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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建设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目前,司法改革虽然主要是在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进行,但并非与公安机关无关。从一定意义上讲,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确立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律师有权介人侦查活动,正是司法改革的发轫。而在这一重大改革面前,公安机关一度表现为心理准备不足,民警素质难以适应,相关制度滞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