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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价值和终极目的在于依靠法规范来确立秩序并且维护公共福祉,所以在行政法的视野中去进行社会管理创新,就必须要遵守已有的规则约束。要确保社会管理创新能够持续发挥作用,就一定要建立适宜的系统机制来予以支持,并用法规范来引导、保障、促进社会管理创新,以图能树立参与性或自治型的社会管理理念,解决好权、利、责等的问题,并形成长效机制。