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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形势下,种子备案工作越来越受到各级种子管理部门的重视,但是种子备案的复杂性和难度对种子生产经营者和管理者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
文章编号: 1005-2690(2018)03-0039-02 中图分类号: F324.6 文献标志码: A
自2016年以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新颁布的主要配套规章相继实施,其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内容有了新的规定,给种子经营者和管理者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1 关于种子备案的法律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九条: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四十条: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撤销审定、引种备案、监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监督。
1.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
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 种子备案存在的问题
种子备案共有5种情形: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分支机构备案、受委托代销备案、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备案及受委托生产备案。其中,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的管理机关为引种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其余4项的备案均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1]。通过近两年的工作实践,笔者感觉种子备案工作面广量大,存在一定的难度,备案管理任重道远。
2.1 种子备案的复杂性
(1)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
(3)受委托生产种子备案,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2.2 种子备案的难度
按照农业部要求,种子备案首先是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的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上操作完成,然后由管理部门打印纸质材料。备案旨在让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的品种及其数量。然而,种子网上备案是一项新的命题,对一部分经营者来说,实际操作起来面临一定困难[2]。特别是不再分装种子的经营者,大多分布在乡村集镇,文化水平不高,主观上备案意识淡薄,客观上操作技能不熟,普遍存在不会备案(不会操作)、不想备案(怕麻烦)、不能备案(经营非法品种)等问题,导致一些地方种子备案率始终不高。
3 对种子备案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种子网上备案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种子管理机构既要监管又要服务。面对广大种子备案者,首先要做好技术培训,宣传与引导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3.1 组织集中培训,搞好跟踪服务
由于种子备案存在一定难度,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技术培训,重点宣传种子备案的法律责任,手把手、一对一地教会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的操作方法和步骤,逐步提高辖区种子生产经营備案比例,直到全覆盖。
3.2 先抓持证企业和批发大户的备案
因为乡村种子门店经营的不再分装种子,大多直接来自持证种子企业或者间接来自县级种子批发大户,所以做好辖区内持证企业和批发大户的备案工作,就基本掌握了当地种子经营情况。这就要求把备案管理的重点放在持证企业和批发大户上。换言之,只要辖区内的持证企业和批发大户全面开展了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分支机构备案、受委托代销备案、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备案、受委托生产备案,实际上乡村门店的备案已经显得不重要了,当然依照法律规定,还是要备案的。
3.3 深入企业、门店督促检查,现场指导备案
为了尽快提高种子备案质量和备案率,必要时要结合市场检查、上门指导,加强与经营户的沟通,宣传种子备案的法律依据和违法责任,转变备案主体的思想观念,使之由被动备案转化为主动备案,从一次备案发展为备案常态化。
3.4 依法检查,立案处罚
依法查处种子备案的违法行为,是备案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对那些态度顽固、屡教不改、无视法律的少数种子经营门店,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坚决依法立案查处,绝不姑息手软,起到杀鸡儆猴、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通过开展种子备案专项检查,查处种子备案的违法典型案件,促进种子备案工作的常态化开展[3]。
参考文献:
[ 1 ] 张磊,毛从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的现状及相关建议[J].种子世界,2017(02):14-15.
[ 2 ] 徐连营.谈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J].中国种业,2017(03):30-31.
[ 3 ] 韩延丽,翟利圆,李俊君,等.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工作浅析[J].农民致富之友,2017(22):7.
(收稿日期:2018-01-18)
关键词: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管理
文章编号: 1005-2690(2018)03-0039-02 中图分类号: F324.6 文献标志码: A
自2016年以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和农业部新颁布的主要配套规章相继实施,其中关于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的内容有了新的规定,给种子经营者和管理者都提出了新的要求。
1 关于种子备案的法律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十九条:通过省级审定的农作物品种和林木良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农作物品种、林木良种的,引种者应当将引种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代销其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但应当向当地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 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2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
第四十条:通过省级审定的品种,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引种的,引种者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在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上发布品种审定、撤销审定、引种备案、监督管理等信息,接受监督。
1.3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有效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取得或变更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后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销售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种子销售台账。
第二十四条: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在种子播种前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2 种子备案存在的问题
种子备案共有5种情形: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分支机构备案、受委托代销备案、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备案及受委托生产备案。其中,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的管理机关为引种地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其余4项的备案均由生产经营所在地的县级农业主管部门管理[1]。通过近两年的工作实践,笔者感觉种子备案工作面广量大,存在一定的难度,备案管理任重道远。
2.1 种子备案的复杂性
(1)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以及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等材料。
(2)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提交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种子购销凭证或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以及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等材料。
(3)受委托生产种子备案,应当提交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委托生产合同,以及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等材料。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2.2 种子备案的难度
按照农业部要求,种子备案首先是在中国种业信息网的全国种子管理综合业务平台上操作完成,然后由管理部门打印纸质材料。备案旨在让各级种子管理部门全面掌握辖区内种子生产经营的品种及其数量。然而,种子网上备案是一项新的命题,对一部分经营者来说,实际操作起来面临一定困难[2]。特别是不再分装种子的经营者,大多分布在乡村集镇,文化水平不高,主观上备案意识淡薄,客观上操作技能不熟,普遍存在不会备案(不会操作)、不想备案(怕麻烦)、不能备案(经营非法品种)等问题,导致一些地方种子备案率始终不高。
3 对种子备案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种子网上备案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种子管理机构既要监管又要服务。面对广大种子备案者,首先要做好技术培训,宣传与引导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
3.1 组织集中培训,搞好跟踪服务
由于种子备案存在一定难度,主管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技术培训,重点宣传种子备案的法律责任,手把手、一对一地教会种子生产经营备案主体的操作方法和步骤,逐步提高辖区种子生产经营備案比例,直到全覆盖。
3.2 先抓持证企业和批发大户的备案
因为乡村种子门店经营的不再分装种子,大多直接来自持证种子企业或者间接来自县级种子批发大户,所以做好辖区内持证企业和批发大户的备案工作,就基本掌握了当地种子经营情况。这就要求把备案管理的重点放在持证企业和批发大户上。换言之,只要辖区内的持证企业和批发大户全面开展了同一生态区引种备案、分支机构备案、受委托代销备案、经营不再分装种子备案、受委托生产备案,实际上乡村门店的备案已经显得不重要了,当然依照法律规定,还是要备案的。
3.3 深入企业、门店督促检查,现场指导备案
为了尽快提高种子备案质量和备案率,必要时要结合市场检查、上门指导,加强与经营户的沟通,宣传种子备案的法律依据和违法责任,转变备案主体的思想观念,使之由被动备案转化为主动备案,从一次备案发展为备案常态化。
3.4 依法检查,立案处罚
依法查处种子备案的违法行为,是备案管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对那些态度顽固、屡教不改、无视法律的少数种子经营门店,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坚决依法立案查处,绝不姑息手软,起到杀鸡儆猴、杀一儆百的震慑作用。通过开展种子备案专项检查,查处种子备案的违法典型案件,促进种子备案工作的常态化开展[3]。
参考文献:
[ 1 ] 张磊,毛从亚.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的现状及相关建议[J].种子世界,2017(02):14-15.
[ 2 ] 徐连营.谈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工作[J].中国种业,2017(03):30-31.
[ 3 ] 韩延丽,翟利圆,李俊君,等.种子生产经营网上备案工作浅析[J].农民致富之友,2017(22):7.
(收稿日期:2018-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