。为明确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适用情形、行权方式、损害后果等易争议事项,2016年1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四》”),其中第二十二条至二十九条予以明示。值得注意的是,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转让国有产权的,业务操作中务必同期关注当地产权交易场所的交易规则。
  以上海市为例,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就此方面专门制定了《股权转让项目中股东优先购买权行使操作办法》,首先,限制性解释了“同等条件下行权”这一对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关键性定义,即“同等条件下行权”指产权交易合同除却价格因素之外的其他交易条件都成就且同等的前提下,其他股东就价格因素行使优先购买权。按照字面理解,结合实务中通用股权转让条款,“其他交易条件都成就且同等”就不仅包括付款方式及期限、过渡期损益承担方式、交割先决因素、违约责任等重要条件,也包括影响交易的诸如交割日期、税费承担方式、买方保证等次要条件;其次,对其他股东未在合理期限内表示放弃优先权的行为法律后果进行了特殊性规定。《合同法解释四》对其他股东没有在规定行驶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视为同意转让并放弃优先购买权;而本交易规则中作了区分,即解释为其他股东同意转让,但视为不放弃优先權。可以说,这两条特殊性规定是在当前“混改”大潮中对实施进场交易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国有股东的保障性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注释:
  ①根据本文主旨内容,下文“产权”主要指代股权。
  ②《商务部关于同意北京万源工业公司股权划转的批复》(商合批〔2007〕731号)。
  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第三条。
  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登记注册的非公司制的经济组织,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中的国有独资公司。
  ⑤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⑥《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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