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合法,具备效力/非婚生子,有继承权/共有财产,不得擅处/医疗意外,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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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合法,具备效力
  问:为了儿子上学方便,我在某中学附近买了一套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房主说,因种种原因,房产证尚未拿到,等房产证到手后再正式过户;作为交换,我可以先付房款的70%,待正式过户时再付清尾款。请问,假设房屋正式过户之前原房主反悔,我与他签订的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王仲明(重庆涪陵)
  律师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订立的合同从订立时起生效。你与原房主签订的合同属于一般买卖合同,如果你能够确信与你签订合同的是房屋的实际所有人,那么你们双方都具备民事能力,而且法律没有规定禁止买卖没有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你们签订的就是有效合同。合同有效,如果原房主反悔就是违约,你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非婚生子,有继承权
  问:赵某与其妻婚后一直没有子女。四年前,赵某与女青年小瑞结识并同居,一年后小瑞产下一子。前不久,赵某外出旅游时溺水死亡,生前未留遗嘱。小瑞得知后,以其儿子的名义要求遗产继承。赵妻对丈夫背着自己在外面包养情人并生养一子非常气愤,以孩子不是赵某婚生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为由,拒绝小瑞母子参与遗产分割。请问,非婚生子女有权继承生父遗产吗?
  马典文(甘肃嘉峪关)
  律师意见: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直接取得继承权资格的人。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受法律的严格限定,通常是根据与被继承人的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抚养或扶养关系加以确定,严格限定在家庭关系范围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是: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我国继承法所规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相同,均为独立的继承主体,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任何人不能对其加以歧视、限制,或剥夺其权利。
  只要小瑞能证明其子确系赵某的亲生儿子,他就可以非婚生子女的身份参与继承赵某的遗产。
  ■共有财产,不得擅处
  问:我正与丈夫协议离婚,可是丈夫却背着我把一处房产卖给了他姐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该房产是我们婚内购买的。请问,他们的买卖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谷燕平(江西鹰潭)
  律师意见:既然你们没有正式离婚,那么你丈夫出售的房产就是你们夫妻的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你丈夫未经你同意出售房产,属于无权处分,而他姐姐明知房屋为你们夫妻共有仍然买进,主观上并非善意,因此也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所以,你丈夫与其姐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医疗意外,不予赔偿
  问:我儿子因右耳疼痛到某医院接受治疗,在做青霉素皮试时出现过敏反应,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损害发生是由于患者体内机能的原因产生高度过敏反应而导致的。我认为医院的医疗行为有重大过失,要求赔偿,但医院却称,医疗意外不在赔偿范围。请问,什么是医疗意外,与医疗事故有何区别?
  陈宁宁(吉林白城)
  律师意见:我国法律规定,所谓医疗意外,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由于患者的病情或者体质的特殊性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由于损害是患者自身的体质原因和特殊病种结合在一起而突然发生的,医务人员根据当时的情况,对可能产生的患者死亡、残疾或者功能障碍的不良后果不可能预料到,医疗人员主观上没有过失。因此,医疗意外不属于医疗事故。
  鉴定结果认定损害是“由于患者体内机能的原因产生高度过敏反应而导致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你儿子的死亡属于医疗意外,而不是医疗事故。该鉴定结果对你非常不利。《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医院可以免责,不需要做出任何赔偿。
  如果你对鉴定结果不服,或认为医院在护理、抢救过程中有失职或拖延行为,可以单方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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